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紡織品有限公司與安徽某某服飾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9-06閱讀量:(2099)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吳江盛商初字第0381號
原告某某紡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顧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臧道連,江蘇東恒(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某某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某某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美公司)與被告安徽某某服飾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惠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博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臧道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優(yōu)博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博美公司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簽訂多份買賣合同,原告于2012年2月之前已經(jīng)履行完合同約定的供貨義務,但被告卻未按約支付貨款。2013年7月18日,原被告雙方進行對賬確認被告尚有貨款194588元未付,對賬后,被告支付了貨款90000元。至今,被告尚結欠原告貨款104588元。為維護自身權益,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貨款104588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從起訴之日計算至實際歸還之日;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優(yōu)博公司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博美公司與原淮南市某某服飾有限公司有買賣紡織品的業(yè)務往來,2013年7月18日,原淮南市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確認結欠博美公司貨款194588元,后該公司支付了90000元,尚結欠104588元,致發(fā)生本案糾紛。
另查明:2015年5月,原淮南市某某服飾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安徽某某服飾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對賬單2份、到庭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博美公司與原淮南市某某服飾有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履行供貨義務后,原淮南市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及對賬單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拖欠不付,顯屬不當。原淮南市某某服飾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為安徽某某服飾有限公司,原淮南市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由安徽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繼受。故原告要求被告安徽某某服飾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04588元及相應利息,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供相反證據(jù),視為其對本案相應訴訟權利的放棄,由此所產(chǎn)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應由被告自行承擔,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安徽某某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某紡織品有限公司貨款104588元及相應的利息(以104588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從2015年5月4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采用轉(zhuǎn)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市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07066780***20100001793)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96元,由被告安徽某某服飾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給付原告,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支行營業(yè)部;帳號:10×××99,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 惠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 張白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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