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焦作市某某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與王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5-25閱讀量:(1485)
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焦民立管終字第4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焦作市某某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許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俊生,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
訴訟代理人布安山,河南澄析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劉建民,河南澄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焦作市某某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王某某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法院(2014)山民勞初字第0001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不論用人單位是否承認勞動關(guān)系均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法院管轄,故請求撤銷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法院(2014)山民勞初字第00011號民事裁定,由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用人單位即焦作市某某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位于焦作市山陽區(qū),故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quá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撤銷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法院(2014)山民勞初字第00011號民事裁定,本案由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張建軍
審判員 高紅梅
代審判員 張前進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 左夢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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