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合同詐騙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15閱讀量:(2798)

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834號

公訴機關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廣東省廣州市人,文化程度中專,戶籍地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因本案于2012年10月8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F(xiàn)被羈押于廣州市海珠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盧偉英,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宋英,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穗海檢訴(2013)第02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孟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盧偉英、宋英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與位于本市海珠區(qū)廣州大道南**汽貿(mào)廣場*區(qū)**號的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素有經(jīng)濟往來。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將其妻名下的攬勝汽車一輛(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1710527元)以人民幣160萬元的價格賣給該公司。后又將該車租回用于對外質(zhì)押借款。同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又從該公司租賃牌號為粵A*****帕納美拉汽車一輛(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1194754元),并偽造該車車主黃某強身份證,用于向他人質(zhì)押借款。同年8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逃匿。同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海珠區(qū)被公安人員抓獲。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偽造居民身份證;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對被告人徐某某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徐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判處。

被告人徐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涉及帕納美拉汽車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對涉及攬勝汽車的詐騙犯罪有異議,辯稱其并沒有將攬勝汽車賣給黃某偉,只是因為資金緊張將車抵押給他借款160萬元(其實其只收了155萬元,5萬元是作為利息),不久其就還了80萬元,按行規(guī)只能簽買賣合同故沒有簽抵(質(zhì))押合同,這部分只屬于民事糾紛,不屬于詐騙犯罪。

其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對公訴機關指控涉及帕納美拉汽車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二、公訴機關指控涉及攬勝汽車的詐騙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受害人黃某強、黃某偉的陳述(包括報案書)及帕納美拉汽車租賃合同存在諸多矛盾和疑點,且受害人關于被告人徐某某退還80萬元將攬勝汽車租回還是買回的陳述與關鍵書證-收據(jù)上的欠條所載的內(nèi)容不相符,而被告人徐某某穩(wěn)定供述2012年4月10日其以攬勝汽車向受害人抵押借款160萬元,同月14日還款80萬元另簽下80萬元的欠條取回該車,其從來沒有向受害人租用該攬勝汽車,帕納美拉汽車租賃合同上的攬勝汽車是受害人另行私自添加上去的,被告人徐某某上述供述與收據(jù)上的欠條、帕納美拉汽車租賃合同均能夠相互印證,故應予以采信;三、被告人徐某某租賃帕納美拉汽車后偽造該車主黃某強的身份證并用該車向他人質(zhì)押借款,該行為不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徐某某偽造身份證的行為與詐騙行為是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系,應僅以重罪合同詐騙罪來定罪量刑;四、被告人徐某某是初犯,其主觀惡性不強,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徐某某從輕、減輕處罰,并建議對其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與位于廣州市海珠區(qū)廣州大道南**汽貿(mào)廣場*區(qū)**號的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黃某強)素有經(jīng)濟往來。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從該公司租賃牌號為粵A*****帕納美拉汽車一輛(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1194754.01元),后偽造該車登記的車主黃某強身份證,用于向他人質(zhì)押借款。同年8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逃匿。同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海珠區(qū)被公安人員抓獲。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jīng)公訴機關當庭舉證,控辯雙方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jù)證實:

1、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2012年9月4日15時,黃某強到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報案,稱被告人徐某某與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租車合同,未按約定時間將車歸還,現(xiàn)被告人徐某某電話關機,致公司損失300萬元。

2、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報案書,證實:該公司報案稱被徐某某詐騙一輛帕納美拉汽車、一輛攬勝汽車。

3、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2年10月8日14時許,公安人員在本市海珠區(qū)**街**號樓下將被告人徐某某抓獲。

4、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該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復印件,證實: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為自然人投資或者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黃某強,經(jīng)營范圍為汽車信息咨詢服務,住所在廣州市海珠區(qū)**大道南16*1-16*3號**汽貿(mào)廣場*區(qū)**號。

5、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轎車出租業(yè)租賃合同,證實:該公司(甲方)于2012年4月18日與被告人徐某某(乙方)簽訂租賃帕納美拉汽車的合同,合同約定在還車截止日(2012年6月18日)乙方不還車或轉(zhuǎn)借或抵押給他人,甲方可以以詐騙行為報警;其中在車輛名稱:帕納美拉上方空白處加有“攬勝全新車壹臺(車架號:SLMNIE44CA373***)”內(nèi)容。被告人徐某某簽認落款是其的簽名,簽名時合同的車輛名稱、號牌、租賃時間、里程、還車時間沒有填寫。

