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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6號發(fā)布,根據(jù)2007年5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在訴訟中為當事人贏得訴訟,并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6135元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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