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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跳槽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員工只是說一句“我明天不來上班了”就真的不來了!工作也不交接,丟下一堆沒頭沒腦的事甩手就走了,這才是最讓人頭疼的。 那么,面對這樣的員工,公司就真的沒有任何辦法了嗎?
我們都知道,用人單位單方面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guī)定,行使過失性辭退的權利。
1. 公司章程對股權作出限制要注意什么? 2. 公司章程中約定“人走股留”怎樣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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