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過失致人重傷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9閱讀量:(7414)

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謝刑初字第00154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漢族,初中文化,系淮南某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駕駛員,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區(qū)。2014年4月30日因 涉嫌犯過失致人重傷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經(jīng)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思良,安徽思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謝檢刑訴(2014)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21日、2014年1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茨鲜兄x家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丹、代理檢察員王慶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 人方某某及其辯護人陳思良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公訴機關因需要補充偵查,于2014年9月3日、2014年11月11日建議延期審理,本院依法同意延期審理。公訴機關補充偵查完畢,于2014年9月30日、2014年12月11日提請本院恢復法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淮 南市謝家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4月27日17時許,被告人方某某駕駛無號牌東風中型后八輪自卸貨車行駛至安徽省淮南市八某某區(qū)舜岳水泥有限責任 公司新線調(diào)度樓三叉路口時,與被害人王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黑色兩輪110型鈴木摩托車相撞,致王某某受傷,摩托車受損。經(jīng)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八公山大 隊認定:方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經(jīng)淮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二級。

針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陳某某、汪某證言,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辯解,淮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勘驗、檢查筆錄,報案材 料、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八公山大隊事故認定意見書、淮南新華醫(yī)院入院、病程記錄、機動車購車發(fā)票、淮南某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駕駛證復印件、淮南舜岳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二份文件及情況報告、淮南某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文件、淮南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安全責任制、淮南某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淮南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聯(lián)合出具的回復、淮南市公安局新畢派出所情況說明、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予以證明。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方某某過失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方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對指控罪名有異議,認為案件定性應是交通事故,不是過失致人重傷。

辯護人陳思良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的方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僅是一般的安全責任事故,不應受到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某系淮南某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集團公司”)開濟公司裝運隊駕駛員。2014年4月27日下午,方某某駕駛該公司 無牌東風重型自卸貨車在淮南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廠區(qū)內(nèi)轉(zhuǎn)運水泥熟料,17時許方某某從山上轉(zhuǎn)運水泥熟料后駕駛空車在廠區(qū)內(nèi) 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干法生產(chǎn)線熟料裝載點路口由南向東右轉(zhuǎn)彎時,與被害人王某某駕駛的由西向南右轉(zhuǎn)彎的無牌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致王某某受傷,摩托車 受損。當日,王某某因頭部外傷20分鐘伴神志不清入淮南新華醫(yī)院接受治療,經(jīng)診斷,王某某重型顱腦損傷GCS5分,外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右側(cè)顳葉硬膜下 出血,雙側(cè)額顳葉挫傷伴出血,多發(fā)性顱腦骨折,顱底骨折,右枕頂部頭皮挫傷。2014年5月6日,經(jīng)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八公山大隊認定:方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2014年5月8日,經(jīng)淮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王某某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二級。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并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一)書證

1、報案材料證實:2014年4月27日17時許,在某某公司廠區(qū)內(nèi),王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某某集團公司開濟公司裝運隊駕駛員方某某駕駛的貨車相撞。

2、淮南新華醫(yī)院入院、病程記錄證實:王某某受傷入院時傷勢情況及接受治療的情況。

3、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八公山大隊事故認定意見書證實:方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4、機動車購車發(fā)票、駕駛證復印件證實:方某某屬有證駕駛,其駕駛東風牌自卸貨車屬某某集團公司所有。

5、淮南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證明、某某集團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方某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nèi)駕駛車輛與王某某所駕摩托車相撞,某某公司對王某某已按工傷處理。

6、某某公司二份文件及情況報告、某某集團公司文件、淮南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安全責任制、某某集團公司和淮南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聯(lián)合出具的回復證實:某某公司、某某集團公司及開濟公司對該事故的處理情況。

(二)勘驗、檢查筆錄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并繪制方位示意圖、拍照予以固定。

(三)淮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王某某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二級。

(四)證人證言

1、 證人陳某某證言證實:他是億萬達公司裝運分公司運輸隊隊長。2014年4月27日17時許,他在水泥廠熟料庫安排工作,離事故現(xiàn)場有十幾米遠,大概17時 10分左右,他聽到一聲巨響,就看到出事了,就往車跟前跑,看到車前輪下有一輛摩托車,人在地下躺著,有一灘血,然后他們就搶救人了。出事的車輛是裝運分 公司運輸隊的,當時是從南往北行駛右轉(zhuǎn)彎去熟料庫裝熟料的,車沒有號牌,沒有行駛證,開車的駕駛員是方某某。

2、 證人汪某證言證實:他是某某公司車間副主任。2014年4月27日17時左右,他在車間儲氣罐北側(cè)的路邊打電話,剛掛斷電話,就聽到緊急剎車聲,一輛 從上面開下來的大貨車將一輛摩托車撞倒了,人被撞的往前滾了有五六米遠,他就趕忙跑去看,一看被撞的人是單位保全部的王某某,就撥打120了。當時他聽到 剎車聲時,就看到大貨車的前方正面靠右一點撞到摩托車的,大貨車的右前輪軋到摩托車了,大貨車上只有司機一人,摩托車上就王某某一人。

(五)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方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在偵查機關供述,2014年4月27日17時10分許,他在水泥廠新線干活,從山上轉(zhuǎn)運水泥熟料空車從南往 北行駛,當他行駛到調(diào)度樓三叉路口時與從西向東王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他開的車右前輪撞到摩托車的前輪上,王某某當場昏迷。事故發(fā)生時,摩托車離他只有 一米遠左右,他就緊急剎車,拉制動,下車后看到王某某趴在地上不動了,然后他就和陳某某等人把王某某送到醫(yī)院救治。當時那路口是個死角,他沒看見,他開的 東風自卸后八輪掛的三檔,車速是多少不清楚,是內(nèi)部轉(zhuǎn)運不上路的,沒號牌,沒行駛證,沒買保險,是億萬達集團裝運分公司的車。王某某騎的是無牌無照摩托車,出事時車檔掛在四檔上面。

(六)綜合證據(jù)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方某某于19××年××月××日出生,案發(fā)時已年滿十八周歲系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人。

2、歸案經(jīng)過、淮南市公安局新畢派出所情況說明證實:方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在現(xiàn)場主動施救、等待公安人員到來,并主動配合民警的調(diào)查。

對 方某某提出的本案是交通事故,不是過失致人重傷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方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僅是一般的安全責任事故,不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辯護意 見。經(jīng)查,本案事故發(fā)生在某某公司廠區(qū)內(nèi)道路上,不屬于“交通肇事罪”中規(guī)定的“道路”,即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 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本案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不應定性為交通肇事罪。方某某駕駛無牌重型自卸貨車在某某公司廠 區(qū)內(nèi)道路上行駛,轉(zhuǎn)彎時由于疏忽大意,與被害人王某某駕駛的無牌兩輪摩托車相撞,致王某某重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符合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犯罪構成,其行為 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依法應受刑事處罰。故方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本 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過失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 以確認。被告人方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主動施救、等待公安人員到來,并配合民警的調(diào)查,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成立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害人王某某 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一定的責任,對方某某可酌情從輕處罰。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判決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劉 勤

代理審判員 李 雷

人民陪審員 孫士彪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黃 宏

過失致人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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