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與惠州某某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某某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5閱讀量:(1796)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09號

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羅青松,系廣東達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小輝,系廣東達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惠州某某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道××號××廣場××層××號房。

法定代表人:許峻。

委托代理人:郭畢華,系廣東偉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惠州市某某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路××號首層及××到××層。

法定代表:胡某。

委托代理人:徐偉,系惠州市某某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員工。

原告林某某訴被告惠州某某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某某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艷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3年1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當事人訴辯意見

原告林某某訴稱,2013年10月23日19:50左右原告駕駛第三人車輛粵LXXX進入被告所管理的物業(yè)某某某停車場,在入口保安崗亭處取好停車卡,在保安的指引下將車輛停放在車位上。21:15左右原告返回停車場取車時,發(fā)現(xiàn)車輛兩邊倒車鏡的鏡片被盜,原告立即告知某某某停車場保安,并立即報警。在離開該停車場時原告交納了10元的停車保管費,被告出具的《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定額發(fā)票》。原告認為:將車輛停放在被告的停車場,雙方形成保管合同關系,但被告沒有履行保管義務,導致原告使用的車輛受損。在惠州仁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修理費共計人民幣24366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進行賠償,但被告予以拒絕。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此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一、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人民幣24366元,并從2013年10月26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至被告實際賠償之日止。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惠州某某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辯稱,一、被答辯人并非本案適格的原告,依法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本案是因車輛損害賠償引起的糾紛,第三人惠州市某某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才是該車輛的所有權人,其才是財產(chǎn)損失的主體,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本案被答辯人并非本案適格的原告,法院依法應當駁回其起訴。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雙方僅是場地租賃合同關系,答辯人對物品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首先,答辯人提供的是寫字樓配套式的露天停車場,所提供的是公共性服務,并不針對特定人和特定物形成的保護、保管合同關系。本案中,如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提供特約保管服務的,應當向答辯人聲明需要提供保管服務并要求答辯人驗收所交付的保管物。否則,答辯人對該車輛沒有保管義務。其次,根據(jù)《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的規(guī)定,保管合同的形成是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被保管物必須在保管人的控制之下。而在本案中,車輛出入停車卡和車輛始終在被答辯人的控制之下,包括將車輛停放于地下停車場還是露天停車場,車輛后視鏡是否閉合均在被答辯人的控制之下。答辯人在事實上并未實際占有控制該車輛,只是對提供的停車場地適當收取使用費,雙方亦不形成事實上的保管合同關系。第三,答辯人僅收取10元的停車費,就要對被答辯人價值高昂的某某轎車的損毀、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顯失公平的。三、退一步而言,即使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存在保管合同關系,被答辯人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全部過錯,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被答辯人明知道該車輛倒后鏡為易盜竊的車輛外露物件,卻沒有行使到相應的防范義務,是導致?lián)p害發(fā)生的主要原因。答辯人在車輛臨時卡、車輛入口處以及車輛停放處都設置了顯目的提示(如“下車后請鎖好車窗,切勿在車內(nèi)存放貴重物品,貴重車輛請鎖好后視鏡等配件”、“謹防貴重外露配件失竊”、“寶馬、某某、奧迪等名貴車型請停入地下車庫,慎防車輛外露物件(如后視鏡等)失竊”)。但是,被答辯人不僅沒有依據(jù)答辯人的指示將該名貴車輛停入地下車庫,而且在露天停車場停放車輛時也有沒有關閉后視鏡,從而導致了被竊事件的發(fā)生。另外,根據(jù)《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zhì)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答辯人也應當對其外露易盜的倒后鏡采取特殊措施處理。因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才應當對事件的發(fā)生承擔全部責任。四、答辯人已經(jīng)履行了合理的安全防范義務及提示義務,對于本事件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不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首先,本案被盜車輛停放在露天停車場,該停車場本身不是專業(yè)的停車場,而且露天停車場本身就具有開放式、人流量大、監(jiān)控難度高、財物毀損率高的特點。而且,本案被盜竊的是車輛后視鏡,該類行為具有極高的隱蔽性和藏匿性,即使答辯人的物業(yè)管理毫無瑕疵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其次,答辯人已經(jīng)為停車場的監(jiān)管聘請了專業(yè)的保安人員并且安裝設置了相應的管理、監(jiān)管和防盜設備。同時,答辯人也已經(jīng)在停車廠內(nèi)安裝設置了顯著的現(xiàn)場安全提示,告知并提醒了被答辯人。第三,答辯人已經(jīng)盡到了值崗、巡查、監(jiān)控等必要的注意義務。第四、本案后視鏡被盜系第三人的惡意違法盜竊行為造成的,與答辯人的管理行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答辯人對本案損害的發(fā)生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由答辯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五、被答辯人請求賠償?shù)能囕v損失人民幣24366元及利息缺乏事實依據(jù)。本案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被答辯人將車輛駛入停車場時就是完好無損的,也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所丟失的倒后鏡與被答辯人事后維修安裝的倒后鏡為統(tǒng)一規(guī)格型號和價格的倒后鏡。在被答辯人沒有舉證證明上述事實的情況下,答辯人認為本案不能以被答辯人重新安裝的倒后鏡的費用為其損失的依據(jù),本案應當以市場上普通倒后鏡的價格作為其損失的依據(jù)。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懇請法院在查清本案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請求。以上答辯意見,肯請法院予以采納。

