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孫旭權律師成功代理杭州某裝飾公司訴陳某廠房租賃合同案
發(fā)表于:2013-04-03閱讀量:(3299)
2011年3月,孫旭權律師接受本案被告陳某的委托,就原告杭州某裝飾公司訴被告陳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2011年3月9日訴至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于2011年4月7日、5月27日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本律師作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判決。
本案判決如下:
1、被告陳某賠償原告杭州某裝飾公司裝修損失13000元;
2、被告陳某退還原告杭州某裝飾公司租金及保證金25000元;
3、原告杭州某裝飾公司支付被告陳某電費2200元;
4、上述三項抵扣后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5、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承擔案件受理費2800元,被告承擔700元。評估費2000元,雙方承擔各半1000元。
本案案情情況(簡略):
原告訴稱,2010年3月,裝飾公司與陳某簽廠房租賃合同,由陳某將位于杭州市西湖區(qū)三墩鎮(zhèn)某村的1000平米的房屋租賃給原告作為廠房使用,租賃期限是3年,每年租金90000元.原告繳納保證金3000元,年租金90000元后租用了該房屋。2010年12月23日,被告出租的房屋系違章建筑,有關部門要求拆除,影響了原告公司的正常經營,2011年1月原告公司搬遷,因雙方就賠償事宜沒有達成協(xié)議,故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搬遷費15000元,業(yè)務損失費30000元,廠房的強弱電費用55000元及裝修費41132元,退還尚余的租金20000元,保證金3000元,合計人民幣17000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原告提交了相關證據。
孫旭權律師作為被告代理人,受托后,進行調查取證,研究相關法律法規(guī),收集證據并提交給法院,孫旭權律師辯稱:
一、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第六條第3點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雙方損失的,雙方各自負責。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政府征地拆遷的,合同終止。而在本案的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由于發(fā)生了無法預見、無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即政府責令拆除涉案廠房,以致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并且被告已盡力采取補救措施,不需要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二、被告采取了積極的補救措施,使原告沒有產生損失,不需要承擔相關賠償責任。2010年12月10日,西湖區(qū)城管書面告知原、被告雙方要求在2011年1月13日之前拆除建筑。被告多方奔走了解后得知相關部門對于此次拆違事宜很嚴格,并于2010年12月15日與原告協(xié)商,原告同意找其他廠房作準備同時先掀掉廠房北面小部分房頂瓦片。之后被告多次向村委會、三墩鎮(zhèn)政府反映,由于廠房內企業(yè)還在進行生產,希望能給予幫助請求寬限拆除期限。在處理此事上,被告已盡了最大的努力,盡可能減少損失。原告順利租到其他廠房并于2011年1月15日開始搬離,到1月20日全部搬出完畢。期間原告一直按正常的情況生產經營,沒有實際損失,被告不需要承擔責任。
三、在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第四條第2點約定,乙方即原告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guī)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征得甲方即被告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而在本案實際中,原告未征得被告的書面同意,擅自對廠房進行裝修、改變內部結構等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根據被告提交的照片顯示,原告擅自改變了廠房南面的結構,在里面隔離出幾間噴漆房,并且擅自在墻壁上鑿了5個80×60cm的洞,原告的行為嚴重改變了廠房的結構,現(xiàn)在被告只能用板臨時封上。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根據《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十三條規(guī)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fā)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而,系原告違約在先,未經被告書面同意進行的裝修發(fā)生的費用應該由原告自己負擔,并且被告要求原告把廠房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四、原、被告所訂立租賃合同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理由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產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及95年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guī)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違法建筑不得出租。只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才受法律保護。雙方簽訂合同前,已經明確告知原告屬于農村自建廠房,沒有土地證與房產證(廠房周圍也有很多個類似無證廠房),原告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明知其是違章建筑而與之訂立合同,原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合同無效場合,承租人通常已經占用使用租賃房屋一段時間,其在此期間享有的裝飾裝修利益,不應再列入合同無效的損失范圍。故而,本案中原告所主張的裝修損失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不屬于合同無效的損失范圍,應該由原告承擔。
五、原告在項目報價表中所主張的經濟損失包括之前裝修、人工、搬遷、業(yè)務利潤損失等費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在該廠房中裝修的材料項目、規(guī)格、數(shù)量、價格、業(yè)務利潤,即使原告可以證明該等損失費用,費用也是過高,在實際情況中,屬于非常簡陋的裝修,裝修費用很少,而且也經過了將近一年時間的使用折舊,價值最多就幾千元左右,而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也應該由原告自行承擔。關于退租費,原告截止到2011年1月20日全部搬出完畢,因此廠房租金應該計算至該日為:58×232.8天=13502.4元。原告也沒有根據《廠房租賃合同》第十條約定去按時繳納水電費屬于違約行為,系由被告代為墊付,故而原告應該支付給被告所墊付的電費2235.16元。
六、就目前中國的關大農村來看,很多農村為了發(fā)展經濟,積極招商引資辦廠,沒有經過任何規(guī)劃、報批、報建,建起了大量的廠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廠房出資他人合作辦廠,實際上是出租廠房收取租金。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這樣的租賃行為是非法的,不應受法律的保護。然而現(xiàn)實中,農村集體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這種違章建筑出租獲得的,村民的分紅也就靠這一塊。被告只是一個普通的農民,在郊區(qū)興起大量自建廠房的形勢下,被告為增加收入,故借了十多萬元加上家人的積蓄于2009年12月開始建造廠房,至2010年2月完工,總共花費二十多萬元,本想收取租金先行還債,沒想廠房才出租10個月就被拆除。政府要求被告拆除剛建造好的廠房,債權人要求被告歸還債務,現(xiàn)在原告又無理要求賠償,作為被告現(xiàn)在真的實屬不易。在被告廠房周邊的十幾家類似廠房也已被拆除,而他們的承租人都沒有提出這樣過分的賠償要求,都是協(xié)商解決的。懇請法院為老百姓主持公道。
綜上所述,被告的反駁理由合情合理,合法公平,請法庭綜合考慮,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法律是當事人最后的忠實依靠,請求法院依法裁判,給被告一個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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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25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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