6、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人徐某某簽認的帕納美拉汽車自愿試乘試駕聲明、車輛交接單,證實:被告人徐某某于2012年4月18日簽署了上述文件。

7、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帕納美拉汽車的發(fā)票、行駛證、登記資料,證實:粵A*****號牌帕納美拉WP0A***汽車的所有人為黃某強。

8、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車買賣協(xié)議,證實:2012年4月10日,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人徐某某簽訂上述協(xié)議,協(xié)議內(nèi)容為被告人徐某某將攬勝汽車以人民幣160萬元的價格賣給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簽認為抵押借款合同。

9、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攬勝汽車的行駛證、登記資料、發(fā)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證實:2012年3月1日龔某某以人民幣213萬元購買了攬勝4999CC汽車,該車于2012年5月29日登記注冊,登記的所有人為龔某某,車牌號為粵A*****。

10、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號牌競價結(jié)果確認書、支付競牌費用的銀行刷卡單據(jù),證實:成交者龔某某(受托人黃某強)于2012年4月26日從廣州產(chǎn)權(quán)交易所以人民幣5萬元的價格競得粵A*****車牌。

11、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條兩張以及龔某某、徐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證實:被告人徐某某于2012年7月11日從黃某強處收到徐某某身份證1個、于2012年8月8日收到龔某某身份證1個。

12、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證實:黃某偉賬戶(尾號5105)向被告人徐某某賬戶(尾號6014)轉(zhuǎn)賬95萬元。

13、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人徐某某簽認的收據(jù)(復印件)一張,證實:該收據(jù)主要內(nèi)容為2012年4月10日徐某某收到黃某偉交來的購攬勝款項人民幣160萬元;此外在下面寫著“購車款匯入農(nóng)行賬號62***14徐某某為準”,緊接著在右邊寫“金額人民幣:玖拾伍萬元整,余款現(xiàn)金交齊”;在右邊空白處寫“2012年4月14日收到黃某強交來白色攬勝車輛壹臺、車匙壹條收到徐某某”;最上方寫“于2012年4月13日還黃某偉農(nóng)行捌拾萬元整,還欠黃某偉人民幣:捌拾萬元整徐某某”。

14、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我司與徐某某等之間資金情況的說明、銀行轉(zhuǎn)賬單5張、自愿試乘試駕聲明等租車材料、黃某偉登記的資金往來明細、與徐某某之間資金情況的說明補充說明以及附件3份,證實:該公司與徐某某之間有多筆的借款、車輛租賃、車輛買賣往來,其中對于涉案的資金往來作出說明:2012年4月10日黃某偉匯入徐某某賬戶95萬元作為支付購買白色路虎攬勝越野車的款項(協(xié)定售價為160萬元,扣除第二筆借款本息,只需支付余款95萬元),2012年4月13日,徐某某匯入黃某偉賬戶80萬元,作為租用白色路虎攬勝越野車的款項,2012年4月26日,徐某某匯入黃某偉賬戶5萬元支付車輛租金。

15、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攬勝車情況說明、用于支付攬勝車購置稅的銀行卡、刷卡憑條、競拍車牌費用銀行卡及票據(jù),證實:該公司稱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將攬勝車以人民幣160萬元賣給其公司(因之前徐某某用該車抵押借款58萬元,加上利息7萬元,其公司當日匯給徐某某95萬元),但因該車未辦理上牌入戶手續(xù),2012年3月29日該車入戶車輛購置稅由其公司法人黃某強的夫人龍某某女士工商銀行賬號到車購辦刷卡支付人民幣203400元,2012年4月26日由黃某偉農(nóng)行賬號刷卡支付競拍吉祥號牌費人民幣5萬元,該車上牌后其公司要求徐某某及其妻子龔某某辦理相關確認手續(xù),徐某某將其夫婦身份證原件放在其公司,2012年8月8日龔某某借故向其公司騙回身份證,徐某某在騙得其公司信任后以租用該車為由將該車騙走。

16、被告人徐某某、證人湯某華簽認的借貸協(xié)議書,證實:2012年7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向湯某華借款人民幣120萬元,并以粵A*****號牌帕納美拉汽車作為抵押。

