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付某某與歐陽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26閱讀量:(1331)
廣東省珠海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73號
原告付某某,男,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周德文,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唐琳君,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歐陽某某,男,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廣東省珠海市某某區(qū)。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
原告付某某訴被告歐陽某某(下稱被告一)、被告王某某(下稱被告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兩被告郵寄送達應訴文件及開庭傳票。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李文匯獨任審判,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一是鄰居相識,2012年6月間,被告一向原告提出借款用于資金周轉(zhuǎn),雙方于2012年7月6日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借給被告一人民幣197000元用于商業(yè)資金周轉(zhuǎn)之用;借款期限為一個月零八天,從2012年7月6日起至2012年8月13日止;如被告一能在2012年8月13日之前還款的,不計利息,逾期歸還借款的,利息從2012年7月6日開始按月息5%計算。合同簽署后,原告按約定給被告一支付了全部借款,但被告一卻未按約定向原告償還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一要求還款,但被告一總以各種理由拖延、逃避還款?,F(xiàn)在被告一拒見原告及拒聽原告電話。被告二王某某與被告一歐陽某某是夫妻吳關(guān)系,被告一所欠債務是發(fā)生在兩被告婚姻關(guān)系續(xù)存期間,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二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請求:一、判決被告一歐陽某某、被告二王某某連帶償還借款人民幣197000元及利息(利息請求計至被告還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197000元為本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四倍,自2012年7月6日暫計至2014年8月6日)人民幣92393元。二、判決被告一歐陽某某、被告二王某某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舉證的證據(jù)及證明的內(nèi)容:1.借款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一達成借款協(xié)議的事實。證據(jù)說明原告所出借款項已全部交付被告一,一筆是應被告一要求代其直接轉(zhuǎn)賬給指定收款人潘捷光個人賬戶的人民幣140000元,另一筆是簽合同當日交付現(xiàn)金人民幣57000元。2.原告手機短信文字述錄,證明被告一在與原告手機短信聯(lián)系中認可欠原告人民幣197000元借款未還。3.被告一家庭成員信息登記表(復印件),顯示由珠海市公安局出具,內(nèi)容證明被告一、被告二的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至今。4.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3)珠香法灣民一初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證明被告一、被告二的婚姻關(guān)系,共同對外承擔相關(guān)的民事責任。5.當庭補充提交證據(jù):2012年6月26日廣發(fā)銀行的轉(zhuǎn)賬單及銀行賬戶流水單,由該銀行加蓋業(yè)務章,證明14萬元的借款匯入被告一指定的潘捷光的個人賬戶。稱借款事實已發(fā)生,于2012年7月6日才簽訂的《借款合同》。5.原告2014年8月15日提交追加被告申請書,追加王某某成為本案共同被告,變更訴訟請求:被告王某某對被告一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兩被告未答辯、未舉證。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原告舉證的證據(jù)與主張的事實相符合。二、庭審過程中,被告一復電話給開庭書記員手機1375XXXX837,表示收到郵寄送達應訴文件及開庭傳票,認可向原告付某某借款人民幣197000元借款,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未還。表示不能到庭參加開庭,法院判決后會盡快付還借款給原告,請求原告在利息方面不要計算過高。
本院認為: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不到庭應訴,依法視為放棄抗辯權(quán)利。原告舉證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其主張的法律事實是:即依據(jù)2012年7月6日與被告一簽訂的《借款合同》,確認與被告一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被告一的借款債務為人民幣197000元;兩被告至今的婚姻關(guān)系仍存續(xù)。對此,本院予以認定。結(jié)合被告一當庭電話答復認可欠原告付某某的借款債務關(guān)系及事實,依法認定被告一應償還借款人民幣197000元給原告。兩被告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產(chǎn)生的共同債務,被告二王某某依法應對被告一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對借款本金的利息請求為已從原雙方約定“逾期歸還借款的,利息從2012年7月6日開始按月息5%計算”降低到按同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不超出法律對民間借貸保護合法利息規(guī)定的范圍,故對原告請求自2012年7月6日計至2014年8月6日利息人民幣92393元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歐陽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付某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97000元及利息(從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8月6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人民幣92393元;并付清按實際欠借款本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被告還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給原告。
二、被告王某某對被告歐陽某某第一判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820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之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文匯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吳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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