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10閱讀量:(1282)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299號
公訴機關佛山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無業(yè),住廣東省某某市。2014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F(xiàn)押于佛山市禪城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蔣飛龍,廣東中信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佛山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佛禪檢刑訴(2015)2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饒某某、王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蔣飛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2月21日7時47分許,被告人李某吸毒后駕駛車牌號碼為粵J×××××的小型轎車搭載被害人麥某乙、麥某丙沿佛山市一環(huán)高速公路西路主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一環(huán)高速公路56KM+900M(西路主道由北往南方向0160124號燈桿對開)時,小型轎車失控碰撞道路右側路基及樵樂路立交橋橋底水泥墩,造成小轎車及路基不同程度損壞及李某、麥某乙、麥某丙受傷昏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害人麥某乙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同日死亡。2014年12月25日,民警在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醫(yī)院抓獲被告人李某。
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李某承擔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麥某乙、麥某丙不承擔此交通事故的責任。
另查明,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麥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被害人麥某丙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被告人李某損傷程度屬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屬代其向被害人麥某乙的家屬支付了賠償款人民幣30000元;被害人麥某乙的家屬及被害人麥某丙均出具諒解書表示諒解被告人李某,請求對李某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麥某丙的陳述,證人梁某、麥某甲的證言,警情詳細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病歷資料,火化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書,收據(jù),諒解書,抓獲經過,戶籍材料,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部分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及被害人的諒解,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量刑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以被告人李某是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已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為由,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彭穎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 黃順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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