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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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建刑初字第74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甲,系被害人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舉某,系被害人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乙,系被害人長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丙,系被害人次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丁,系被害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孫元海,黑龍江繁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侯某某,無固定職業(yè)。2015年3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5日被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2015年5月29日被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法院決定逮捕,同日由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執(zhí)行,現羈押于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看守所。
辯護人趙進泉,黑龍江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馬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湯某。
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黑建農檢訴刑訴(2015)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以請求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為由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8日、7月20日、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蔣玉英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丙(同時受楊某甲委托代理出庭)、楊某丁、舉某、楊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孫元海、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辯護人趙進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湯某、馬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28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侯某某超速駕駛黑L×××××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車(載乘被害人楊某),沿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公路44㎞+751m處時,與前方因故障停在路邊修車的馬某駕駛的雷沃牌歐豹×××××型農用車發(fā)生相撞,事故造成楊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案發(fā)后,湯某電話報警,侯某某保護現場,并隨警察將傷者送往醫(yī)院。經法醫(yī)鑒定:楊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開放性粉碎性顱腦損傷而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侯某某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某負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侯某某明知他人已經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報案登記、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被告人供述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侯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行駛,未確保安全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侯某某明知他人已經報警,在現場等待交警部門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其判處刑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甲、舉某、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訴稱,要求判令被告人侯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馬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07982元,其中,死亡賠償金452180元,喪葬費20397元,扶養(yǎng)費35405元,扣除被告人侯某某已給付20000元,被告人侯某某、馬某應當賠償487982元,被告人湯某作為雇主,與馬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認為:1、被害人楊某雖是農村戶口,但已在城鎮(zhèn)(某農場場部)居住二年以上,并與兒子楊某丁共同經營390畝水田,其收入來源和消費支出均在城鎮(zhèn),經常居住地是城鎮(zhèn),故相關賠償項目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2、被扶養(yǎng)人楊某甲已經*歲,身體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在戶籍地農村自有2畝口糧田,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需要扶養(yǎng)人扶養(yǎng),楊某甲育有一子一女。要求被告人支付扶養(yǎng)人扶養(yǎng)費的訴求應該得到支持。3、被害人楊某死亡原因是因為被告人侯某某和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馬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導致交通肇事,經搶救無效死亡,與幫工無關。被告人侯某某幫忙是派工人駕駛農用車拉苫布,肇事車輛是面包車,被害人是面包車上乘坐人且無任何責任。被告人主張的是因為幫工才導致的交通事故,應該由原告承擔相應責任,減輕被告人的責任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4、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湯某是肇事農用車的實際所有人又是雇主,雇傭馬某干活。湯某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馬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人侯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對于原告人主張的賠償辯解稱,同意賠償原告人的損失,但不同意數額,認為自己是為楊某丁幫工,被害人自己也有責任,另外被告人也沒有足夠的賠償能力。
