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簡歷造假”,公司就能以欺詐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發(fā)表于:2019-10-16閱讀量:(2128)

01“簡歷造假”店員搖身一變成高級培訓專員

2012年6月,高中畢業(yè)且只當過一年半店員的小王,通過“簡歷造假”成功進入了一家餐飲公司成為一名高級培訓專員,專門負責對公司下屬各門店店長的培訓管理工作。 當時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兩個月。 可就在小王工作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就憑借對店長工作的不熟練,成功引起了公司人事的注意。 公司人事約了小王談話,稱公司在網(wǎng)上發(fā)布的該崗位招聘啟事明確限定要求本科學歷且必須在餐飲行業(yè)擔任店長職務三年以上。 而據(jù)公司調查發(fā)現(xiàn),小王僅有高中學歷,在相關行業(yè)也僅是有過1年半時間的店員經(jīng)歷,與其在面試時所填寫的《求職申請表》中名牌大學本科學歷及相關工作經(jīng)歷完全不符,因此認為小王的行為已構成欺詐。 公司《員工手冊》中的有明確規(guī)定,填寫有關個人的資料表,應該如實填寫每一項目,不得有任何隱瞞和欺騙,如有虛假、偽造和不實之處,公司將解除合同。

最后,公司依椐該規(guī)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公司的處理方式讓小王很是不服,他認為公司既然已經(jīng)和自己簽了勞動合同,自己也在工作中完全按照公司的要求在做,怎么能因為求職時填寫的一份申請表就被辭退了呢?

于是他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而最終仲裁庭的裁判結果是這樣的:

仲裁庭認為公司按照其《員工手冊》中相關規(guī)定解除與小王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對小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誠實信用是勞動關系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本案中,公司在招聘時已經(jīng)對于學歷及工作經(jīng)歷有明確的要求,而小王在應聘時向公司虛構了其學歷情況、工作經(jīng)歷以滿足崗位要求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勞動者的如實說明義務,公司依據(jù)其規(guī)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是有理有據(jù)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了,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該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所以在本案中,公司可以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以小王對其學歷、工作經(jīng)歷的造假,主張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并在有相關證據(jù)的情況下亦可就小王的行為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但是,該案例是否意味著,單位只要發(fā)現(xiàn)了員工存在簡歷造假的情況,就可以直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呢?答案是,不一定。 在這一類案件中,最大的爭議焦點,往往是“是否構成欺詐”。而基于每個個案的特殊性,并不能“一刀切”地認為“凡是簡歷造假均構成欺詐”。

02是否構成欺詐需具備以下兩個要件

(1)員工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客觀行為);

(2)員工“欺詐”導致用人單位陷入錯誤認識,而因此作出錯誤的民事行為(因果關系)。

如果在仲裁、訴訟中,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表明對勞動者應聘崗位有特定的學歷要求,且該學歷要求對錄用具有重大影響的,如合同約定、招聘廣告、錄用條件、崗位說明書等,一般有助于認定員工有義務告知學歷,故意不告知即為欺詐。

當然,類似的問題還有員工隱瞞工作經(jīng)歷、隱瞞婚育狀況、隱瞞刑事處分情況等,與隱瞞學歷問題同理。需看是否具有告知義務,且該事實對聘用是否具有重大影響等進行處理。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主張員工簡歷造假構成欺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部分確實是基于員工欺詐,但也有部分是基于員工工作表現(xiàn)、女員工三期、醫(yī)療期、組織架構調整等其他原因,以“欺詐”為借口解除勞動合同,“醉翁之意不在酒”。但無論如何,誠實信用原則都是底線與原則,勞動者需要誠信,對于單位亦然。

總而言之,員工簡歷造假并不意味著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否構成“欺詐”還需要結合個案實際情況多方面因素考慮。還是那句話,解除有風險,故而需謹慎。

03如何在招聘面試環(huán)節(jié)預防員工“簡歷偽造”


不想在辛苦招聘工作后還給企業(yè)和自己帶來一系列麻煩的HR可以這么做:

1、身份證件仔細核對。首先通過網(wǎng)絡查詢比對等方式確認真?zhèn)?,隨后仔細核對照片,留意五官特征,確保是本人證件,還要通過身份證號確認求職者年齡。

2、招聘登記表具體化。細化內(nèi)容便于核實信息。HR最好能夠根據(jù)企業(yè)自身情況定制《應聘登記表》,且登記表中應當詳細列明需要員工如實告知的事項,并注明虛假告知的法律后果。

3、證明材料多方審查。對于學歷證明、資格證書等比較有價值的證書和證明以及工作經(jīng)歷,可以通過網(wǎng)站和電話的形式進行查詢與核實。當然也可以讓求職者在登記表中填寫原用人單位電話,通過原單位了解更詳細的情況。

4、面試考核配合相應部門人員。以便從比較專業(yè)的角度來對求職者做出更為準確的評價,以免因為不熟悉相關領域被虛假信息蒙混過關。

5、書面材料要妥善保存。勞動者填寫的各種書面材料,簽字蓋章一樣都不能少,HR應樹立法律觀念,保存好一切有效證據(jù),在企業(yè)與員工之間產(chǎn)生爭議時做到有據(jù)可查,有法可依,從而合理規(guī)避風險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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