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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在訴訟中為當事人贏得訴訟,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6135元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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