辯護人辯稱:1、交通事故認定書遺漏了必要責任方車輛,湯某駕駛的轎車對于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一定事故責任,但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湯某駕駛轎車逆向停車并開啟遠光燈沒有記載,對于責任也沒有進行認定,屬于遺漏責任主體。2、馬某駕駛的湯某所有的農業(yè)拖拉機涉嫌違法改裝,對于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也有一定因果關系,但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沒進行必要的記錄。3、有法定和酌定從輕情節(jié):被告人侯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自首;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必要的賠償;無前科劣跡,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4、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沒有證據證明,應按被害人的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標準賠償;5、因楊某甲在居住地有2畝承包土地,屬有經濟來源,按照法律規(guī)定,給付撫養(yǎng)費的條件應同時具備即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并依靠被害人撫養(yǎng),而楊某甲有生活來源,不符合此法律規(guī)定,故不應給付楊某甲撫養(yǎng)費。6、對于被害人請求賠償數額的訴訟請求,首先應當由附帶民事被告人湯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其次由負主要責任的被告人侯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再由負次要責任的附帶民事被告人湯某負30%的賠償責任,并由湯某和馬某負連帶責任。7、被告人侯某某受到原告人楊某丁的請求,到其地里拉東西返回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應當減輕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應楊某丁的請求駕駛農用車給其拉苫布,18時30分許,侯某某和楊某(本案被害人,系楊某丁之父)將苫布裝上農用車后,侯某某駕駛其購買的黑L×××××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車載乘楊某回家,當沿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公路44㎞+751m處(某農場路段)時,與前方因故障停在路邊修車的馬某駕駛的雷沃牌歐豹×××××型農用車發(fā)生相撞,事故造成楊某受傷,兩車損壞。案發(fā)現場在另一輛轎車上的湯某打電話報警,楊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法醫(yī)鑒定:楊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開放性粉碎性顱腦損傷而死亡。經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侯某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未確保安全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馬某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拖車無燈光)的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故障,未按規(guī)定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是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侯某某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某負負次要責任,楊某無責任。經佳木斯市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司法監(jiān)督所車輛技術司法鑒定:黑L×××××號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車前部右側,與無號牌雷沃牌歐豹×××××型輪式拖拉機組掛車尾部左側發(fā)生鉆入式接觸碰撞。黑L×××××號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車事故初行駛速度約67公里/小時。
案發(fā)當時,被告人侯某某明知他人報案,在現場搶救傷者并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害人楊某的父親楊某甲現*周歲,楊某甲育有一子一女,在某鄉(xiāng)某村有兩畝口糧田。被害人楊某系農村戶籍,從2013年起在黑龍江省某農場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因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行為和附帶民事被告人馬某的侵權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損失共計507982元,其中死亡賠償金452180元(22609元×20年),喪葬費20397元(40794÷2),被扶養(yǎng)人楊某甲生活費35405元(14162×5年÷2),被告人侯某某已給付20000元。
再查明,肇事車輛雷沃牌歐豹×××××型農用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湯某系該車輛的車主,馬某系湯某雇傭的司機。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侯某某的常住人口詳細信息及照片證實: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某市某鎮(zhèn)某村某屯。系負刑事責任年齡。
2、現實表現證明證實:侯某某在某農場居住期間表現一般,無違法違紀行為。
3、報警記錄及受理案件登記表證實:案件來源系湯某于2015年3月28日18時48分電話(139××××1627)報案稱:在某公路某場部南側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面包車與我家正停在公路邊修車的膠輪拖拉機發(fā)生相撞,面包車內有人受傷,請交警處理。
4、到案經過證實:2015年3月28日18時40分,侯某某駕駛黑L×××××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某公路由南向北行至某公路44km+751m處時,與前方因故障停在路邊修車馬某駕駛的雷沃牌歐豹×××××型農用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小型客車乘車人楊某受傷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5年3月28日23時,侯某某被口頭傳喚至某公安分局辦案區(qū)接受訊問。
5、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侯某某已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C1。
6、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號牌種類是松花江牌小型汽車,號牌號碼是黑L×××××,機動車所有人于某偉。
7、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證實:2015年3月28日在某農場職工醫(yī)院對馬某進行血樣提??;在同江市人民醫(yī)院對侯某某進行血樣提取。