17、廣州市海珠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穗海價鑒(贓)(2012)1858號涉案財產(chǎn)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實:涉案的攬勝小型越野客車鑒定意見為價值人民幣1710527.88元,涉案的帕納美拉小型轎車鑒定意見為價值人民幣1194754.01元,兩輛汽車合計價值2905282元。

18、公安機關依法調(diào)取的徐某某賬戶(尾號6014)流水、黃某偉賬戶(尾號0715、尾號2203)流水、王麗某賬戶(尾號3298)流水、盧冠某賬戶(尾號8003)流水、劉玉某賬戶(尾號7348)流水、江某沂賬戶(尾號4618)流水、龍某某賬戶(尾號2055)流水,其中被告人徐某某賬戶于2012年3月28日轉(zhuǎn)入龍某某賬戶219000元,龍某某賬戶次日通過POS交易轉(zhuǎn)賬203400元,2012年4月10日黃某偉賬戶轉(zhuǎn)入被告人徐某某的賬戶950000元,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賬戶轉(zhuǎn)入黃某偉賬戶50000元,后黃某偉賬戶消費了50000元。

19、公安機關依法調(diào)取的涉案攬勝汽車、帕納美拉汽車資料,證實:涉案的攬勝汽車登記的所有人為龔某某,該車現(xiàn)處于查封狀態(tài),涉案的帕納美拉汽車登記的所有人為黃某強。

20、公安機關依法調(diào)取的被告人徐某某出入境記錄,證實:被告人徐某某在2012年3月到8月期間多次出入澳門。

21、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詢材料,證實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情況。

22、證人湯某華的證言、辨認筆錄以及提供黃某強(假)身份證復印件、借貸協(xié)議書、帕納美拉汽車行駛證,證實:2012年7月3日,徐某某介紹一個叫“黃某強”的男子與其認識,并向其借款人民幣120萬元。當時“黃某強”向其提供了一臺粵A*****的帕納美拉汽車作抵押,同時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給其。因為“黃某強”是徐某某介紹的,除了抵押物汽車外,其還要求徐某某在借款合同上做擔保人并簽名,該筆借款期限是30天,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當時其向車管所查詢了上述汽車的車主是黃某強,但沒有向公安局查詢黃某強的身份,由于相信了徐某某的介紹,就向“黃某強”出借了120萬元。當時其向“黃某強”支付了十幾萬元的現(xiàn)金,余款一百多萬元是轉(zhuǎn)賬到徐某某農(nóng)業(yè)銀行的賬戶上。“黃某強”年約25歲,男,講花都本地話,他的電話是137****0272,他提供的身份證號碼是**。在8月27日其聯(lián)系不到徐某某后,其就向公安局查詢,才知道借款人“黃某強”的身份證復印件時假的,9月初就有一個叫黃某強的人與其聯(lián)系,要求其歸還粵A*****小汽車,他的電話是152****0822。被告人徐某某對黃某強(假)身份證復印件簽認該身份證是其用徐福某的相片偽造的,原件已經(jīng)丟掉。

證人湯某華經(jīng)辨認照片,辨認出被告人徐某某就是2012年7月3日與“黃某強”向其借款120萬元的男子。

23、證人江某沂(被告人徐某某的表哥)的證言,證實:2012年10月7日徐某某打電話給其,叫其第二天來廣州接何偉某時順便接上他。于是在10月8日下午13時許其在約定的萬國廣場對面準備接徐某某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其不知道準備接徐某某去哪里,徐某某說去哪就去哪。2012年9月中旬,徐某某的母親講給其聽,說徐某某因為廣州市一個叫阿偉的人到過她家,要徐某某交出他的保時捷小汽車一輛的事,因此其知道徐某某是因為此事被公安機關處理的,至于徐某某的具體犯罪情況其不太清楚。也沒有參與。徐某某經(jīng)營礦山生意,他欠其人民幣140萬元,是以去澳門賭博輸了被人追斬名義向其借錢的,從2011年年初開始借的,大部分資金其是從銀行轉(zhuǎn)賬借給他。徐某某還錢也是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的,而且都是網(wǎng)銀轉(zhuǎn)賬。其的是農(nóng)業(yè)銀行賬號為:62***18,徐某某的是農(nóng)業(yè)銀行賬號為:62***14。

