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販賣冰毒60余克,販賣毒品罪如何量刑?

發(fā)表于:2015-04-14閱讀量:(3002)

近日,嵐山區(qū)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犯罪嫌疑人孫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據(jù)悉,2014年5月,經(jīng)他人介紹,吸毒人員宋某與張某駕車到江蘇省贛榆縣孫某的家中購買冰毒,孫某聯(lián)系其上線拿到了10克冰毒后交給宋某二人。同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宋某再次同其他吸毒人員到被告人孫某家中,一次性購買冰毒17克。就這樣,孫某前后六次將冰毒販賣給宋某、張某及劉某等人,販毒總數(shù)達60余克,所獲贓款不到一萬元。2014年8月,公安民警在一賓館內(nèi)抓獲吸毒人員劉某。經(jīng)審訊,劉某交待其是從贛榆縣孫某處購買的冰毒。后公安民警經(jīng)秘密偵查,終于在一酒店內(nèi)將孫某抓獲歸案。孫某到案后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交代了犯罪事實。

由于毒品容易使人體產(chǎn)生依賴性,會嚴重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因此國家禁止制造毒品、販賣毒品的犯罪活動,但有些犯罪分子為了牟利卻知法犯法。那么,販賣毒品罪構(gòu)成要件有哪些?販賣毒品罪的量刑標準又是怎樣的呢?

一、販賣毒品罪的構(gòu)成要件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jù)本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gòu)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為,就不構(gòu)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gòu)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客觀要件。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zhuǎn)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zhuǎn)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zhì)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zhuǎn)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y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chǎn)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

二、販賣毒品罪的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規(guī)定,販賣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販賣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近幾年來,國際上制毒、販毒、走私毒品活動不斷向我國滲透或假道我國向第三國運輸。國內(nèi)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進行制造毒品、販賣毒品的犯罪活動,使大量毒品流入社會,嚴重地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希望大家遠離毒品,抵制毒品。

 

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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