8、證人湯某證言證實:2015年3月28日晚上18時11分,我在某農場四區(qū)地點的長工馬某給我打電話說農用車在場部南側爆胎了,然后我去外環(huán)找修理工,想讓修理工把輪胎卸下來,拿到修理部去補胎,然后我女婿楊某戊開車拉著我,到壞車的地方,楊某戊逆向把轎車停在農用車前面,用大燈照著亮換輪胎,然后楊某戊打電話叫來一輛出租車接著他去他地點,有事他走了,我們就開始卸輪胎,修理工葉某卸輪胎螺絲,農用車司機馬某站在輪胎前面抱著輪胎,我站在前輪后面把著輪胎,防止輪胎動,就在卸到最后一個螺絲的時候,我聽咣當一聲,農用車司機朝前飛了出去,然后我就和葉某去農用車拖車后方查看情況,看到一輛面包車撞在農用車拖車左后角,面包車司機回頭喊,大爺、大爺,我一聽面包車上還有其他人,我就走到面包車這側的中門把門打開,我看見有一個人滿臉是血躺在中間的坐上,這時司機對著我喊:快往醫(yī)院打電話,叫救護車。我趕緊掏出手機往某農場醫(yī)院打電話,但是打了兩遍都沒人接,面包車的司機這時跟我說:把手機給我用用。我也沒搭理他。我就拿我自己的手機往某公安局打電話報案了。過了一會警車就來了,我和面包車司機把傷者抬上警車,我、面包車司機馬某坐著警車把傷者送到某醫(yī)院。我和馬某又坐著警車回到現場。
9、證人馬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28日晚上16時30分左右,我駕駛雷沃牌某型農用車從某四區(qū)地點出來,準備去某農場修農用車,當時我的車行駛到某農場南側時,農用車的右側前輪爆胎了,然后我就將農用車頭北尾南停在路邊,給車主湯某打電話,大約過了二十多分鐘,湯某開車拉著修理工來了,湯某把轎車逆向停在農用車的前面,用大燈照著,修理工擰螺絲,我在前面抱著輪胎,不讓輪胎動,車主站在前車輪與后車輪中間把著輪胎,大約也就十分鐘左右,在我聽到咣當一聲的同時我被撞飛出去三、四米,然后車主和修理工就去農用車的后方查看情況,車主就打電話報了警,我在地上躺了一會,爬到車旁邊,扶著車站起來,然后警車就來了。事情的經過就是這樣的。湯某打電話報的案。
10、證人葉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28日晚上18時11分,湯某給我打電話說他的農用車在場部南側爆胎了,讓我去把農用車的輪胎拆下來,拿到修理部去補胎,然后湯某拉著我,到壞車的地方,湯某把轎車停在農用車前面,用大燈照著,我們就開始修車,我擰螺絲,農用車司機站在車前面抱著輪胎,湯某站在前輪與后輪中間把著輪胎,防止輪胎動,擰到最后一個螺絲的時候,我聽咣當一聲,農用車司機飛了出去,我被輪胎扳子打了胸口一下,然后我就和湯某去農用車后方查看情況,一輛面包車撞在農用車拖斗上,我倆發(fā)現有人受傷,湯某就打電話報警了,過了一會,警車就來了。事情的經過就是這樣的。因為我傷的不是很重,不需要做傷殘鑒定,不需要賠償。
11、佳機綜檢站司鑒所(2015)毒檢字第119號鑒定意見證實: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5mg/100ml。
12、佳機綜檢站司鑒所(2015)毒檢字第118號檢測報告書證實: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5mg/100ml。
13、佳機綜檢站司鑒所(2015)車技鑒字第059號車輛技術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1.黑L×××××號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車前部右側,與無號牌雷沃牌歐豹×××××型輪式拖拉機組掛車尾部左側發(fā)生鉆入式接觸碰撞;2.黑L×××××號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車事故初行駛速度約67公里/小時。
14、(黑同)公(刑技)鑒(法病)字(2015)15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楊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開放性粉碎性顱腦損傷而死亡。
15、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交警大隊現場勘查筆錄(一份)、現場圖(一份)現場照片20張證實:案發(fā)現場位于某公路44km+751m處及肇事后的現場情況。
16、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侯某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未確保安全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馬某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拖車無燈光)的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故障,未按規(guī)定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侯某某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某負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無責任。
17、被告人侯某某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補充筆錄各一份證實,2015年3月28日晚上18時左右,我駕駛黑L×××××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車從某農場三十七隊出來,準備去場部。當時我的車上有一個乘車人楊某在面包車的中間座位上。當車行至某公路某場部南側時,在我車的對面來了一輛車,這輛車的燈光很亮,晃的我看不清前方的情況。還沒等我跟這輛車會車的時候,我突然看見在我的前方有一輛膠輪拖拉機在公路的右側停著,這時我的車跟膠輪拖拉機的距離已經很近了,大約四至五米左右。我趕緊踩剎車,但是已經來不及了,就與膠輪拖拉機相撞了。事故發(fā)生后,當時我沒帶電話,我看見農用車前面有人影,我站在公路沖他們喊:趕緊報警,找救護車,車上有人受傷了。這時湯某就走過來,我跟他說把你電話借我,我往醫(yī)院打電話。湯某把手機給我,但是他的手機有解鎖功能,我沒解開,我就把電話還給湯某了,并告訴他讓他打電話報警和叫救護車,不一會警車就來了,把我和楊某送到某農場職工醫(yī)院。到醫(yī)院后醫(yī)生給楊某打了一針,我看楊某滿臉全是血,我趕緊找120救護車把楊某送到同江市醫(yī)院。
上列證據由公訴人當庭出示、宣讀后,經被告人辨認和控辯雙方質證等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陳述程序查證屬實,證據確實、充分。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為了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本庭出示,并經質證的如下證據:
1、戶口簿復印件證實,被害人楊某的年齡及被撫養(yǎng)人楊某甲的年齡。
2、某農場街道辦事處第一居民委員會證明、建三江農墾公安局某分局的暫住證明證實,楊某在城鎮(zhèn)居住二年以上(該證明已經合議庭調查核實)。
3、某鄉(xiāng)某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二份)證實,楊某甲有兩個子女,兒子楊某及女兒楊某艷,楊某甲在居住地只有兩畝地糧田,不足以支付其生活費用,需要贍養(yǎng)。
4、農業(yè)承包合同證實,楊某和楊某丁共同種植水稻三百九十畝。
5、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侯某某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某負次要責任,楊某無責任。
6、殘疾證證實,楊某甲的女兒楊某艷系殘疾人。
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列舉的證據1、2、3、5,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能夠證明所要證實的問題,予以采信;證據4,能夠證實楊某丁種植水稻,證明不了楊某丁與楊某共同種植水稻,不予采信;證據6,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不予采信。
被告人侯某某的辯護人向本院提交了收條、收據及法醫(yī)鑒定費收據證實:侯某某已支付楊某的喪葬費用20000元、支付交通費用1500元、支付楊某的鑒定費用2000元。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馬某向本院提交勞動合同一份證實:馬某受雇于湯某在其水稻田作長工。
