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與被告朱某某、羅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09閱讀量:(1135)

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97號

原告梁某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建珍,廣東金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高敏強,廣東金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羅某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梁某某訴被告朱某某、羅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7月10日、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敏強、崔建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羅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7年3月26日簽訂了《財產(chǎn)租賃合同書》,租期從2007年3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被告每月10號前應向原告支付當月的租賃折舊款60000元,每逾期一日,應按實際欠款金額的1%支付滯納金,拖欠租賃折舊款超過30天,則視為違約,被告無權要求返還保證金,還應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項及滯納金。由于被告已拖欠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的租賃折舊款(租金)360000元,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曾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未付。由于羅某某與朱某某是夫妻關系,且兩被告共同經(jīng)營租賃場所,經(jīng)營所得共同用于家庭開支,《財產(chǎn)租賃合同書》解除后至被告朱某某、羅某某交還上述物業(yè)及設施、設備之日止的場地占用使用費、設備使用費參照租賃折舊款(租金)60000元/月計算。請求法院判令:1.(確認)解除原告與兩被告于2007年3月26日簽訂的《財產(chǎn)租賃合同書》;2.兩被告立即將位于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街道某某路30號××賓館(現(xiàn)改名為××酒店,現(xiàn)地址是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街道某某路489號××座、××座)其中一部分即A座、B座房屋(原娛樂城)及賓館內設施、設備(包括分體冷氣機85臺、柜式空調10臺、電視機56臺、窗式空調機2臺、中央空調1臺、保險柜23臺、冰箱20臺、鐵折床10張)交還原告;3.兩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的租賃折舊款(租金)360000元、滯納金378000元,并支付至交還上述物業(yè)及設施、設備之日止的租賃折舊款(租金、占用使用費)(每月60000元,從2014年6月開始計算至兩被告還清欠款、交付房屋為止)、滯納金(以兩被告拖欠的租金360000元加上2014年6月至兩被告返還承租房屋前的租金為欠款,按每日1%計算);4.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舉證如下:

1.原告的身份證、被告朱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1份,證明原告、兩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兩被告是夫妻關系;

2.《財產(chǎn)租賃合同書》(2007年3月26日簽訂,附××賓館財產(chǎn)清單1份)1份,證明原告將其位于某某路原30號××賓館A座、B座(現(xiàn)某某路489號××座、××座)的建筑物及室內的設施、設備出租給被告,并約定折舊款、滯納金、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3.確認書1份,證明原被告確認2007年3月26日簽訂的財產(chǎn)租賃合同書中的租賃折舊款實際是租金;

4.房地產(chǎn)權共有(用)證2份(復印件,粵房地共證字第C××××××、C××××××號)、房產(chǎn)證2份(原件,粵房地權證佛字第××××××號、第××××××號)、張某龍的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各1份,證明涉案租賃合同書中出租屋的權屬屬于原告,共有人張某龍委托原告對房屋進行出租,原告有權出租房屋;

5.律師函、順豐速運的回執(zhí)各1份,證明被告從2013年12月開始拖欠租金,原告委托律師發(fā)出律師函催收;

6.高明區(qū)房管所出具的房產(chǎn)查詢表1份,證明位于荷城區(qū)某某路30號××賓館A座與位于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街道某某路489號××座是同一套房產(chǎn),位于荷城區(qū)某某路30號××賓館B座與位于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街道某某路489號××座是同一套房產(chǎn);

7.人口信息查詢表1份,證明羅某某的信息資料;

8.順豐單號查詢1份(復印件),證明原告寄給兩被告的律師函已于2014年5月25日由杜嘉倩簽收。

被告朱某某、羅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視其已放棄了相應的質證和抗辯權利。經(jīng)核查,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jù)均予以采信。

