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02閱讀量:(1334)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東二法厚民一初字第96號
原告:劉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李柏順,廣東中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正紅,廣東中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某某市。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葉漢光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正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08年1月1日,被告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為此,被告出具一份借據(jù)給原告,確認借原告250,000元并確認利息按月息10厘計算,但沒有約定還款日期。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償借款,但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拒不償還。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償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為本金,按月息10厘計算,自2008年1月1日起計至借款清償之日止,暫計至起訴之日為167,500元),合計417,5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某沒有提出答辯意見,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及提出任何質(zhì)證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稱其與被告是朋友關系,被告以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于2008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原告提交了一張借據(jù)以證明其主張,該借據(jù)主要內(nèi)容為:“現(xiàn)借到劉某某人民幣大寫貳拾伍萬元正(250,000.00元)。月息為10厘”,借款人處有“李某某”字樣的簽名,落款日期為2008年1月1日。
庭審中,原告主張,雙方就案涉借款沒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且被告至今仍未歸還過借款本金及利息。
以上事實,有借據(jù)及本案一審庭審筆錄等附卷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視為其放棄抗辯及質(zhì)證的權利。對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屬于民間借貸糾紛,雙方均應按照借據(jù)的記載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享有相應的權利及承擔相應的義務。原告提交的借據(jù)上有被告作為借款人簽名,故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合法的借貸關系,歸還借款是被告法定義務?,F(xiàn)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已歸還過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本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采納,認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
因雙方?jīng)]有約定還款期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之規(guī)定,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向其歸還借款250,000元,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雙方在借據(jù)中已約定月息為10厘,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被告應從借款之日(2008年1月1日)起,以250,000元為本金,按月息10厘(即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實際還清案涉借款之日止。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劉某某歸還借款250,000元人民幣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1%計算,從2008年1月1日起計至實際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3,781元(原告已預繳),由被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葉漢光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陳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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