第三人惠州市某某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述稱,車停在停車場內(nèi),停車場就應負保管責任。

查明的案件事實

經(jīng)審理查明,粵LXXX號某某小轎車的登記車主為第三人。2013年10月23日19時50分許,原告借用第三人的粵LXXX號小轎車,駕駛該車駛入由被告負責物業(yè)管理的某某某停車場。原告在入口保安亭處領取了停車卡,并將車輛停放在露天廣場停車位后離開。原告稱約21時15分返回停車場取車時,發(fā)現(xiàn)車輛的左右后視鏡鏡片及支架被盜,原告遂通知某某某停車場的保安,并向惠州市公安局麥地派出所報案。當晚,原告向被告繳交10元停車管理費,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發(fā)票。事后,原告將車輛在惠州仁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維修,支付維修費24366元。原告與被告商談車輛后視鏡的賠償事宜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如上述所請。

另查,某某某廣場停車場屬露天廣場,進出行人和車輛較多。被告在停車場入口處掛有“停車溫馨提示”,載明“……2、寶馬、某某、奧迪等名貴車型請停入地下車庫,慎防車輛外露物件(如后視鏡等)失竊”;在廣場的石墩上貼有“慎防貴重外露配件失竊”的提示。

裁決理由和結果

本院認為,原告將借用的某某車停放在被告管理的停車場,并向被告交納10元的停車管理費,雙方之間形成保管合同關系,被告作為保管人有義務保障由其保管財產(chǎn)的安全。但被告系基于物業(yè)管理才對某某某停車場進行收費、管理,該保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保管合同。雖然被告在停車場入口處、廣場石墩上掛有“停車溫馨提示”,但對于某某、寶馬車等名貴車輛,被告的保安在入場停車時就應口頭告知、提醒慎防外露配件失竊,且應加強保安來回巡邏、監(jiān)控,現(xiàn)由于被告管理不善,未盡到妥善監(jiān)管的義務,故對于涉案車輛后視鏡被盜,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紤]到某某某廣場的行人和車輛較多的實際情況,并且小偷撬開后視鏡時間短、速度快,因此,對于粵LXXX號小轎車因后視鏡被盜產(chǎn)生的維修費,本院認定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賠償原告14619.6元?;汱XXX號小轎車的維修費由原告支付,現(xiàn)由原告起訴,其訴訟主體適格。綜上,原告訴稱和被告辯稱,有理部分予以支持,無理部分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惠州某某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林某某支付車輛維修費14619.6元。

二、駁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409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為204.5元,由原告林某某負擔121.5元、被告惠州某某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負擔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黃 艷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葉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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