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22閱讀量:(1249)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深寶法刑初字第2231號

公訴機關深圳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漢族,戶籍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滿族自治縣。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5月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深圳市寶安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蔡妙純,廣東仁皓律師事務所律師。

深圳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深寶檢刑訴(2015)22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某某及代理檢察員黃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蔡妙純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5月5日2時許,被告人李某在寶安區(qū)沙井街道上南大街某某酒吧遇到被害人韓某,遂一同喝酒。期間,李某發(fā)現(xiàn)韓某的手包放置在吧臺下,遂趁燈光昏暗之際將手包內(nèi)的現(xiàn)金人民幣7,900元盜走。韓某發(fā)現(xiàn)被盜后,于當日16時許致電李某,并將李某約至某某酒吧見面,李某承認盜竊,并歸還了現(xiàn)金人民幣2,500元給韓某。當日22時許,由于被告人無法歸還剩余的款項,韓某遂報警將李某抓獲。案發(fā)后,李某家屬已代其向韓某賠償了現(xiàn)金人民幣5,500元,韓某對李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質證之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并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另,被告人已向被害人退賠全部贓款,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本院認為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奚 少 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曾    雄

書記員 劉惠敏(兼)

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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