24、被害人黃某強的陳述,證實:2012年4月10日,其公司與徐某某簽訂合同,合同規(guī)定由其公司支付徐某某人民幣160萬元用于購買徐某某提供的一輛全新攬勝小汽車,當天其公司就將購車款項以匯款及現(xiàn)金兩種形式支付給徐某某了。2012年4月14日,徐某某提出先退還其公司人民幣80萬元,先將車由他開走,待其公司將車輛的車牌等相關手續(xù)辦理完畢后,再還其公司人民幣80萬元。當時其公司在收到徐某某轉(zhuǎn)賬支付的人民幣80萬元后,就與徐某某簽訂了欠款證明及收到車的收條,注明徐某某欠其公司80萬元。而該攬勝新車就由徐某某開走了。當其公司辦好該車所有手續(xù)后,再找徐某某時,發(fā)現(xiàn)已找不到他的人了,而被其開走的攬勝車也找不到了。除了以上的一輛攬勝車外,徐某某還在同一時間段用租車的方式從其公司騙去了一輛車牌為粵A*****的帕納美拉小汽車,該車價值人民幣220萬元,現(xiàn)在該車已找不到了。

徐某某共騙走了其公司兩輛小汽車,涉及金額總價約人民幣300萬元。具體詳情是:一輛攬勝SALMNIE4型小汽車,車牌號為粵A*****,該車是徐某某的老婆龔某某的名義買的,徐某某對該車采用先賣給其公司再買回來的形式,按其與他之間簽訂的合同來計,徐某某還欠其公司80萬元人民幣;另一輛是車牌號為粵A*****的帕納美拉小汽車,車主是其本人,該車由徐某某與其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后開走,該車價值220萬元。攬勝小汽車的所有證件(包括行駛證、登記證及車牌)都在其手上。因為徐某某當初開過來其公司時該車是新車,有發(fā)票等合法手續(xù),是其拿著徐某某留下的龔某某的身份證去為該車上牌的,但徐某某在該車未上好牌就已將汽車開走了。另一輛粵A*****的行駛證在徐某某手上,他在簽了租車合同后將該車及行駛證一齊帶走,其他的證件在其手里。

據(jù)其了解到的情況,徐某某將攬勝小汽車抵押給一個姓杜的人(杜某),而該姓杜的人手上也有一套該車的證件,應該是徐某某偽造了攬勝車的證件,將車抵押給了杜某,但杜某隨后被徐某某以開車去做保養(yǎng)為由將車開走了,現(xiàn)在也不知該輛攬勝車在何處。至于另外一輛粵A*****小汽車,其去到徐某某位于花都的家里時,聽到其母親說該車現(xiàn)在花都炭步鎮(zhèn),是徐某某將該車抵押給別人了,但其也找不到該車。徐某某的手機在8月26日已經(jīng)關機,龔某某的手機也關機了,8月27日其到花都找他,只能找到他的母親和岳母。

2012年4月18日,其同一個葉亞某的人將粵A*****保時捷(帕納美拉)開到花都華越酒店后面將車交給徐某某,就在他家門口交給他的,當時其將車和行駛證交給徐某某,徐某某在簽收單上簽收,并在出租租賃合同上簽名,在場的有他老婆、亞某、其和徐某某。其將準備好的其公司轎車出租業(yè)租賃合同交給徐某某,徐某某在合同的乙方簽字處簽上自己的名。當時合同的內(nèi)容已寫清楚,但沒有蓋公章,是徐某某簽完后回公司蓋上公章的。合同上開頭有“乙方徐某某”不是徐某某寫的,是公司準備好合同時已寫上去,徐某某只是在“合同乙方簽字處”簽字。合同是為帕納美拉租給徐某某而做的,當時徐某某就講他老爸不愿賣那臺攬勝,要開回。其無道理讓他們開走,就當80萬元為保證金,攬勝是租回,他對其公司講就在保時捷車的合同上加上攬勝就行啦,其公司的工作人員就在保時捷的合同上加上攬勝,所以合同上就出現(xiàn)保時捷和攬勝兩臺車。

徐某某在2012年3月份將該攬勝車開到其公司,將車和車的有關手續(xù)交給其要求抵押借錢,其公司是借了錢給他,具體其記不起來了,有無還其公司老板黃某偉才可能清楚。后來徐某某以人民幣160萬元將該車賣給其公司,之后又說不同意賣車,拿80萬元做保證金,租回該車,這樣就出現(xiàn)了在保時捷合同上寫上攬勝車的事情。徐某某將攬勝車開走后也曾有將車開回來,后來就不見人了。

