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危及人身,承租人能否提前解除廠房租賃合同?
發(fā)表于:2013-03-20閱讀量:(3304)
案情:A公司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只好租用便宜的廠房,但是該廠房雖然價格可以承擔,但是質量有問題。A公司因資金問題無法周轉,最終決定租賃這個廠房,租期為一年。半年以后,該公司狀況恢復正常,于是不再想續(xù)租該廠房。請問,A公司可以提前解除該廠房租賃合同嗎?
解答:可以提前解除該廠房租賃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233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據(jù)此,雖然A公司在承租廠房時知道廠房質量有問題,A公司仍然可以提前解除廠房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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