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與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28閱讀量:(1256)

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榮法民初字第01688號

原告:劉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

委托代理人:高偉,重慶川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羅沖,重慶川偉律師事務(wù)所實習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婧適用簡易程序?qū)徖?,因被告胡某某下落不明,?014年5月29日轉(zhuǎn)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李婧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吉勇、人民陪審員饒克利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偉、羅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某經(jīng)傳票(公告)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被告原系同事、朋友關(guān)系。2011年11月9日至2012年5月21日期間,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借款共計68680元。其中,2011年11月9日借款12000元,2011年12月19日借款11200元,2012年2月21日借款15600元,2012年3月25日借款10800元,2012年7月9日借款16800元,2012年5月21日借款2280元。被告每次在收到借款時都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且因借條模板上打印的債權(quán)人原為曹禮萬,故劉某某將債權(quán)人曹禮萬用筆更改為了劉某某,同時每張借條都約定了借款期限等內(nèi)容?,F(xiàn)上述借款期限均已屆滿,但被告仍未向原告償還借款及相應利息?,F(xiàn)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由被告胡某某立即向原告劉某某償還借款68680元,并以每筆借款應付款次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即分別以12000元、11200元、15600元、10800元、16800元、2280元為本金,從2013年1月31日、2012年5月1日、2012年5月21日、2012年5月26日、2013年7月10日、2012年5月22日起償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公告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胡某某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胡某某分別于2011年11月9日、2011年12月19日、2012年2月21日、2012年3月25日、2012年7月9日、2012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12000元、11200元、15600元、10800元、16800元、2280元,共計68680元。被告胡某某在向原告劉某某借款的同時,均向原告劉某某出具了借條,借條中雙方約定了借款12000元、11200元、15600元、10800元、16800元、2280元的還款期限分別為2013年1月30日、2012年4月30日、2012年5月20日、2012年5月25日、2013年7月9日、2012年5月21日。被告胡某某至今未向原告劉某某償還借款。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6張借條,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2014)榮法民初字第01689號民事調(diào)解書,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2014)榮法民初字第01689號民事裁定書,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2014)榮法民初字第01689號開庭筆錄及借條,榮昌縣盤龍鎮(zhèn)大成村村民委員會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劉某某借款并出具6張借條,現(xiàn)雙方約定的還款日期均已屆至,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劉某某應當償還。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胡某某以每筆借款應付款次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向原告劉某某償還借款68680元及分別以12000元、11200元、15600元、10800元、16800元、2280元為本金,從2013年1月31日、2012年5月1日、2012年5月21日、2012年5月26日、2013年7月10日、2012年5月2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胡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518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wù)。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nèi)容生效后,權(quán)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李 婧

代理審判員 吉 勇

人民陪審員 饒克利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胡 巧

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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