經(jīng)過庭審,結合所采信的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2007年3月26日,原告與被告朱某某簽訂了一份《財產(chǎn)租賃合同書》,雙方約定,原告將其與張某龍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街道某某路30號××賓館A座、B座房屋(原娛樂場)及賓館內部分設施、設備(包括分體冷氣機85臺、柜式空調10臺、電視機56臺、窗式空調機2臺、中央空調1臺、保險柜23臺、冰箱20臺、鐵折床10張)等財產(chǎn)出租給被告朱某某使用;租賃期限共八年四個月,即從2007年3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交納保證金30萬元;第一期從2007年3月26日至2011年7月25日,被告朱某某每月應支付租賃折舊款50000元給原告,合計每年600000元(不含稅),第二期從2011年7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被告朱某某每月應支付租賃折舊款60000元給原告,合計每年720000元(不含稅);被告朱某某必須于每月10號前以人民幣現(xiàn)金方式向原告支付當月租賃折舊款,如被告朱某某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則按實際欠款金額的1%向原告支付滯納金,若拖欠租賃折舊款超過30天,則視為被告朱某某違約,被告除按合同第十一條第(二)款第1項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項及滯納金;被告朱某某如果違約,原告有權終止合同,被告朱某某無權要求原告返還保證金,被告朱某某投入的全部財產(chǎn)無償歸原告所有,并由被告朱某某承擔所造成原告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合同期滿或終止、解除后15天內,被告朱某某按出租財產(chǎn)清單將出租財產(chǎn)全數(shù)移交給原告,被告朱某某新增的不動產(chǎn)不得拆除或毀壞(其余約定詳見該合同)。同日,原告與被告朱某某簽署了一份《確認書》,雙方確認上述合同中的租賃折舊款實為租金。合同簽訂后,原告與被告朱某某均依約履行合同,但從2013年12月開始,被告朱某某沒有再向原告支付租金(其中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的租金共計360000元)。2014年5月23日,原告通過順豐速運向被告朱某某郵寄了一份《律師函》,向被告朱某某催收拖欠的租金;2014年5月24日,杜嘉倩簽收了該份《律師函》。

另查明,荷城區(qū)某某路30號××賓館A座與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街道某某路489號××座是同一套房產(chǎn),荷城區(qū)某某路30號××賓館B座與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街道某某路489號××座是同一套房產(chǎn)。原告和張某龍是上述兩套房產(chǎn)的所有權共有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額);張某龍委托原告將上述兩套房產(chǎn)及賓館內設施、設備等財產(chǎn)出租給被告朱某某,租金全部由原告收取。2006年10月17日至2014年5月30日(截止查詢時間)被告朱某某與被告羅某某是夫妻關系。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已于2014年6月17日送達給了被告朱某某。

