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能否對抗抵押權?
發(fā)表于:2013-02-27閱讀量:(7368)
案情:甲公司以辦公大樓為抵押物向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并辦理了抵押登記。貸款到期,甲公司無力還款。甲公司與銀行協商后,雙方同意將大樓評估后委托拍賣公司將辦公大樓拍賣。但是銀行發(fā)現,甲公司在把辦公大樓抵押給銀行后,又把辦公大樓租給乙公司?,F銀行要求乙公司搬出大樓,乙公司以不知情為由拒絕。請問:乙公司能否以租賃關系對抗銀行已登記的抵押權?
解答: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本案中,甲公司先將辦公大樓抵押給銀行,設立了抵押權,且該抵押關系辦理了登記。辦公大樓抵押后甲公司將其出租給乙公司,雖然乙公司并不知情,但依法仍不能對抗銀行的抵押權。銀行要求乙公司騰出廠房時,乙公司應搬離。
易法通解讀:在租賃辦公樓時要注意所租房屋是否有產權問題、是否已經登記抵押,以免因物權糾紛影響租賃合同的履行,受到損失。法律實踐中的問題錯綜復雜,各種類型交錯在一起,難免面臨各種難題,在不知如何處理時可以向專業(yè)人士進行法律咨詢。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問題,可以咨詢易法通,我們提供專業(yè)的法律咨詢,解決您面臨的各種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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