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與廖某裕、廖某林、中國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10閱讀量:(1286)

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82號

原告陳某某,女,漢族,住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黃家培,男,廣東海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明全,男,廣東海法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廖某裕,男,漢族,住某某市。

被告廖某林,男,漢族,住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廖某裕,與被告廖某裕為同一人。

被告中國某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公司,地址:某某市某某北路376號。

負責人張某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某,女。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廖某林、廖某裕、中國某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某保險某某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5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黃家培、被告某某某保險某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廖某林、廖某裕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2年4月12日14時20分,蕭某蓮駕駛無號牌電動車搭載原告在信宜市區(qū)某某加油站路口對出路段變更車道左轉彎時與被告廖某林駕駛其父親廖某裕的粵XXXXX輕型自卸貨車相碰,造成陳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廖某林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陳某某即被送到信宜市某某骨科醫(yī)院住院至5月18日出院,住院共36天,住院期間請人護理。原告出院后,經(jīng)常不適到村醫(yī)處用山草藥治療,原告經(jīng)廣東某某司法鑒定所進行傷殘評定,被鑒定為九級傷殘。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原告應獲得賠償為:1、信宜市某某骨科醫(yī)院的醫(yī)療費、門診檢查、診所中藥共14065.9元;2、護理費120×90天=108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36天=1800元;4、誤工費120×180天=21600元;5、鑒定費1900元;6、九級傷殘7890.25×20年×0.2=31561元;7、交通費350元;8、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9、營養(yǎng)費8000元;10、后續(xù)治療費9000元,合計102076.9元。被告廖某林駕駛被告廖某裕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上述損失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共計32865.9元,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000元,剩余部分由被告廖某林、廖某裕賠償22865.9元給原告。其他項目的損失合計為79211元屬于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損失的79211元,被告廖某裕、廖某林對該賠償承擔連帶責任;2、被告廖某裕、廖某林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外賠償22865.9元給原告;3、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某保險某某某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稱,1、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法定一年的訴訟時效;2、本案中沒有廖某林的駕駛證,我司僅負墊付搶救費的責任;3、除了2012年5月19日的醫(yī)療費票據(jù)有效外,其余醫(yī)療費票據(jù)均無效。沒有證據(jù)證實原告聘請了護工,視為家屬護理,家屬為農(nóng)村居民,應按農(nóng)業(yè)標準、住院36天計算。誤工費應按農(nóng)業(yè)標準計算,誤工天數(shù)計至出院后15天。鑒定費不屬保險賠償范圍,不予賠償。應按2011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應待實際發(fā)生后再憑票主張后續(xù)治療費。原告提供正式的交通費票據(jù)僅為150元,其余不賠償。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和本案的情況,精神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1000元;4、我司不承擔訴訟費。

被告廖某林、廖某裕提供書面答辯狀稱,1、答辯人僅承擔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外的30%賠償責任;2、原告請求賠償?shù)木唧w賠償項目和金額應重新核實,護理費應按住院天數(shù)計算,原告請求的營養(yǎng)費沒有依據(jù),后續(xù)治療費還沒發(fā)生,不予賠償;3、答辯人已支付了5000元給原告,應在答辯人承擔的賠償款中扣減。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14時20分,蕭某蓮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電動車xxxxx搭載陳某某由某某街道某某村往信宜市區(qū)某某方向行駛,途經(jīng)信宜市區(qū)某某加油站路口對出路段變更車道左轉彎時,與同方向在后由廖某林駕駛其父親廖某裕的粵XXXXX輕型自卸貨車相碰,造成電動摩托車跌地、蕭某蓮、陳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2年4月23日,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信公交認字(2012)第201206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蕭某蓮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廖某林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陳某某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陳某某被送到信宜市某某骨傷科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12年5月18日出院,出院醫(yī)囑:繼續(xù)治療,定期復查,加強鍛煉,門診隨診,住院期間有護理人員壹人。2012年6月23日,原告陳某某到信宜市信城瑞安堂藥店購買中藥治療。2012年7月10日、2013年4月23日,原告回信宜市某某骨傷科醫(yī)院門診診查。因此,原告在信宜市某某骨傷科醫(yī)院用去住院醫(yī)療費13937.85元、門診醫(yī)療費68元、中藥費用60元,合計為14065.85元。原告陳某某稱其住院期間由其丈夫李某煥護理,李某煥是農(nóng)村居民。

2014年1月10日,原告陳某某委托廣東某某司法鑒定所進行傷殘等級、誤工、營養(yǎng)、護理時限、后期醫(yī)療費評定,該所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廣中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24號鑒定意見書,認定陳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符合Ⅸ(九)級傷殘;傷后誤工時間180日、營養(yǎng)時間90日、護理時間90日;左脛骨內固定物取出費用9000元。原告因進行鑒定用去鑒定費1900元,同時,原告稱其與李某煥到云浮作傷殘鑒定用去交通費350元。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傷者蕭某蓮于2014年5月7日到本院稱其因本次事故到信宜市某某骨傷科醫(yī)院住院治療了十幾天,用去了3000多元醫(yī)療費,因所用去的醫(yī)療費不多,其明確表示放棄分配被告廖某林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某某保險某某某公司購買交強險的分項限額,由其自行負擔所支出的費用。

