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期限
發(fā)表于:2015-01-17閱讀量:(4060)
交通事故理賠期限是指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期限。這兩種期限在保險條款中有如下幾種表述:
1、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理賠期限
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七條規(guī)定:在承運人會同收貨人作出貨物運輸事故簽證時起,被保險人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據、證件,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2、一些人壽和健康保險理賠期限
一些人壽和健康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通知都作了類似的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或5日或10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3、機動車輛保險理賠期限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0)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 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第三十條又規(guī)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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