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9-11-04閱讀量:(1741)
股東認繳出資能否加速到期?
一直以來都是公司法審判領域熱議的焦點問題之一,各方對此觀點都存在較大的爭議。 根據(jù)《公司法》第三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那么,在認繳出資未到期的前提下,股東的認繳出資是否會加速到期,提前承擔責任呢? 以下是比較沒有爭議的法定加速到期情形。
01 認繳出資能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
1、企業(yè)破產時可加速到期
《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解散清算時可加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02 司法實踐觀點
1.司法判例中不同意見 除了破產和解散清算,在股東認繳出資期限未屆滿前提下,債權人請求股東在其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司法判例中對這一點有不同的意見。 讓我們分別來看一下支持加速到期和不支持加速到期的裁判要點:(點擊查看大圖)
2.最高法院主流觀點
2017年12月,最高院在會議紀要中也對“認繳出資能否加速到期”進行了討論:
“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單個或部分債權人起訴請求股東以其認繳但未屆出資期限的出資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支持。
只有在公司已經(jīng)進入破產或清算程序時,要求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才有法律依據(jù)。但若某項債權發(fā)生時,股東的相關行為已使得該債權人對股東未屆出資期限的出資額產生高度確信和依賴,在公司不能清償該債權時,法院可以判令特定的股東以其尚未屆滿出資期限的出資額向該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所以總體而言,對于股東認繳出資能否提前到期,司法實務主流態(tài)度還是否定的,其最簡單且直接的理由是缺乏法律明確規(guī)定。
03 注意事項
從實務出發(fā),由于目前司法實踐中對認繳出資期限加速到期的認識仍未能取得統(tǒng)一,而最高院的會議紀要并非正式的司法解釋,且也僅是對該問題予以傾向性意見。 所以在會議紀要之后,仍有很多支持在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股東認繳出資期限應當加速到期觀點的判例。 因此,實踐中從保護自身權益的角度,并不排斥債權人通過訴訟或在執(zhí)行程序中追加被執(zhí)行人來實現(xiàn)對股東認繳出資期限的加速到期。 但是不管股東認繳出資是否會加速到期,對公司股東來說,注冊資本都不是越多越好。 雖然在設立公司的時候不需要實際繳納出資,但最終股東也仍需要以其認繳的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 而且在清算、破產的情形下,認繳出資會加速到期。若公司還出現(xiàn)無力承擔債務的情形,也有加速到期的風險。
因此股東在設立公司時要選擇恰當?shù)淖再Y本。 對債權人來說,在選擇交易的時,不僅僅要看公司的注冊資本,還要看資本是認繳還是實繳,若是認繳的話,繳納期限什么時間到期。 當然,公司的注冊資本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實力,但在認繳制下,很可能并未實際出資。除了清算、破產等少數(shù)情形,司法實踐一般不支持認繳出資加速到期,而破產程序周期長、難度大等,也造成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存在巨大困難。 因此,債權人對注冊資本高、認繳出資期限長的交易對象要保持足夠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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