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甲與曹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1587)

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揚廣民初字第1187號

原告崔某甲。

委托代理人呂嗚,江蘇文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02*******924,租住在揚州市曲江街道施井村西亞*號。

委托代理人王立琴,江蘇唐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崔某甲與被告曹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談文榮獨任審判,并于2015年7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崔某甲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年××月××日生一子崔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后雙方感情一直不和,加之原告長期在外地工作,聚少離多,導致感情日益淡薄。近年來,雙方因被告不贍養(yǎng)原告父母問題產(chǎn)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離家租房居住至今,分居達兩年時間。原告認為雙方感情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加之長期分居導致婚姻名存實亡,故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曹某辯稱:其不同意離婚,原、被告是自由戀愛,婚姻基礎牢靠婚后生有一子。原告婚后長期在外地工作,被告盡心照顧家庭。雙方在贍養(yǎng)原告父母問題上存在矛盾,并沒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離家租房居住是因為雙方在贍養(yǎng)原告父母問題上存在矛盾所致,并不是雙方感情出了問題。其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年××月××日生一子崔某乙。婚后雙方感情尚可,但與被告父母同住,近年來家庭關系上產(chǎn)生了一定的矛盾,特別是原告長期在外工作,被告在贍養(yǎng)原告父母問題上與原告產(chǎn)生矛盾。被告因此在外租房居住,進而影響夫妻感情。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案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因雙方各執(zhí)己見,致調(diào)解未果。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在日常生活中,雙方因為贍養(yǎng)老人等發(fā)生矛盾在所難免,但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的程度。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以感情的交流和溝通,增強家庭責任感,相互包容,相互信任,夫妻關系還是有可能改善的。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崔某甲與被告曹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為120元,由原告崔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談文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付丹娜

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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