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7-03-01閱讀量:(1665)
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225民初1923號
原告:安徽省無為縣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某某縣。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興旺,安徽點(diǎn)津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郁芬,安徽點(diǎn)津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安徽某某電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某某縣。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某某,公司員工。
被告:安徽某某電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縣。
法定代表人:萬某某,董事長。
原告安徽省無為縣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與被告安徽某某電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電纜公司)、安徽某某電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電纜公司)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_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小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郁芬,被告某某電纜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某某,被告某某電纜公司法定代表人萬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小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50萬元;2.判令兩被告連帶償還借款本金150萬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逾期罰息,息隨本清);3.判令兩被告連帶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逾期罰息,息隨本清);4.訴訟費(fèi)、律師代理費(fèi)及其它相關(guān)費(fèi)用由被告承擔(dān)。事實和理由:2014年5月27日和8月6日,某某電纜公司與原告簽訂兩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額分別為250萬元和100萬元,期限均為三個月,月利率為1.5%,逾期還款加收合同利率50%的罰息。某某電纜公司為兩次借款的本金、利息等提供連帶責(zé)任保證。借款到期后,對于250萬元的借款,某某電纜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歸還本金100萬元(息隨本清),尚欠本金150萬元(利息付至2015年1月31日)。另外100萬元的借款本金分文未還(利息付至2014年12月31日)。因催討無果,原告遂提起訴訟。庭審中,原告放棄了逾期罰息和律師費(fèi)的主張。
被告某某電纜公司、侃瑞電纜公司承認(rèn)原告所主張的事實,但認(rèn)為逾期罰息過高,借款合同沒有承擔(dān)律師費(fèi)的約定?,F(xiàn)因公司經(jīng)營困難,要求免除借款逾期罰息和律師費(fèi)。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共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dān)保法》第十八條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安徽某某電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nèi)償還原告安徽省無為縣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原約定月利率1.5%分別從2015年2月1日、2015年1月1日起計),息隨本清。
二、被告安徽某某電纜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fèi)26800元,減半收取13400元,保全費(fèi)5000元,合計18400元由被告安徽某某電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某某電纜科技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許孟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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