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軍與安徽某某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1閱讀量:(5126)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蕭民一初字第03035號

原告:任某軍,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張濤,江蘇昭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某某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地址:蕭縣某某鎮(zhèn)某某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張某平,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某,該公司辦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岳,蕭縣石林鄉(xiāng)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任某軍訴被告安徽某某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德順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任某軍委托代理人張濤、被告安徽某某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高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于2012年6月份開始在被告處工作,從事裝卸工工作。工資不固定,沒有工資單,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告也沒有給原告辦理相關社會保險。2014年2月10日下午2點半左右,原告在倉庫向運輸帶裝面粉時,因面粉垛突然倒塌,被砸傷多處骨折?;ㄙM醫(yī)療費6萬余元,其中單位支付3萬余元。因原告與被告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申請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原告為證明其理由,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被告的工商企業(yè)信息查詢單一份,欲證明原告具有勞動權利和勞動能力,被告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原、被告之間符合法定的勞動關系要件。

2,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份及蕭縣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書一份,欲證明該案已經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3,徐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病案材料7張,欲證明原告是在2014年2月10日因工作時砸傷左大腿入院治療。

4,證人姜玉忠、李傳喜、陳世倉三人證言,欲證明原告是在被告處從事裝卸工工作,被告沒有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辦理社會保險,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原告是在被告?zhèn)}庫從事面粉裝卸工作,因面粉垛突然倒塌受傷。

5,春、夏工作服兩套,欲證明原告系被告處的裝卸工,系受被告長期雇傭。

被告辯稱:原告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訴請不是事實。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其從事裝卸工作系受蘇某香(別名蘇某軍)組織安排,蘇某香裝卸隊與被告之間系承攬合同關系,原告的工資收入和考勤等相應工作受蘇某香管理和支配。原告訴稱單位支付30000元也系蘇某香從被告處借支看病所需。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為抗辯其理由,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被告安徽某某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各1份,欲證明被告作為訴訟主體資格的基本情況。

2,銀行明細對賬單、轉賬交易成功憑證各4份,借款單2份,欲證明被告與蘇某香(蘇某軍)進行裝卸費結算,任某軍與被告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原告訴稱的”單位支付30000元”實為蘇某香(蘇某軍)從被告處借支費用。

3,被告考勤記錄、工資表,欲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原告不受被告管理,不屬于被告雇用人員,被告方自己有裝卸隊,且裝卸隊進行正常的考勤和工資發(fā)放。2014年2月份的事發(fā)當月工資表,被告自己的裝卸隊,其有相應的考勤和正常的工資發(fā)放。

4,證人唐某俊出庭作證,欲證明裝卸隊性質,裝卸隊有工作時即隨時找他,沒有工作就不聯(lián)系。裝卸隊有工作,我就找蘇某軍,蘇某軍從名身份證上名叫蘇某香。

5,被告證人孫某明出庭作證,欲證明倉庫有活,通知蘇某軍干活,沒有活他們就不來。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因管理經營模式需要,被告與蘇某軍(蘇某香)聯(lián)系裝卸事宜,裝卸完畢與蘇某軍結帳。原告從事裝卸勞務,被告未向原告發(fā)放勞動報酬,原、被告之間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原告的從事勞務工作時間自由,不受被告的安排、管理與監(jiān)督。2014年2月10日原告在從事裝卸勞務工作時受傷,后被送往曹村醫(yī)院治療,此后又轉至徐州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2014年4月15日原告向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14年10月10日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的仲裁請求,仲裁委決定不予受理,因此原告遂起訴來院,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及所提供證據佐證。

本院認為:所謂事實的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雙方實際享有履行了《勞動法》所規(guī)定的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根據原告所提供的證據材料,原告從事工作不受被告的安排、管理與監(jiān)督,被告又未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訴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任某軍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某軍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德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許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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