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發(fā)表于:2015-05-06閱讀量:(6083)
由于不同的原因,用人單位可能在勞動者工作了一段時間之后才選擇和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下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注意合同簽訂日期
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
勞動者在補簽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慎重,要正確理解“倒簽”與“補簽”的差異,如果是補簽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可以從用工之日到補簽之前扣除一個月后,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支付雙倍工資;如果是倒簽勞動合同,則勞動者無權要求補償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簽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簽”,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
二:勞動者自愿將合同簽訂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放棄自己的合法追償權利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xù)一定時間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補簽勞動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就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用人單位追償勞動合同未簽訂期間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是穩(wěn)定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強化勞動管理、勞動者保障自身權益、雙方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jù)。勞動者在補簽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多加注意,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2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可否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xù)一定時間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補簽勞動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簽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簽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
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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