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與何某某、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10閱讀量:(1338)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086號
原告黃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育華,廣東豪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葉某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何某某、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5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次開庭,原告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育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某某、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兩次開庭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訴稱:2014年6月4日原告黃某某作為出借人(甲方),被告何某某作為借款人(乙方),在佛山市禪城區(qū)某某酒家共同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本金10000元,借款期限從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9月3日,利率以合同簽訂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執(zhí)行。借款期滿后,如乙方未按期歸還借款,除照付利息外,應按借款余額的10%計算違約金給甲方。被告何某某以房產(chǎn)及以宏達石材店的店鋪押金和店內有價值資產(chǎn)作為本次借款的擔保。乙方及擔保方同意本合同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以及甲方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甲方聘請律師的律師費用、訴訟費、保全費、調查費等)由其承擔。如因本合同產(chǎn)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將9000元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劃至被告何某某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另外1000元原告通過現(xiàn)金方式給付被告。
2014年6月25日被告何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并在佛山市禪城區(qū)某某酒家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期限從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利率以合同簽訂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執(zhí)行。借款期滿后,如乙方未按期歸還借款,除照付利息外,應按借款余額的10%計算違約金給甲方。被告何某某以房產(chǎn)及以宏達石材店的店鋪押金和店內有價值資產(chǎn)作為本次借款的擔保。乙方同意本合同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以及甲方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甲方聘請律師的律師費用、訴訟費、保全費、調查費等)由其承擔。如因本合同產(chǎn)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將18600元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劃至被告何某某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另外1400元原告通過現(xiàn)金方式給付被告。
被告葉某某與被告何某某系夫妻關系,上述借款系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借,因此,被告葉某某應對被告何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還款期限屆滿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促,兩被告均未依時還款。特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一、被告何某某、葉某某共同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的利息(其中10000元從2014年6月4日起暫計至2015年3月21日止,利息為1880元;其中20000元從2014年6月25日起暫計至2015年3月21日止,利息為3480元。本項本息暫合計為35360元);
二、被告何某某、葉某某共同向原告賠償律師費,前期律師費為3000元;
三、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何某某、葉某某均未作答辯。
本案訴訟過程中,原告黃某某提供了如下證據(jù)材料: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的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以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涉案借貸關系發(fā)生于被告何某某與葉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此,被告葉某某應對被告何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2、《借款合同》(10000元)、銀行證明(原件),以證明2014年6月4日原告黃某某作為出借人(甲方),被告何某某作為借款人(乙方),在佛山市禪城區(qū)某某酒家共同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本金10000元,借款期限從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9月3日,利率以合同簽訂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執(zhí)行。如乙方未按期歸還借款,除照付利息外,應按借款余額的10%計算違約金給甲方。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將9000元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劃至被告何某某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另外1000元原告通過現(xiàn)金方式給付被告。
3、《借款合同》(20000元)、銀行證明(原件),以證明2014年6月25日被告何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并在佛山市禪城區(qū)某某酒家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期限從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利率以合同簽訂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執(zhí)行。如乙方未按期歸還借款,除照付利息外,應按借款余額的10%計算違約金給甲方。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將18600元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劃至被告何某某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另外1400元原告通過現(xiàn)金方式給付被告。
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fā)票(原件),以證明依據(jù)《借款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原告為實現(xiàn)涉案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應由被告承擔。