被害人黃某強經(jīng)辨認照片,辨認出被告人徐某某就是詐騙其汽車的男子。

25、被害人黃某偉的陳述,證實:其是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大股東,黃某強是小股東和法定代表人。2011年初,因徐某某向其公司出售一臺法拉利小汽車,其與徐某某就認識了。之后又因為徐某某向其公司出售一臺保時捷小汽車及租用其他名車,所以雙方很熟悉起來了。2012年4月10日前其公司與徐某某之間的債務已了結(jié),雙方?jīng)]有欠款。2012年3月份,徐某某曾多次向其借款,以上借款徐某某已于4月10日前歸還,具體時間已記不清。

2012年4月10日前二三日,徐某某打電話給其,講再向其借款200萬元人民幣,并提出將攬勝小汽車作抵押。其不同意借款就叫其將該攬勝小汽車出售給其,作價人民幣160萬元,之后徐某某經(jīng)過考慮,同意以人民幣160萬元將該攬勝小汽車出售給其。4月10日,徐某某來其公司簽下“汽車買賣協(xié)議”,并將其妻子名下的攬勝小汽車交給其公司,之后其就通知財務將人民幣95萬元轉(zhuǎn)賬到徐某某的農(nóng)業(yè)銀行帳戶,余款按徐某某指定的帳戶轉(zhuǎn)賬。大約二日后,徐某某打電話給其,講要買回該車,并于4月13日轉(zhuǎn)賬人民幣80萬元到其的賬戶,余款人民幣80萬元徐某某寫下欠條,之后徐某某又打電話給黃某強,叫他拍下粵A*****號牌并負責為其辦理該車的上牌手續(xù)。粵A*****攬勝小汽車的購置稅是徐某某轉(zhuǎn)賬給其的,具體用哪個賬號其記不起來。購置稅是21萬多元人民幣,拍買粵A*****的5萬元人民幣也已支付。4月13日徐某某向其匯款80萬元人民幣不是他購買粵A*****攬勝小汽車的,是他向其公司支付租車的費用。該意向其當時已在電話中與徐某某談好。之所以沒有租用攬勝汽車的試駕聲明和交車表,是因為徐某某租用攬勝越野車時,他講他有人民幣80萬元押金在其處,叫其不用緊張,所以他另外沒有簽名試駕聲明和車輛附件物品登記表。粵A*****號牌是徐某某叫其公司拍買的,他為何要拍買該車牌其已忘記了。

2012年4月18日,徐某某打電話給其,要向其公司租用粵A*****的帕納美拉小汽車,當日下午黃某強和工人吳偉康一起將粵A*****小汽車開到花都**酒店附近交給徐某某,徐某某在車上簽下了租車合同和試駕聲明,車輛附件物品登記表。該合同是徐某某在空白的合同上簽名后,由其公司員工潘成軍再補填有關的內(nèi)容備案的。因為當時其與徐某某已約定該車試駕三個月,每月租金人民幣10萬元,而不是合同所講的人民幣5萬元,同時因為徐某某已租下攬勝車,所以在合同上就一起填上租賃攬勝車的資料。徐某某向其租用粵A*****小汽車時,沒有向其提出將該車拿去抵押借款,也沒有按時支付租金,至今尚欠其租車費共幾十萬元。徐某某先后向其公司租賃多輛小汽車,沒有每次都簽訂合同。因為其這次租賃粵A*****小汽車,當時雙方約定租期為三個月,所以才簽訂合同,其他車輛的租賃,因租用時間較短所以沒有簽訂合同。

徐某某還向其公司租用了其它小汽車。4月10日徐某某向其公司租下粵A*****攬勝小汽車,4月26日租下粵Y*****法拉利小汽車,5月25日租下全新福特猛禽越野車,5月26日租下粵A*****蘭博基尼小汽車,6月2日租下全新奔馳600小汽車、粵Y*****和粵A*****(賓利)小汽車、粵Y*****瑪莎拉帝。以上小汽車徐某某租用的時間都很短。長則二十多天,短則幾天,都已還車,但未支付租金。

