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訴周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1267)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冷民二初字第1295號

原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段如意,湖南紅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煜,湖南紅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謝定祥,新化縣中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后,由審判員劉婕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楊友娥、姜正華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段如意、被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謝定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3年2月22日,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簽訂了《鉆機租賃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在冷水江、新化境內(nèi)鉆孔施工,月租金伍萬元;租金支付方式為先行支付,未按時支付租金,乙方(原告)有權(quán)停工并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協(xié)議書簽訂后,原告便安排鉆機進入冷水江市公務員小區(qū)開始施工,于2013年6月份完工。本次工程共計租金為16.3萬元,被告周某某實際支付了11萬元,仍欠5.3萬元沒有支付給原告。冷水江的工程完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討租金,被告周某某總是以承包虧損為由拖欠,并要求原告給予適當減免。后來,在原告的一再催討下,被告于2013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欠條注明:欠劉某某鉆機肆萬陸仟元。至今為止,被告未支付所欠租金。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請求法院判決:1、被告周某某償還46000元鉆機租金給原告,并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年利率6%);2、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鉆機租賃協(xié)議書》;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周某某承擔。

被告周某某辯稱,1、原、被告簽訂了《鉆機租賃協(xié)議書》中約定:每月租用費有伍萬元,工程完工不足25個工作日的按天計算。在整個租賃期間,實際總工作時間不到300個小時,被告已經(jīng)支付了11000元租金給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原告應當退還35000元給被告;2、《鉆機租賃協(xié)議書》中約定,乙方應該確保設備正常運行,不得因設備維修影響進度。實際上,原告的設備進場一個月后就需更換鉆頭,從長沙發(fā)鉆頭到冷水江便誤了5天工,影響了被告的正常工作進度;3、原告派的操作工與5月14日起失蹤,到5月22日,原告自己從湖北趕到工地親自操作。由于原告的原因?qū)е卤桓姹豁椖坎苛P款60000元,因此該款應當由原告承擔。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判令原告退回租金35000元及罰款60000元。

原告劉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被告的戶籍證明,擬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

3、《鉆機租賃協(xié)議書》,擬證明原、被告之間簽訂了租賃協(xié)議的事實及協(xié)議內(nèi)容;

4、欠條,擬證明被告周某某欠原告劉某某租金46000元的事實。

被告周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1、計工本,擬證明原告方派來施工人員只工作了不到300個小時;

2、天氣預報,擬證明由于天氣原因不能開工;

3、處罰通知單,擬證明由于原告派來的施工人員無故失蹤,延誤了工期,導致項目部對被告進行罰款6萬元;

4、《鉆機租賃協(xié)議書》,擬證明原、被告之間簽訂了協(xié)議書。

對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被告周某某均沒有異議。

對被告周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原告劉某某發(fā)表如下質(zhì)證意見:

1、證據(jù)1、2、3與本案無關,但同時間接證明了不能施工的原因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未施工,天氣預報不能真實的直接的反映施工的具體時間;

2、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對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本院認為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予以采信。

對被告周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本院作如下認定:

1、對證據(jù)1不予采信,其是被告單方提供的一個工作記錄,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無法直接證實是原告提供給被告的鉆機的工作情況;

2、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予以采信,但無法反映鉆機的實際工作情況;

3、對證據(jù)3不予采信,其與本案無關;

4、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予以采信,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簽訂了鉆機租賃協(xié)議。

綜合原、被告的舉證、質(zhì)證情況和法庭調(diào)查查明的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2013年2月22日,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簽訂了《鉆機租賃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在冷水江、新化境內(nèi)鉆孔施工,月租金伍萬元;租金支付方式為先行支付,未按時支付租金,乙方(原告)有權(quán)停工并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協(xié)議書簽訂后,原告便安排鉆機進入冷水江市公務員小區(qū)開始施工。該工程2013年6月份完工。該工程共計租金為16.3萬元,被告周某某實際支付了11萬元,仍欠5.3萬元沒有支付給原告。后來,在原告的催討下,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原告同意被告只支付租金46000元,被告周某某并于2013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欠條上約定:“今周某某欠劉某某鉆機租金肆萬陸仟元正”。至今為止,被告未支付所欠租金46000元。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被告周某某拖欠原告劉某某的鉆機租金46000元是否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2、原告劉某某是否應當退還被告周某某租金35000元及支付罰款6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周某某拖欠原告劉某某鉆機租金46000元,并出具了欠條,欠條合法有效,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拖欠租金,系違約行為。故對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鉆機租賃協(xié)議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解稱,租賃期間,鉆機的實際工作時間不到300個小時,按照租賃協(xié)議的約定,“每月租用費有伍萬元,工程完工不足25個工作日的按天計算”,被告已支付租金110000元,那么原告還應當退還給被告租金35000元。但被告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鉆機實際工作了多少時間,而被告又在沒有受到威脅或脅迫的情況下,向原告出示了欠條,故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出示的欠條,系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被告的主張不予支持。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拖欠的鉆機租金46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間的欠條沒有約定付款期限,故被告支付利息的時間應當從起訴之日起開始計算。被告主張原告退回其租金35000元及要求原告支付因誤工的罰款60000元,因被告沒有提起反訴,且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周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向原告劉某某支付鉆機租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原告起訴之日起至被告償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解除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周某某之間簽訂的《鉆機租賃協(xié)議書》。

本案案件受理費9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475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婕

人民陪審員  楊友娥

人民陪審員  姜正華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陽瑾麗

租賃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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