本院認為,本案屬租賃合同糾紛,原告作為涉案租賃房屋的所有權人,其向被告朱某某出租房屋,被告朱某某支付租賃款,原告與被告朱某某之間已形成租賃合同關系,該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朱某某在使用了原告出租的房屋后,依約應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與被告朱某某簽訂的《財產(chǎn)租賃合同書》約定,被告朱某某必須于每月10號前以現(xiàn)金方式向原告支付當月租金,但是,被告朱某某從2013年12月開始沒有再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朱某某拖欠租金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jù)上述合同的約定,在被告朱某某拖欠租金超過30天,原告享有單方終止合同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后解除。雖然原告郵寄了《律師函》,但該函被告朱某某并沒有收到,該函也沒有明確涉案租賃合同的解除時間,該函的收件時間不是涉案租賃合同的解除時間,原告與被告朱某某(被告羅某某不是租賃合同的當事人)簽訂的《財產(chǎn)租賃合同書》的解除時間是本院送達原告起訴狀副本給被告朱某某的日期,即2014年6月17日。在合同解除后,在涉案房屋的共有權人張某龍已委托原告出租涉案房屋給被告朱某某,并同意由原告收取全部租金的情況下,被告朱某某應將所租賃的房屋、設施、設備交還給原告,對于原告關于被告朱某某立即將高明市荷城區(qū)某某路30號××賓館A座、B座房屋(現(xiàn)改名為××酒店,現(xiàn)地址是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街道某某路489號××座、××座)及房屋內設施、設備(包括分體冷氣機85臺、柜式空調10臺、電視機56臺、窗式空調機2臺、中央空調1臺、保險柜23臺、冰箱20臺、鐵折床10張)交還給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羅某某不是涉案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原告關于被告羅某某的該項訴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朱某某拖欠原告從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16日的租金共計392000元,即60000元×6個月+60000元÷30天×16天。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支付租金392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合同解除后,被告朱某某還實際占用使用涉案租賃房屋及設施、設備,應比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占用使用費,原告訴請的合同解除后的租金實際上就是占用使用費,其訴請合理合法。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支付占用使用費(按每月60000元的標準,從2014年6月17日計至被告朱某某實際交還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街道某某路489號××座、××座房屋及賓館內設施、設備給原告之日止)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原告與被告朱某某簽訂的《財產(chǎn)租賃合同書》的約定,被告朱某某應在每月10號前支付當月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則應按實際欠款金額的1%向原告支付滯納金,據(jù)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支付滯納金(計算方式:每日按60000元的1%,從2013年12月11日計至2014年1月10日;每日按120000元的1%,從2014年1月11日計至2014年2月10日;每日按180000元的1%,從2014年2月11日計至2014年3月10日;每日按240000元的1%,從2014年3月11日計至2014年4月10日;每日按300000元的1%,從2014年4月11日計至2014年5月10日;每日按360000元的1%,從2014年5月11日計至2014年6月10日;每日按392000元的1%,從2014年6月11日計至被告朱某某實際交還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街道某某路489號××座、××座及賓館內設施、設備給原告之日止)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合同解除后的占用使用費滯納金沒有合同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朱某某所承擔的上述租金、滯納金、占用使用費債務,發(fā)生在被告朱某某與被告羅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兩被告放棄抗辯權利的情況下,本院推定被告朱某某的經(jīng)營所得用于兩被告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被告朱某某所承擔的上述租金、滯納金、占用使用費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應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對于原告的其余過高訴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某某、羅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視其已放棄了相應的訴訟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原告梁某某與被告朱某某簽訂的《財產(chǎn)租賃合同書》于2014年6月17日解除;

二、被告朱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將高明市荷城區(qū)某某路30號××賓館A座、B座房屋(現(xiàn)地址是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街道某某路489號××座、××座)及房屋內設施、設備(包括分體冷氣機85臺、柜式空調10臺、電視機56臺、窗式空調機2臺、中央空調1臺、保險柜23臺、冰箱20臺、鐵折床10張)交還給原告梁某某;

三、被告朱某某、羅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租金392000元及滯納金(計算方式:每日按60000元的1%,從2013年12月11日計至2014年1月10日;每日按120000元的1%,從2014年1月11日計至2014年2月10日;每日按180000元的1%,從2014年2月11日計至2014年3月10日;每日按240000元的1%,從2014年3月11日計至2014年4月10日;每日按300000元的1%,從2014年4月11日計至2014年5月10日;每日按360000元的1%,從2014年5月11日計至2014年6月10日;每日按392000元的1%,從2014年6月11日計至被告朱某某實際交還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街道某某路489號××座、××座及賓館內設施、設備給原告之日止)給原告梁某某;

四、被告朱某某、羅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占用使用費(按每月60000元的標準,從2014年6月17日計至被告朱某某實際交還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街道某某路489號××座、××座房屋及房屋內設施、設備給原告之日止)給原告梁某某;

五、駁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第四項)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9002元,減半收取9501元,保全費3670元,共計13171元(已由原告梁某某預交),由被告朱某某、羅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鄒志剛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  林玲欣

合同糾紛  

熱門合同
廈門易法通法務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
可信網(wǎng)站身份認證 支付寶特約商家 網(wǎng)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關于我們 網(wǎng)站地圖 隱私申明 閩ICP備09042048號-2 版權:易法通股份
關注導師
關閉

連續(xù)5天獲取價值700元干貨

Day1贈送 法務官針對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風險提示版1份

Day2贈送 視頻課程教《勞動合同填寫指南》

Day3贈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協(xié)議范本》1份

Day4贈送 法務官微信在線專業(yè)答疑1小時

Day5贈送 視頻課程《社保入稅爭議處理》教避稅秘訣

二維碼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維碼

微信掃描二維碼

加我個人微信

法律問題,實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