2012年4月13日之后,根據(jù)其的記錄徐某某的借款、還款記錄是:2012年5月17日徐某某匯款人民幣10萬元給其,是支付準備購買一輛福特猛禽越野車的定金;5月23日匯款人民幣7.35萬元到其的賬戶,是支付改裝福特猛禽越野車的費用;7月5日徐某某再轉(zhuǎn)賬人民幣50萬元給其,7月10日再轉(zhuǎn)賬人民幣35萬元給其,是其還款的;7月14日徐某某再次向其借款50萬元人民幣,匯入徐某某指定的賬戶,具體已記不起;7月15日徐某某再次向其借款人民幣80萬元,匯入其指定的賬戶,具體哪個帳戶已記不起;7月17日徐某某向其還款人民幣58萬元,7月19日再向其還款人民幣2萬元。至今徐某某尚欠其借款及租車租金120多萬元人民幣。

關于和徐某某的資金往來的事情:第一、今年3月10日徐某某向其借款人民幣160萬元,當天其從其的賬戶將人民幣160萬元匯入徐某某指定的王麗某賬戶62***98(工行),3月19日徐某某向其還款人民幣85萬元,同日再還款人民幣15萬元,3月20日再還款人民幣1萬元,3月22日再還款5.8萬元人民幣,3月24日再還款57.5萬元人民幣,全共還款人民幣164.3萬元,其中人民幣4.3萬元為借款利息。第二、今年3月25日徐某某再次向其借款人民幣158萬元,當日其將人民幣58萬元匯入徐某某指定的盧冠某賬戶62***03(工行),將人民幣100萬元匯入徐某某的指定的劉玉某賬戶62***45(工行),3月27日徐某某向其還款人民幣97萬元,3月31日再還款3萬元人民幣,余款人民幣58萬元未還。第三、4月10日徐某某向其講由于資金緊張,提出將一輛白色路虎攬勝越野車以人民幣160萬元出售給其,雙方簽訂汽車轉(zhuǎn)讓合同后,減去之前徐某某的借款本金58萬元人民幣和利息后,其將余款人民幣95萬元匯入徐某某的賬戶。第四、4月13日徐某某以需要用車為由,提出租用已經(jīng)轉(zhuǎn)讓給其公司的攬勝越野車,并向其支付人民幣80萬元作為租車押金和租金。4月23日徐某某向其匯款1.5萬元人民幣,4月26日再匯款人民幣5萬元給其,是作為租車的費用。5月17日徐某某再次向其匯款10萬元人民幣,作為租用或購買其公司的“猛禽”越野車(新車未上牌)的費用,5月23日徐某某再次匯款人民幣7.35萬元給其,是支付“猛禽”越野車的改裝費。6月7日徐某某向其匯款8萬元人民幣,6月19日再次匯款2萬元人民幣,是作為租車租金。7月5日徐某某向其匯款人民幣50萬元,7月10日再次匯款人民幣35萬元,以上二筆款項共人民幣85萬元徐某某提出作為回購已轉(zhuǎn)讓給其的攬勝小汽車的部分款項,但其不同意,此筆款項作為還款處理。第五、7月14日徐某某再向其借款人民幣50萬元匯入其指定的江某沂賬戶62***69(工行),7月15日徐某某向其再借人民幣80萬元,匯入其指定的劉玉某賬戶62***45,7月17日徐某某向其還款人民幣58萬元,7月19日徐某某再次向其還款2萬元人民幣。原始記錄反映徐某某尚欠其借款本金人民幣65萬元、利息16萬元及其他租車費用共121萬元人民幣。徐某某向其借款時沒有向其提供抵押物,他每次借款時間都很短,還款都很準時。其借款給徐某某,每次利息都是的按照月息2.5%計算。