另查明,被告廖某林駕駛的粵XXXXX輕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是其父親即被告廖某裕,該車以被保險人為廖某裕在被告某某某保險某某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陳某某的身份證和戶口簿、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的行駛證和保險單、信宜市信城瑞安堂藥店收款收據(jù),中藥收款收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交通費票據(jù)、李某煥的身份證和戶口本、信宜市某某骨傷醫(yī)院的出院證明書、住院病案、出院記錄、手術記錄、醫(yī)療費票據(jù)等證據(jù)證實,并經(jīng)庭審質證,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過錯方應根據(jù)事故責任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蕭某蓮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廖某林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該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陳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傷殘經(jīng)廣東某某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九級傷殘,該鑒定結論客觀公平,依據(jù)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參照《廣東省2013年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依法核定原告陳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如下:①、關于醫(yī)療費14065.9元。原告陳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用去醫(yī)療費共計14065.85元,但其中60元中藥收款收據(jù)不是正式票據(jù),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不予支持。其余醫(yī)療費14005.85元(14065.85元-60元)有相關票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②、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據(jù)核定,原告住院治療共37天,原告訴請按36天計算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為1800元(50元/天×36天);③、關于誤工費21600元。本案原告構成傷殘,誤工時間可計至出院后15天,原告住院37天,故誤工時間可計為52天(37天+15天),原告請求按180天計算,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受害人是農(nóng)村居民的事實,誤工費可參照農(nóng)、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9744元/年計算。因此,誤工費計為2812.84元(19744元/年÷365天×52天)。對原告請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④、關于護理費10800元的問題。根據(jù)醫(y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證明書》證實原告住院期間壹人護理,原告的護理人李某煥是農(nóng)村居民,無固定收入,可按農(nóng)、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9744元/年計算。因此,護理費計為2001.45元(19744元/年÷365天×37天)。對原告請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⑤、關于殘疾賠償金31561元。原告經(jīng)鑒定為九級傷殘,原告訴請按7890.25元/年計算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依照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原告的殘疾賠償金計為31561元(7890.25元/年×20年×20%);⑥、關于鑒定費1900元。原告因做鑒定用去鑒定費1900元,該費用均屬傷殘鑒定所需實際支出的費用,并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⑦、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的問題。該事故造成原告九級傷殘,給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傷害,根據(jù)當?shù)氐纳钏?、事故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傷害程度等情況,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為1800元;⑧、關于交通費350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陳某某因進行傷殘鑒定,需支出相應的交通費,根據(jù)其提供的正式票據(jù),信宜至云浮單程為75元,計算兩人來回,交通費為300元(75元×2人×2);⑨、關于營養(yǎng)費8000元。醫(yī)囑證實原告出院后需要加強營養(yǎng),且其因本次事故構成九級傷殘,因此,確定營養(yǎng)費酌情為1500元;⑩、關于后續(xù)治療費9000元。因原告訴請的后續(xù)治療費還未實際發(fā)生,無法確定其后續(xù)治療的具體金額,故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陳某某因該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由被告廖某林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被告廖某林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某某保險某某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陳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其中醫(yī)療費14005.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yǎng)費1500元,合計17305.85元,由被告某某某保險某某某公司在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內賠償10000元給原告陳某某,超過醫(yī)療費賠償限額部分為7305.85元(17305.85元-10000元),由被告廖某林按其負事故次要責任承擔30%責任賠償2191.76元(7305.85元×30%)給原告陳某某;誤工費2812.84元、護理費2001.45元、鑒定費用1900元、殘疾賠償金3156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80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40375.29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依法應由被告某某某保險某某某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40375.29元給原告陳某某。因此,被告某某某保險某某某公司依法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限額內賠償50375.29元(10000元+40375.29元)給原告陳某某。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廖某林、廖某裕支付了5000元給原告陳某某,已超出其應賠償?shù)?191.76元,故被告廖某林、廖某裕在本案中無需再承擔賠償責任了。由于被告廖某林、廖某裕對于其預支超出部分沒有提出反訴,故本院不予合并處理,由其另辟途徑解決。因原告陳某某在本案中沒有訴請蕭某蓮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蕭某蓮應承擔賠償責任部分,本院不予處理。

關于本案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的問題。經(jīng)查,原告陳某某于2012年5月18日從信宜市某某骨傷科醫(yī)院出院時僅是好轉出院,尚未治愈。原告陳某某出院后還于2013年4月23日回醫(yī)院復診,且原告陳某某的傷勢于2014年1月21日經(jīng)廣東某某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九級傷殘。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jīng)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因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原告陳某某傷勢確診之日為廣東某某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結論之日即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3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沒有超過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規(guī)定,故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另外,被告某某某保險某某某公司沒有證據(jù)證實被告廖某林在事故發(fā)生時是無證駕駛,故對其辯稱被告廖某林是無證駕駛,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廖某林、廖某裕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不到庭參加訴訟,但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依法可缺席判決。

綜上,被告某某某保險某某某公司依法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限額內賠償50375.29元給原告陳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中國某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人民幣50375.29元給原告陳某某。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1元,由被告中國某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公司負擔530元,原告陳某某負擔6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 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 陳水珊

交通事故糾紛  

熱門合同
廈門易法通法務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
可信網(wǎng)站身份認證 支付寶特約商家 網(wǎng)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關于我們 網(wǎng)站地圖 隱私申明 閩ICP備09042048號-2 版權:易法通股份
關注導師
關閉

連續(xù)5天獲取價值700元干貨

Day1贈送 法務官針對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風險提示版1份

Day2贈送 視頻課程教《勞動合同填寫指南》

Day3贈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協(xié)議范本》1份

Day4贈送 法務官微信在線專業(yè)答疑1小時

Day5贈送 視頻課程《社保入稅爭議處理》教避稅秘訣

二維碼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維碼

微信掃描二維碼

加我個人微信

法律問題,實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