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天長市某鋼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賀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23閱讀量:(1902)
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70號
原告:天長市某鋼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志泉,安徽天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承林,安徽天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賀某。
原告天長市某鋼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為與被告賀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并根據(jù)某公司的申請,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70-1號民事裁定,凍結賀某銀行存款100萬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財產(chǎn)。2014年12月18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委托代理人楊志泉,被告賀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公司起訴稱:2012年7月7日,某公司與賀某簽訂了《鋼材購銷合同》,約定由某公司向賀某供應鋼材,鋼材供應結束后結清全部貨款。合同簽訂后,某公司依約向賀某供應鋼材并根據(jù)其要求對鋼材進行了加工。合同履行期間,賀某付款20萬元,另承諾用三套在建房沖抵65.22萬元。經(jīng)結算,截止2014年8月5日,賀某共欠某公司鋼材款799095元(含利息317018元)、人工費232366.40元、借款45000元,合計1076461元。經(jīng)了解,賀某承諾用來沖抵鋼材款的三套房產(chǎn)系老年公寓的福利房,不能正常交易,故其沖抵貨款的行為無效,某公司不予認可。請求判令:1、賀某償還某公司錢款1728661元及利息,(截止起訴日的利息為18077元),合計1746738元;2、訴訟費用由賀某承擔。
賀某答辯稱:對拖欠某公司鋼材款的事實無異議,但合同約定的上浮價133848元和利息317018元屬于違約金性質(zhì),且金額過高,不應支持。
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供了下列證據(jù):
一、《鋼材購銷合同》一份,證明:賀某向某公司購買鋼材的事實。
二、《對賬清單》一份,證明:2014年8月5日,雙方對往來的賬目進行結算和對賬的事實。
三、《欠條》一份,證明:截止2014年8月5日,賀某欠某公司錢款的事實。
賀某對某公司所舉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賀某未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某公司的舉證及賀某的質(zhì)證,本院分析認證如下:賀某對某公司所舉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對某公司所舉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7月7日,某公司(供方)與賀某(需方)簽訂了《鋼材購銷合同》,約定:……四、交貨地點為需方工地;七、鋼材價格按送鋼材當日的市場價,另加每噸30元運費,人工費按簽收鋼材重量700元/噸計算;……八、第一批供貨100噸由供方墊付。下批供應材料達50噸,即付清貨款,以此類推,鋼材供應結束結清全部貨款,最后工程款結算時需方以兩套房產(chǎn)作價沖抵貨款。鋼材進入場地之日起至結清貨款時,需方按月息1.5%結算給供方,以承擔供方的利息;……十、需方逾期未結清供方貨款,供方有權停止供貨,需方不得通過其他途徑采購鋼材繼續(xù)施工,并按延期每超過一個月按鋼材價格上浮每噸一百元;每超過兩個月按鋼材價格上浮每噸二百元,以此類推。雙方還對質(zhì)量、解決糾紛的方式等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某公司在該合同的供方欄蓋章,陳某作為甲方代表簽字;賀某在合同的需方欄簽字。
合同簽訂后,某公司按照約定,多次向賀某指定的工地供應鋼材,但賀某未能按期支付貨款。經(jīng)結算,雙方于2014年8月5日確定,某公司共向賀某提供鋼材309.674噸,總貨款1196639元,利息317018元,上浮價133848元,前期補貼2640元,承兌貼息1150元;賀某已支付貨款20萬元,擬以三套房屋沖抵貨款652200元。對賬后,賀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天長市某鋼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1076461.40元。其中1、鋼材款799095元,(含利息317018元),2、人工費232366.40元,3、借款45000元。
另查明:欠條中所載鋼材款799095元(總貨款1196639元+利息317018元+上浮價133848元+前期補貼2640元+承兌貼息1150元-已支付貨款20萬元-擬沖抵的房產(chǎn)652200元)。結算后,賀某擬沖抵貨款的房產(chǎn)未實際交付,且某公司以無法辦理過戶為由不再同意抵扣。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公司主張的上浮價、利息是否過高;賀某應向某公司支付多少貨款及利息。
本院認為:某公司與賀某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除部分條款約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外,其余內(nèi)容均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本案中,賀某所欠貨款本金為鋼材款996639元(1196639-200000)、人工費232366.4元、借款45000元、前期補貼2640元、承兌貼息1150元。賀某未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貨款已構成違約,對某公司主張賀某償還上述款項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約定:鋼材進入場地之日起至結清貨款時,需方按月息1.5%結算給供方,以承擔供方的利息;需方逾期未結清供方貨款,……按延期每超過一個月按鋼材價格上浮每噸一百元,每超過兩個月按鋼材價格上浮每噸二百元,以此類推。某公司作為賣方,對墊資貨物的損失為應收貨款的利息損失,故雙方對墊資貨物的利息及上浮費用的約定都應視為對所欠貨款利息的約定。該約定超過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結合賀某在本案中的實際履行情況及過錯程度,本院酌定調(diào)整為按月利率2%計算貨款利息,對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保護。故2014年8月5日前賀某欠某公司的利息為422690.67元(317018元÷1.5%×2%);之后利息雙方約定為按月利率1.5%計算,未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截止2014年10月20日,賀某共計承擔違約金440767.67元(2014年8月5日前為422690.67元,8月6日至10月20日為18077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賀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天長市某鋼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鋼材款996639元、人工費232366.40元、借款45000元、前期補貼2640元、承兌貼息1150元及利息440767.67元,以上合計1718563.07元;
二、駁回原告天長市某鋼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21元,由原告天長市某鋼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負擔505元,被告賀某負擔20016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賀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萬 杰
審 判 員 陶繼航
人民陪審員 王余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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