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羅某甲與王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5閱讀量:(1522)
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9號
原告羅某甲,男,漢族,住廣東省博羅縣。
委托代理人張永明、郭畢華,廣東偉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住廣東省博羅縣。
委托代理人羅靜雯,廣東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羅某甲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3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甲及其兩位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甲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5年經朋友介紹認識并相戀,后因被告懷孕,雙方只能在缺乏深入了解的情況下于2006年倉促擺酒結婚,并于2007年到惠州市惠城區(qū)民政局領取結婚證,同年生下女兒羅某乙。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生活習慣以及性格嚴重不合,尤其是被告的性格非常倔強、好勝,從不退讓,導致原、被告婚后經常因一點瑣事爭吵,更嚴重的是被告也不懂得尊重和謙讓原告的父母,經常氣得原告父母抱頭痛哭,原告為此深感慚愧。因原告一直在惠州陳江工作,只在周末休息時才能回家,雙方在婚后根本沒有時間溝通、交流和了解,致使雙方婚后一直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不僅于此,原、被告雙方婚后也一直因為不能正常生育小孩的問題而爭吵,并導致夫妻情感完全破裂。被告在婚后雖然幾次懷孕,但胎兒都因為發(fā)育不正常的原因而打掉。雙方于2011年前往惠州市醫(yī)院檢查,醫(yī)生告知原、被告,因雙方都巧合的患有疾病,致使被告在懷孕時胎兒不能夠正常的發(fā)育,使得胎兒的生存率極低,醫(yī)生建議雙方不再適宜生育小孩。因原、被告的身體原因導致雙方的胎兒是不能正常發(fā)育、生育的,原、告被現因該問題已經導致情感完全破裂,并且是沒有任何和好的可能。為此,原、被告曾經進行過協(xié)議離婚,被告也同意離婚,但因被告提出的條件過于苛刻,雙方才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為此,原告已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雖然法院認為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的理由不充分并判決不準雙方離婚。但在這半年時間里,原、被告雙方不僅沒有在一起居住生活,而且已經沒有任何的交流,更談不上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和關愛。目前,雙方之間的感情不僅沒有改善、和好的可能,雙方及家庭之間的矛盾因此只會越來越深,這對于婚生小孩的成長也是極為不利的。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現在感情已徹底破裂,根本無和好可能,與被告再繼續(xù)共同生活下去已經沒有意義,理當結束這段婚姻,特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的婚姻關系,望法院予以支持。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的婚姻關系;2、判令婚生女孩羅某乙由被告撫養(yǎng);3、本案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某辯稱,一、答辯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l、原告在起訴狀中所言并非屬實。原、被告于2005初認識,經過一年的相戀,原告與答辯人已有充分的了解和熟悉,并不存在所謂原告起訴狀所述“倉促結婚”。并且原告與答辯人婚后感情一直較好,生活也美滿幸福。在2007年,答辯人為原告生下婚生女兒羅某乙后至今未生下男孩,由于原告受其父母舊社會的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影響,所以對答辯人未能生育男孩方面有所不滿。事實上,答辯人因為對原告有著極其深厚的感情,為能給原告生育一健康的男孩,答辯人一次又一次痛苦卻又不得已地為原告打胎、引產。從2007年至今,答辯人開始了不斷地惡性循環(huán)的從懷孕、流血、死胎到引產的痛苦不堪的六次黑色懷孕歷程。在2007年初,答辯人開始懷上第一胎,但因胎盤太大不得不打掉?;樯_某乙是答辯人打胎后的半年(2007年)第二次懷孕所生。