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訴張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崗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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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蘿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蘿民初字第272號

原告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法定監(jiān)護人王某某(系原告母親),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張玉花,黑龍江吉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共青農場某某水庫下崗工人。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鶴崗市工農區(qū)華廈路興偉公司綜合樓***門市。

法定代表人孫某、吳某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崗中心支公司職員。

原告于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保鶴崗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劉傳軍獨任審理,于2015年5月8日、5月21日公開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邢某自愿撤回對被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原告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某乙、被告某乙財保佳木斯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邢某訴稱:2011年3月14日,原告駕駛黑H0***警號轎車自哈肇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504公路+400米處時,因側滑駛入道路左側,其車左側中部與對向劉某某雇傭的司機潘某某駕駛的黑D45***號貨車左前側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蘿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潘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負主要責任。該起事故造成原告支出醫(yī)療費10,185.00元、護理費26,0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0.00元、營養(yǎng)費4,500.00元、殘疾賠償金90,146.00元、財產損失2,000.00元。被告某乙財保佳木斯支公司作為劉某某涉案車輛交強險的承保人,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乙財保佳木斯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付賠償款12,2000.00元。

被告某乙財保佳木斯支公司辯稱:被告對原告支出醫(yī)療費10,185.00元、護理費26,000.00元、伙食補助費8,500.00元、營養(yǎng)費4,500.00元、殘疾賠償金90,146.00元無異議,對財產損失2,000.00元有異議。原告對該起交通事故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被告同意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2,000.00元。另外,原告的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邢某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車輛修理發(fā)票原件兩張,維修清單原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財產損失為2,000.00元。

證據二,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一份、2012年11月22日蘿北縣公安交巡警大隊對劉某某和邢某進行調解后制作的調解書一份、2012年7月10日鶴崗市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對邢某傷殘等級和醫(yī)療終結時間的鑒定意見書一份及證人柳某某的當庭證言,證明原告的主張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某乙財保佳木斯支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不能證明原告的損失。對證據二的代抄單、調解書、鑒定意見無異議,對柳某某的證言的真實性有異議,但是證據二,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卻能證明原告的主張超過了訴訟時效。

被告某乙財保佳木斯支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蘿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蘿公交認字(2011)第55號]復印件一份,證明該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對案發(fā)第一現(xiàn)場進行客觀詳實的記錄,依法做出認定結論,認定原告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認定書應當作為責任劃分的依據。

原告邢某對被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為:被告所舉的蘿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蘿公交認字(2011)第55號]已經被鶴崗市公安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撤銷,蘿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重新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故該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對上述證據綜合認證如下:

對原告邢某提供的證據證據一,被告雖然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但該證據與原告的陳述相一致,被告未能提供證據推翻該證據,故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予以采信;對證據二中的證人證言因系孤證,不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對證據二中的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和蘿北縣公安交巡警大隊制作的調解書,因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鶴崗市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其標明的鑒定日期為2012年10月15日,而意見書尾部落款日期為2012年7月10日,時間前后矛盾,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對被告某乙財保佳木斯支公司提供的證據,該證據已經被上一級公安部門撤銷,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并結合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2011年3月14日,原告駕駛黑H0***警號轎車自哈肇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504公路+400米處時,因側滑駛入道路左側,其車左側中部與對向潘某某(系車主劉某某雇傭的司機)駕駛的黑D45***號貨車左前側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造成原告支出醫(yī)療費10,185.00元、護理費26,0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0.00元、營養(yǎng)費4,500.00元、殘疾賠償金90,146.00元、財產損失2,000.00元。2011年4月8日蘿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蘿公交認字(2011)第55號]認定邢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潘某某無責任。邢某提出了復核申請,2011年4月25日鶴崗市公安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鶴公交復字(2011)第002號],該復核結論撤銷了[蘿公交認字(2011)第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11年4月30日蘿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潘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負事故主要責任。

另查明,劉某某所有的黑D45***號貨車在被告某乙財保佳木斯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本院認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侵權人投保交強險的,對被侵權人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劉某某所有的黑D45***號貨車在被告某乙財保佳木斯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對原告邢某的損失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雖然對原告修理車輛的費用提出異議,但通過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原告修理車輛的費用為2,000.00元。被告辯稱原告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但未提供證據推翻蘿北縣公安交巡警大隊關于潘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邢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故被告要求其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時效的問題。我國法律規(guī)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起算日應從賠償責任具體確定之日起算,本案中,根據被告及原告的申請,本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護理期限及營養(yǎng)期限進行了鑒定,2015年1月23日黑龍江新訟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原、被告均無異議,鑒定意見作為原告計算受到損失的依據,那么賠償責任確定之日應為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之日,故被告辯稱原告的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某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邢某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財產損失等費用合計122,000.00元。

如果被告中國某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0.00元、鑒定費用4,633.00元由原告邢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傳軍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張儷瑩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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