粵A*****汽車是徐某某于2012年4月18日以租車的形式從其公司騙取的,報案后發(fā)現(xiàn)徐某某將該車抵押給別人?;汚*****w汽車是徐某某先以該車抵押借錢,又將該車賣給其公司,之后又說不賣要贖回,并叫其公司上牌,之后將該車開走至今沒有歸還其公司。徐某某用粵A*****w汽車在其公司抵押借了2次錢,二次都是160萬元。2012年3月10日,借給徐某某160萬元,徐某某于2012年3月24日之前歸還了160萬元,車他就開走了。2012年3月25日,徐某某又以該車抵押借款158萬元,2012年3月3日前歸還100萬元,還剩58萬元未還。2012年4月10日,徐某某又稱再借160萬元,其不同意,后經(jīng)協(xié)商,徐某某以160萬元的價格將該車賣給其公司,同日簽訂汽車買賣協(xié)議。當日,徐某某將當時未上牌的該車以及購車發(fā)票交給其公司,其公司于當日將購車款160萬元中的95萬匯入了徐某某的賬戶。因為徐某某之前還欠其58萬元,加上利息等其公司只需要支付95萬元即可。徐某某表示無意見,此時,攬勝汽車已經(jīng)歸屬其公司。2012年4月13日,徐某某提出他不想賣車,他已經(jīng)匯給其80萬元,余下的款先欠著,其當時沒有同意,徐某某說錢已經(jīng)匯出了,其說匯了就當租車的租金,徐某某說他老婆沒有車用,能否將該車給他用,其想購車發(fā)票在其處,同時徐某某又匯了80萬,其就對他說當租車。4月14日,徐某某就來到其公司把車開走。開始徐某某還經(jīng)常把車開回其公司露面,后來就越來越少,最后一次開回公司是2012年5月29日車輛上牌。上牌時其將徐某某、龔某某的身份證留下作抵押,攬勝車還是由徐某某開走。但是徐某某于2012年7月11日、8月8日以要辦其他業(yè)務為由將兩張身份證取走。到了8月底,其與徐某某聯(lián)系,發(fā)現(xiàn)他的電話已經(jīng)關機、龔某某的電話也已經(jīng)關機。

徐某某將粵A*****w攬勝車賣給其是有協(xié)議的,在2012年4月10日簽訂。后來把車租給徐某某就沒有協(xié)議了,是口頭協(xié)議,每月5萬元,車損按照車價一半賠償,徐某某講就加在帕納美拉汽車的租車協(xié)議上,所以2012年4月18日的租車協(xié)議上有兩臺車。在第二次借錢時,徐某某就委托其公司為他上牌、購買購置稅,其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為該車購買了購置稅,用了203400元,是用黃某強老婆的賬戶(尾號2055)刷卡的。2012年4月26日其用農(nóng)行賬戶(尾號0715)刷卡拍的粵A*****w的車牌。徐某某好像在2012年4月26日匯入了一筆5萬元給其,但他還欠其租金等很多錢。

2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證實:其是2011年初通過買賣汽車認識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黃某偉、黃某強,之后雙方就熟悉起來。后來其又找他們租過汽車來用,其是欠黃某偉一些錢,租金大約35萬元,借款大約60萬元,具體數(shù)額記不清了,但其只詐騙了該公司的一輛車牌為粵A*****號牌帕納美拉小轎車。

粵A*****攬勝小轎車是其于2012年3月初以老婆龔某某名義購買的,用了人民幣213萬元,錢是向其岳父借的,當時該車還未上牌,因急需用錢其找黃某偉借160萬元,用車做抵押,后來還清錢之后,其就把車拿回去了。2012年4月10日,其又用這臺車來抵押借錢,也是向黃某偉借160萬元,2012年4月13日其往黃某偉的賬戶里轉(zhuǎn)入80萬元,要求將攬勝小轎車取回,余下80萬元其寫了欠條,其便從黃某偉處取回攬勝小轎車,以后攬勝小轎車一直由其使用,期間其將攬勝小轎車發(fā)票、其老婆龔某某的身份證交給黃某強,讓黃某強幫忙為攬勝小轎車拍牌,辦理上牌手續(xù),其還往黃某偉的賬戶匯了二次錢,一次用于攬勝小轎車購買購置稅21萬或22萬元,另一次匯了5萬元用于拍牌。時間大約是2012年4月底或5月初,具體記不清。車牌上好后其沒有去找黃某偉取,所以一直到現(xiàn)在攬勝小轎車都沒有釘牌。而該車在2012年7月其抵押給花都區(qū)的劉志某,借了140萬元。2012年4月10日的汽車買賣協(xié)議上的名字是其簽的,但其當時簽的是用于抵押借款的而不是賣,當時黃某偉給了一份協(xié)議給其簽名,其簽名后沒有看具體的內(nèi)容,因為之前其也曾將該車抵押給黃某偉借款,還款后他就將車還給其。其自己買來用了213萬元,未上牌160萬賣出肯定不可能,如果是賣,其后來給回80萬元,黃某偉就不會將車交給其開走。因其向黃某偉借款,所以將身份證抵押給他,而龔某某的身份證是為粵A*****攬勝小轎車上牌時交給黃某偉的,之后其以急用為名先后從黃某偉處取回2個身份證。

