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與劉某某、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8-26閱讀量:(1528)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東中法立民終字第95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丘敏,廣東漢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呂文亮,廣東厚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楊某某,女。
上訴人黃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原審被告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東二法厚民一初字第43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某某事訴訟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本案應(yīng)由上訴人戶口所在地福建省永春縣人民法院審理。請求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永春縣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劉某某在法定期限沒有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審查認(rèn)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雙方約定爭議由借款交付地法院管轄,借據(jù)載明借款交付地為東莞市厚街鎮(zhèn),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quán)。上訴人黃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某某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xiàng)、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趙五寶
審判員 朱海暉
審判員 梁振彪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李麗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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