上述被告人侯某某的辯護人提交的1500元收據及2000元鑒定費票據,其真實性予以采信,但與原告人的訴請無關聯(lián);提交的20000元收條,經質證,原告人同意在訴請之內予以折抵,予以采信。馬某提交的勞動合同能夠證實與湯某系雇傭關系,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未確保安全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納。
關于辯護人認為湯某駕駛的轎車對于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一定責任,馬某駕駛的農用拖拉機涉嫌違法改裝,對于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有一定因果關系,但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沒有認定和記錄的問題。經查,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侯某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未確保安全系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馬某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拖車無燈光)的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故障,未按規(guī)定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是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侯某某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某負負次要責任。辯護人未提供相關的證據證實其所提出的上述兩種情形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因果關系,且被告人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后也未提出異議,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責任劃分客觀,應當予以采信。對辯護人的該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侯某某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案發(fā)后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報案的情況下沒有離開案發(fā)現場并立即參與搶救傷者,到案后如實供述構成自首,受害人死亡后給付了部分喪葬費用,可酌情從輕,對辯護人的該意見予以采納。
關于辯護人認為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應按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標準賠償的意見,經查,被害人在黑龍江省某農場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該農場屬于城鎮(zhèn)范圍,被害人的經常居住地為城鎮(zhèn),其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應按照經常居住地的戶籍標準計算其死亡賠償金,辯護人的該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甲在居住地有2畝承包土地,不符合給付撫養(yǎng)費條件的意見,經查,原告人楊某甲現年*歲,已經喪失勞動能力,雖有2畝糧田,尚不足以支付其生活和醫(yī)療所需,需要贍養(yǎng)。楊某甲的關于贍養(yǎng)費的請求于情、于法、于理均應支持,應當得到贍養(yǎng)賠償。對辯護人的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賠償順序:首先由被告湯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其次由負主要責任的被告人侯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再由負次要責任的被告人湯某負30%的賠償責任,湯某和馬某負連帶賠償責任,該意見合理合法,予以采納。
關于認為被告人侯某某給原告人楊某丁幫工應當減輕賠償責任的意見,經查,本案被告人系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丁的要求幫忙,與其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并無關聯(lián),被告人如主張幫工行為酌減賠償責任,應當依法對楊某丁提起訴訟,如果幫工行為成立,該部分責任應當由被幫工人楊某丁個人承擔。本案解決的系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僅依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抗辯不能解決幫工問題且該請求系另一法律關系,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關于本案是否構成幫工,能否因此而減輕被告人的賠償責任,被告人可依法另行主張。
因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行為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馬某的侵權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507982元應當得到賠償。被告人湯某的雷沃牌歐豹×××××型農用車上路前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未投保的情況下,湯某應當承擔交強險的先行賠付責任,即按照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先行賠償死亡賠償金110000元后,剩余數額397982元按照責任劃分比例承擔。被告人侯某某承擔70%即278587.40元,扣除已給付20000元后應承擔258587.40元;因馬某在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湯某作為雇主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119394.60元,馬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馬某系侵權人,與交強險投保義務人不一致,當事人請求其承擔交強險的連帶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馬某亦應承擔交強險的連帶賠償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侯某某明知他人已經報案,在現場積極搶救傷者并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部分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
二、被告人侯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甲、舉某、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扶養(yǎng)費共計258587.40元;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湯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甲、舉某、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死亡賠償金229394.60元,馬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賠償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王敬軍
審判員 方 芳
審判員 楊嘉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蔡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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