2012年4月10日下午,其通過電話與黃某偉聯(lián)系要租一輛帕納美拉小轎車,講好每月租金5萬元,當天下午黃某偉叫他公司的黃某強帶另一工人將其要租的車開到花都區(qū)新華街五華村華悅酒店附近(即其家附近),黃某強將一輛金色車牌為粵A*****號牌帕納美拉小轎車及該車行駛證一本、車匙一條交給其,并交給其“轎車出租業(yè)租賃合同”、“自愿試乘試駕聲明”、“泛某盛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接收車輛附件物品登記表”簽名確認。其接收黃某強開來的粵A*****小轎車,自己使用該車,到了2012年7月,因其急需錢,找朋友湯某華借120萬元,其將租來的廣州市泛某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粵A*****小轎車抵押給湯某華,其從湯某華處取得人民幣120萬元?;汚*****帕納美拉小轎車權(quán)屬歸黃某偉、黃某強,車主名是黃某強,但其以出租名義實際控制使用后就找了一個朋友徐福某假冒黃某強,用徐福某的照片到街邊偽造黃某強的身份證,其和徐福某一起以黃某強的名義向湯某華借款120萬元,將粵A*****小轎車抵押給湯某華。其將湯某華的借款全部用于歸還賭博欠別人的錢,具體歸還給什么人其記不清了,但錢全部用光了。由于其私自將粵A*****小轎車抵押給他人,到了2012年8月底,黃某偉、黃某強多次打電話給其讓其將車開回來,其口頭答應過幾天開回來,但其無錢歸還湯某華,無法將車贖回,又怕黃某偉、黃某強追其,其就將當時使用的手機及其老婆龔某某的手機都停機了,并離開住處逃避黃某偉、黃某強追查,直到2012年10月8日下午在海珠區(qū)海逸街附近被公安人員抓獲。

被告人徐某某的辯護人在庭審中出示了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預審大隊出具有關到車管所取證的辦案說明,證實:廣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海珠分所的民警答復稱絕大部分的新購買的車輛都是以購車發(fā)票上的所有人的名義辦理上牌入戶手續(xù),車主在辦理上牌入戶后車輛可以進行二手交易過戶,只有極小部分新購買的車輛是到原來的購車的4S店通過更改購車發(fā)票上的所有人再辦理上牌入戶手續(xù)。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徐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偽造居民身份證,其行為已構(gòu)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依法應對被告人徐某某實行數(shù)罪并罰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對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攬勝汽車的該部分指控,經(jīng)查,被害方報案稱被詐騙攬勝汽車和帕納美拉汽車是在同一份租車合同上簽署的,但從該份合同內(nèi)容的填寫形式上看,有關攬勝汽車的內(nèi)容是簽在合同約定條款的下方和車輛名稱上方空白處,車輛名稱后只是填寫了帕納美拉汽車,雙方對該份合同是否包括攬勝汽車存在重大爭議,從填寫形式看并不能排除有關攬勝汽車的內(nèi)容是簽訂帕納美拉汽車租車合同后被私自添加上去的可能性,攬勝汽車的所有權(quán)歸屬于被害方是認定合同詐騙的前提,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黃某偉的陳述均一致證實在2012年4月10日前雙方曾就該攬勝汽車質(zhì)押借款兩次,2012年4月10日簽訂的汽車買賣協(xié)議是買賣還是再次質(zhì)押借款雙方亦存在重大的爭議,被害方提供的被告人徐某某簽下的收據(jù)上有“于2012年4月13日還黃某偉農(nóng)行捌拾萬元整,還欠黃某偉人民幣:捌拾萬元整”的內(nèi)容,能夠印證被告人徐某某相關的供述和辯解,因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攬勝汽車的相關證據(jù)存疑,故本院對該部分指控不予支持,辯護人據(jù)此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有理,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徐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偽造居民身份證的目的并非詐騙本案的帕納美拉汽車,而是詐騙案外人的財產(chǎn),被告人徐某某偽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與本案指控的合同詐騙犯罪行為并非牽連關系,故辯護人提出按牽連犯處理的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徐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的量刑建議偏重,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請求對被告人徐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量刑建議偏輕,本院亦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偤托唐跒橛衅谕叫淌昃艂€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征遠

代理審判員 韋曉明

人民陪審員 曾燕玲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陳 澎

書 記 員 周 娜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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