接著2008年答辯人第三次懷孕,一發(fā)現懷孕就出血,一個多月時檢查到胎兒發(fā)育不好,不得不打掉。2009年答辯人第四次懷孕,又是出血,一個多月時去醫(yī)院檢查說沒胎心,又不得不打掉。接著2011年5月答辯人第五次懷孕,快兩個月時檢查又沒胎心,又不得不打掉。于是答辯人與原告去醫(yī)院檢查,得知雙方都患有疾病,生小孩比平常人較困難。于是,2011年底原告叫答辯人不要去打工了,在家養(yǎng)好身體再懷小孩。由于之前已經打掉五次胎,答辯人身體變差了好多。答辯人在家靜養(yǎng)了半年之久,終于在2012年5月份第六次懷孕了,當時也出血,要保胎打針,醫(yī)生要求答辯人整天躺在床上休息不能動。吃飯、喝水都是答辯人的媽媽拿到床上,連大小便都是答辯人媽媽拿桶給答辯人。答辯人一直在床上躺了兩個多月,每天吐得好厲害,答辯人那時真的不想做人,太難受了,但心里又想著只要能為原告再生個健康小孩出來,再難受也要頂住。但在胎兒懷到四個多月份時發(fā)現胎兒已停止發(fā)育需盡早打掉,答辯人不得不在做了引產手術。答辯人當時哭的很傷心,已經六次了,答辯人為了能給原告生下健康的男嬰,五六年內一共打了(引產)六次胎,把身體也搞垮了。其實第二次打胎后,答辯人心里開始害怕說再生小孩這事。當時就和原告說,不想再懷孕生小孩了,打胎打怕了。但答辯人總是要求要生,一直要生到男孩為止。答辯人深愛著原告的緣故,一直不顧自己的身體,一次又一次為原告懷小孩,又一次又一次痛苦地把小孩打掉。但是原告卻當答辯人是生育工具,生不了男孩就遺棄答辯人,要求離婚。
2、答辯人與原告共同患有疾病并非法定的離婚條件。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的感情沒有破裂,答辯人與原告還互相相愛的。只是因為原、被告雙方的身體原因,其懷有的胎兒不能正常發(fā)育的機會較大,原告就按照原告父母的要求,絕情地遺棄答辯人。無論答辯人是否患有疾病,是否不能和原告生育小孩,答辯人都是原告的配偶?!痘橐龇ā返牧⒎ㄗ谥技皸l文規(guī)定了“夫妻間應互相照顧、扶持”。本案中,原告有對答辯人相互照顧、扶持的義務,但原告知道與答辯人生小孩存在困難(并不是不能生育健康的小孩)就把答辯人當垃圾一樣地遺棄,這完全違反了《婚姻法》以上規(guī)定,并且這種行為也是和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相背離的。如果法院同意判令雙方離婚,這無疑是助長了原告背信棄義,遺棄共患難過的妻子的不道德的行為。在2011年做了引產手術的幾天后,原告就要求離婚,稱其父母要求他們離婚,他要按照父母的意思做,他要趕快離婚后找別的女人結婚生小孩。當時答辯人差點昏倒,剛做完手術才七天,原告就要求離婚,那時正是答辯人最需要原告安慰、鼓勵和照顧的時候,答辯人倍受打擊,天天躺在床上哭。其實原告當時同意給兩棟房子及十萬元現金給答辯人,但答辯人沒有同意。答辯人經過多次的打胎(引產)后身體沒有調養(yǎng)好,以致答辯人現在一身是病,頭受到痛風和腰經常疼痛難忍,坐不能久,站也不能久,走更不能久,天天晚上失眠,精神狀態(tài)非常差,這嚴重影響到答辯人的工作及生活。如果法院同意判令雙方離婚,到時答辯人將會痛不欲生,不能承受那樣的結果。事實上,答辯人與原告還是有感情的,并且答辯人與原告已經生育有一個健康的小孩羅某乙。只要原告放棄其父母守舊的重男輕女思想,答辯人一定可以和原告生活得很好。其實,原告也對答辯人存在深厚的感情,即便在第一次起訴離婚,原告當時還與答辯人保持聯(lián)系,并且給錢答辯人用。在答辯人內心深處,答辯人非??释驮嬷匦麻_始再給女兒一個溫暖的家,答辯人不想讓女兒失去父母中的任何一方。
二、原告如果與答辯人離婚,因答辯人經濟非常困難、暫無力撫養(yǎng),婚生女羅某乙應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原告承擔。
三、原告如果與答辯人離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廣東省博羅縣一幢面積為136.4平方米、三層高樓房之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村委會及村民小組確認的權利人登記為羅某甲的《農村宅基地登記發(fā)證調查表》,羅某甲因村小組統(tǒng)一分配得到一塊位權屬性質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用地面積為136.4平方米的土地,并該土地答辯人與原告于2008年建成一幢三層高的樓房。該幢樓房系原、被告婚姻存續(xù)期間分得及建造,根據相關法律,該樓房系夫妻共同財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如本次訴訟中人民法院沒有分割該樓房,答辯人保留日后要求分割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四、原告如果與答辯人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支付損害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合共三十萬元給答辯人。