經(jīng)審查,原告黃某某提供的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兩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兩次開庭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對于原告黃某某提供的證據(jù),本院均予以采信,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
第一次開庭時,兩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被告何某某于庭后向本院提交了銀行轉賬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各4張。收到被告何某某提供的上述證據(jù)材料后,本院安排第二次開庭,兩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再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因被告何某某對于其庭后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未說明逾期提交的原因,亦未明確該證據(jù)材料的證明內容,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兩被告兩次開庭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對于被告何某某提供的轉賬憑證,原告黃某某均不認可與本案存在關聯(lián)性,故本院對被告何某某提供的庭后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均不予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4年6月4日,原告黃某某(甲方)與被告何某某(乙方)與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截至2014年6月4日,乙方再向甲方借到壹萬元整(小寫:¥10000.00元),其中玖仟元整甲方通過轉賬方式給付乙方,另外壹仟元整通過現(xiàn)金方式給付乙方,乙方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確認甲方已經(jīng)將款項給付了乙方。借款期限為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9月3日。借款利息以合同簽訂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執(zhí)行。借款期滿后,如乙方未按期歸還借款,除照付利息外,應按借款余額的10%計算違約金給甲方。乙方及擔保方同意本合同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以及甲方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甲方聘請律師的律師費用、訴訟費、保全費、調查費等)由其承擔。如因本合同產(chǎn)生爭議,雙方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2014年6月5日,原告黃某某向被告何某某轉賬支付9000元。
2014年6月25日,原告黃某某(甲方)與被告何某某(乙方)與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截至2014年6月25日,乙方再向甲方借到貳萬元整(小寫:¥20000.00元),其中壹萬捌仟陸佰元整甲方通過轉賬方式給付乙方,另外壹仟肆佰元整通過現(xiàn)金方式給付乙方,乙方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確認甲方已經(jīng)將款項給付了乙方。借款期限為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其余合同條款內容與前一份《借款合同》約定一致。
2014年6月25日,原告黃某某向被告何某某轉賬支付18400元。
被告何某某借款之后分文未付。
被告何某某與被告葉某某于2012年9月登記結婚。
原告黃某某委托廣東豪益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訴訟,雙方約定前期律師費為3000元,于雙方簽訂合同之日付清。原告黃某某已實際支付該費用。
中國人民銀行于2012年7月6日公布的6個月(含6個月)貸款基準利率為年利率5.6%。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成立借款合同關系。兩筆借款,原告黃某某均主張有部分款項是通過現(xiàn)金方式支付,然原告黃某某訴稱的事實與其提供的《借款合同》及轉賬憑證均存在矛盾:原告黃某某稱第一筆借款是在簽訂合同當日向被告何某某轉賬支付了9000元,另外1000元通過現(xiàn)金方式支付。而原告黃某某提供的轉賬憑證卻顯示,該9000元的轉賬時間為2014年6月5日,即簽訂合同當日被告何某某并未實際收到原告黃某某提供的借款。據(jù)此可以認定,《借款合同》中載明的“乙方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確認甲方已經(jīng)將款項給付了乙方”的事實并不屬實。對于第二筆借款,原告黃某某稱其在簽訂合同當日向被告何某某轉賬支付了18600元,另外1400元是通過現(xiàn)金方式支付給被告。然原告黃某某提供的證據(jù)卻顯示,原告黃某某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的款項為18400元,而非18600元,故其所稱的“另外1400元是通過現(xiàn)金方式支付給被告”的事實可信度低。原告黃某某對于其所稱的兩筆借款支付現(xiàn)金的事實均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而其訴稱事實又與其提供的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故本院對其所稱的支付現(xiàn)金的事實不予采信。根據(jù)原告黃某某提供的轉賬憑證,原告黃某某向被告何某某實際提供的借款金額分別為9000元、18400元,合計27400元,對于原告黃某某主張的超出部分的借款本金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黃某某主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同類款利率四倍計算利息,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于2012年7月6日公布的6個月(含6個月)貸款基準利率,本案借款應按年利率22.4%(5.6%×4)計算。兩筆借款應分別從原告黃某某實際提供借款之日起按照實際借款金額計算利息。對于原告黃某某主張的超出部分的利息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黃某某委托律師代理本案訴訟,根據(jù)《借款合同》約定,該費用應由被告何某某承擔。原告黃某某主張律師費損失3000元,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收費發(fā)票予以證實,該費用系合理費用,本院予以支持。
因本案借款發(fā)生在被告何某某與被告葉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何某某在向原告黃某某借款時,雙方并未約定該筆借款為被告何某某的個人債務,故本案借款依法應認定為被告何某某與被告葉某某的共同債務,被告葉某某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黃某某清償借款本金27400元及利息(其中9000元自2014年6月5日起、18400元自2014年6月25日起,均按年利率2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何某某、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黃某某律師費損失3000元;
三、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黃某某負擔40元,被告何某某、葉某某負擔3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袁 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梁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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