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甲與朱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10閱讀量:(1503)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佛南法羅民一初字第211號

原告趙某甲,男,漢族,住廣州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蔣飛龍,廣東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女,漢族,住佛山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朱某云,朱某父親。

上列原、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尹素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8月20日、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開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蔣飛龍、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云。第二次開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蔣飛龍、被告朱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經(jīng)人介紹于1997年9月認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因原告當時是海員,經(jīng)常隨船外出工作,婚前彼此相處時間有限,缺乏溝通和了解,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兒子趙某乙,但雙方感情非但沒有升華,反而更差了。在兒子一歲時還鬧到了去民政局離婚。小孩出生后,被告對小孩的成長和教育漠不關心,逐漸形成了打麻將賭博的惡習,經(jīng)多次勸告均未聽取。因雙方感情破裂,自2011年10月后雙方已無夫妻生活。2013年9月初,雙方原本協(xié)議離婚,但因為被告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而未果。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法院判決駁回。判決生效后,雙方未能進行任何的溝通,雙方已經(jīng)分開居住和工作,沒有任何溝通,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起訴,請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離婚;2、婚生兒子趙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朱某答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雙方一起生活超過16年,沒有愛情都有親情,兒子出生后雙方也有過許多幸福及開心的時刻,管教兒子并非被告一個人的責任,原告作為父親責任更為重大。平實確有打麻將,但并非是沉迷賭博,家務和孩子的飲食起居都是被告一人打理。原告是海員,經(jīng)常分開是必然,不是原告所說的感情基礎薄弱,沒有溝通。被告2006年有××,耳朵也聽不清,目前體重只有68斤。法律規(guī)定一方有病的,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如原告堅持離婚,原告需支付被告父母16年以來未付的房租共計16萬元;還需一次性補償被告生活費及醫(yī)療保障35萬元;兒子由原告撫養(yǎng);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告每月收入15000元,還有股票,還曾經(jīng)向買房,其所稱沒有夫妻共同財產是虛假的。

原告在訴訟中舉證如下:

1、原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用于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結婚證原件一份。用于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

3、出生醫(yī)學證明復印件一份。用于證明:婚生兒子在××××年××月××日出生的情況。

4、(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864號民事判決書原件一份。用于證明:原告曾經(jīng)向法院提出離婚,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客觀事實。

5、2014年3月19日被告發(fā)給原告手機短信內容一份。用于證明:一是原被告雙方確已沒有感情;二是被告曾表示放棄婚生子撫養(yǎng)權的意愿。

6、中國農業(yè)銀行及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明細對賬單各一份。用于證明:在2014年8月17日至2014年9月27日期間,原告在農業(yè)銀行的存款是3724.60元,工商銀行存款3537.31元。

7、中信建投證劵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區(qū)南桂東路證券營業(yè)部資金賬戶對賬單一份。用于證明:截至2014年8月25日,剩余價值是10773元。

被告在訴訟中提供以下證據(jù):

8、佛山市中醫(yī)院診療手冊、特定病種體檢報告表、特定病種待遇確認單原件各一份。用于證明:被告患××的情況。

9、中國建設銀行理財卡賬戶明細對賬單一份。用于證明:原告的存款余額。

經(jīng)庭審質證、辯證,被告對證1、2、3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認為我與原告的感情沒有破裂,我們之間還有感情。對證據(jù)5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原告認為我沒有照顧好我兒子而與我離婚,我不同意離婚,我不離婚的原因是為了兒子,兒子接送都是由我負責,現(xiàn)在我兒子不讀書了天天在網(wǎng)吧上網(wǎng),原告也不聞不問。對證據(jù)6有異議,原告每月工資都有12000元,他工作兩年這么長的時間,現(xiàn)在出示的存款余額還不夠12000元,這不可能,余額不可能這么少。對證據(jù)7無異議。除此之外,我不知道原告是否還有其他資產。

原告對證據(jù)8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認為一是與案件無關;二是證據(jù)8也證實了被告在夫妻存續(xù)期間的治療的治療費用是原告承擔的,原告對被告盡了夫妻義務;三是不能證明原被告雙方之間存在感情及被告對小孩撫養(yǎng)的情況,而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明雙方?jīng)]有了感情,且原告愿意撫養(yǎng)小孩。對證據(jù)9的證據(jù)無異議,我也不要求分割。除此之外,被告在工商銀行還有三個賬號,但被告僅僅提交一個建行的賬號的流水單,但是我方也不要求分割這部分存款,只是說明該情況。

經(jīng)審查,雙方對證據(jù)1至5、證據(jù)7至9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故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認定。證據(jù)6為銀行出具的對賬單原件,被告不予確認,但未提供其他證據(jù)予以反駁,本院對證據(jù)6予以認定。

根據(jù)所采信的證據(jù),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認定:

原告趙某甲與被告朱某于1997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兒子趙某乙。原告認為雙方婚前了解不夠,夫妻感情基礎不牢固,婚后雙方因瑣事經(jīng)常吵架。

2013年10月28日,原告在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本院經(jīng)審理作出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86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許離婚。該判決于2013年12月31日發(fā)生法律效力。

根據(jù)以上事實,本院認為,原、被告由于缺少溝通而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導致至今分居的局面。在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之后,雙方關系亦未有明顯改善,現(xiàn)原告第二次起訴離婚,經(jīng)本院調解亦無法緩和雙方關系,原告堅持要求離婚。故應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應準許雙方離婚。

婚生兒子趙某乙目前年滿15周歲,關于其撫養(yǎng)權歸屬問題,本院數(shù)次欲征詢其本人意見,但原、被告均表示其不愿接受。因原、被告均同意趙某乙由原告攜帶撫養(yǎng),相關的撫養(yǎng)費亦均由原告承擔,故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對趙某乙享有探視的權利,被告在不影響雙方工作、生活的前提下可隨時探視,原告應予以協(xié)助。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目前查明的夫妻共同財產為原告的銀行存款7261.91元及股票價值10773元,因上述款項均在原告賬戶,故原告應支付分割款9017.46元予原告。被告稱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財產,但未提供證據(jù)或線索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目前患有××,且雙耳聽力喪失,無法工作,存在生活困難。綜合本案情況,本院酌定原告支付離婚后生活幫助款2萬元予原告。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趙某甲與被告朱某離婚。

二、婚生兒子趙某乙(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由原告趙某甲攜帶撫養(yǎng),趙某乙年滿十八周歲之日止的撫養(yǎng)費由原告?zhèn)€人承擔。

三、原告趙某乙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款共計元于被告朱某。

四、原告趙某乙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生活幫助款2萬元予被告朱某。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結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尹 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黎曉云

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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