l、因為答辯人深愛著原告,在原告一直的堅持和要求下,五六年來答辯人不顧自己身體,一次又一次為原告懷小孩,又一次又一次痛苦地把小孩打掉,每次打胎后還得接受原告及家人的漠視,身體一直調養(yǎng)不好,以致答辯人現在一身是?。侯^經常痛風、腰經常疼痛難忍,坐不能久,站也不能久,走更不能久,答辯人天天晚上失眠,身體極為虛弱,心靈更是受到巨大的傷害。但是,原告卻只把答辯人當作生育工具,生不了男孩就遺棄答辯人。原告的上述行為讓答辯人的身體和心里大受打擊,答辯人覺得人格尊嚴受到嚴重侵犯,精神受到難以挽回的創(chuàng)傷。答辯人現在對男人、對婚姻完全失去信心,一想到或一聽到生小孩內心就充滿恐懼。這種受創(chuàng)的心理不僅嚴重影響到答辯人的生活,并且嚴重影響到答辯人的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關于“自然人因人格尊嚴權、名譽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規(guī)定,結合原告家里的生活水平及本村給予原告的分紅福利及分地福利(答辯人與委托代理人去村長處了解到,村里準備又分地給村民,這當然包括分給作為村民的原告和答辯人,如果因為原告與答辯人離婚而未能使答辯人享受村民待遇分不到地,答辯人日后保留追究各方法律責任的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支付損害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合共三十萬元給答辯人。
五、原告如果與答辯人離婚,就無家可歸,原告需提供住所并在經濟上扶助答辯人。首先,答辯人只是一個在工廠流水線的員工,經濟非常困難,需要原告的經濟扶助。其次,原告如果與答辯人離婚后就無家可歸,在生活中和經濟上就孤立無門,因為答辯人早已出嫁,是“潑出去的水”,回娘家居住已是不可能,答辯人又因多次打胎造成身體極為虛,現在又遭丈夫遺棄,試問天下之大,竟無答辯人容身之處。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為答辯人作出考慮,如果法院真要判準原告的訴訟請求就必須為答辯人的日后生活給予考慮,為答辯人提供住所并在經濟上扶助答辯人。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以與被告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本院于2013年作出的(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雙方不準離婚。該判決的查明事實部分:“原、被告于2005年經人介紹認識,經過一年多戀愛,于2007年在惠州市惠城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2007年雙方共同生育女孩羅某乙。為了生育男孩,被告在2007年至2012年共懷孕7次,因胎兒發(fā)育問題共墮胎6次。2011年原、被告經醫(yī)院檢查,雙方均患有疾病。醫(yī)生建議,原、被告可以通過第三代試管嬰兒技術生育健康子女”,對上述查明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現原告又以雙方性格不合和生育小孩問題而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向法院再次起訴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自由戀愛并登記結婚,在婚后生育一女孩,建立了完整的家庭。后原、被告為了再次生育,被告懷孕6次但均因胎兒發(fā)育不正常而被迫墮胎,這對被告身心是一個不能用言語可形容的打擊。雖原告第二次提出離婚,但離婚理由不充分。雙方在多年時間內努力建立的夫妻感情是存在的。雙方應當珍惜來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在面對生育小孩的問題上,應當加強溝通和理解,共同努力去克服困難和解決問題,彼此對對方有一個負責任的態(tài)度,而不應輕言離婚。綜上,原告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而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且被告不同意離婚,所以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羅某甲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陳曉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書 記 員 曾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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