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某與任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9-06閱讀量:(3516)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姑蘇民一初字第01561號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臧道連,江蘇東恒(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波,江蘇東恒(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某。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任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杜娟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后因被告任某下落不明,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吳倩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杜娟、人民陪審員郁明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波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任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7月5日簽訂了一份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余款付款協(xié)議,又于2014年1月16日在協(xié)議上補充說明被告未付余款共計45萬元整,于2014年5月底付清。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該筆尾款,被告總是推諉拒絕,原告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款人民幣45萬元,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從2014年5月31日起計算至法院確定歸還之日(暫算至2015年10月31日共計3825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陳述利息起算之日為2014年6月1日,利息表述中法院確定歸還之日的意思為被告實際支付日。
被告任某未到庭答辯及舉證。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周某某陸續(xù)向被告任某供應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2012年7月5日,雙方經(jīng)對賬確認被告任某尚需支付原告周某某貨款余款592216元。2014年1月16日,被告任某確認尚需支付原告周某某貨款余款45萬元,于2014年5月底付清。此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還款,原告遂訴至本院,提出前述訴請。
以上事實,有付款協(xié)議、對賬單及原告庭審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關系真實有效,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還款協(xié)議及其補充內(nèi)容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按照其載明的金額45萬元向原告歸還欠款。因被告未能按約還款,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支付日止)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任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原告周某某貨款人民幣45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計算至被告實際支付日止)。
(上述款項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當事人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賬號,戶名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蘇州大觀名園支行,賬號49×××84。匯款時請注明案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624元,公告費人民幣600元,合計人民幣9224元,由被告任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吳 倩
代理審判員 杜 娟
人民陪審員 郁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朱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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