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與陳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459)

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門民(商)初字第430號

原告谷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馬龍,陜西三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

被告陳某(系王某之女,兼王某之委托代理人),女,19**年**月**日出生。

原告谷某與被告陳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嶺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案情復雜,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轉(zhuǎn)為普通程序?qū)徖?,合議庭由審判員張嶺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張翟紅、楊彥霞依法組成。本案分別于2015年4月15日、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谷某及代理人馬龍,被告陳某(被告王某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谷某訴稱:谷某經(jīng)武某介紹認識陳某、王某母女二人。陳某二人提出向谷某借款150萬元,并用王某承租的位于北京市門頭溝區(qū)城子西街的一套房產(chǎn)進行抵押。陳某為證明有還款能力,向谷某提供了房管科證明及戶口本復印件。谷某分別于2011年11月5日(12萬元)、11月8日(10萬元)、11月10日(48萬元)及11月15日(80萬元)在北京市某區(qū)*號某賓館中谷某的辦公室將現(xiàn)金150萬元交付給陳某。上述現(xiàn)金中有1038000元是谷某的朋友周某提供的,余款為谷某自己的現(xiàn)金。陳某收到現(xiàn)金后向谷某出具了收條。2011年11月16日,谷某與陳某、王某在陳某家中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約定陳某母女在2012年11月16日前還款,每逾期一天按0.001%計算罰息。在雙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后,共同將之前所出具的欠條銷毀。2014年5月,谷某曾將陳某、王某訴至法院,雙方口頭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后撤訴。但此后陳某、王某反悔,且至今未還款。故谷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陳某、王某:1、償還借款15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損失(以15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2年11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谷某為證明己方主張,除向法庭提供借款協(xié)議外,還提供了證人周某的證言及周某的銀行取款明細。證人周某出庭作證稱:“周某與谷某合伙進行民間放貸,周某主要負責籌集錢款,谷某負責實際執(zhí)行。谷某負責給周某保本,收益二人按出資比例分配。在2011年9月份,周某分兩次交給谷某1038000元,谷某說是放給了門頭溝區(qū)的陳某、王某母女”。

被告陳某、王某共同辯稱:陳某、王某經(jīng)武某介紹認識谷某,谷某所提交的借款協(xié)議屬實。但陳某母女僅收到5萬元借款,中間人武某收到借款22萬元,余款并未收到。谷某所述其在某賓館分次向陳某支付150萬元現(xiàn)金的陳述不實,在雙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之前,陳某從未到過某賓館。陳某母女之所以在借款協(xié)議上簽字是因為當時谷某說有中間人武某在,陳某吃不了虧。武某也讓陳某簽字,陳某就像開玩笑似的就簽字了,也沒想到會有什么后果。雙方簽訂協(xié)議的日期并非2011年11月16日,應該是11日或12日,因為陳某喜歡數(shù)字6,所以寫的16日。綜上,陳某、王某不同意谷某的訴訟請求。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陳某為證明己方主張,申請證人武某出庭作證。武某未出庭作證,但其在談話中稱:“2011年11月份,由于陳某生病、陳母年紀大,陳某急需用錢看病及日常開支。當時陳某家面臨拆遷,陳某想用拆遷后分得的多余的回遷房換些急用的錢。武某通過某區(qū)某鄉(xiāng)一個姓孫的人(小名叫小四)介紹了谷某給陳某。當時是武某、谷某還有小四在陳某家,雙方談好了用陳某以后所分的一套60平米左右的房屋質(zhì)押給谷某,谷某先出30萬元,以后房子下來再給些補償。當天,雙方在陳某家簽訂了購房協(xié)議,當時好像是給了陳某15萬元現(xiàn)金,也許是5萬元。然后,谷某在×處一個旅館附近的工商銀行里轉(zhuǎn)給了武某12萬元。武某后來聽小四說谷某給了他了3萬。武某可以確定谷某一共出了27萬元,后來陳某和她是否再有聯(lián)系就不清楚了。武某沒有見過本案中所涉及的150萬元的借款協(xié)議”。針對武某的證言,陳某表示:“陳某沒簽過賣房的協(xié)議,武某可能忘記了,這都是好幾年前的事情了”。

經(jīng)審理查明:王某與陳某系母女關系,陳某與武某系朋友關系。陳某母女經(jīng)武某介紹認識谷某。陳某與谷某口頭達成借款協(xié)議,谷某在北京市×區(qū)某賓館分數(shù)次給付陳某150萬元。2011年11月16日,谷某與陳某母女在陳某家中簽訂《借款協(xié)議》,協(xié)議主要內(nèi)容如下:一、甲方(借款人):陳某、王某,乙方(放款人):谷某;二、甲方因購房貨款事由向乙方借款合計人民幣150萬元整(大寫為壹佰伍拾萬元),上述欠款及利息雙方約定甲方必須于2012年11月16日前付清給乙方;三、甲方自愿將位于某區(qū)*號之物業(yè)作為擔保;四、上述借款在甲乙雙方訂立本協(xié)議同時,已由乙方給付甲方,不另立據(jù)。

另查,谷某與周某系合作關系,二人共同出資出借給陳某母女。

上述事實,有借款協(xié)議、證人證言及取款明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借款應當清償。谷某為證明己方對陳某母女享有150萬元債權,提交了《借款協(xié)議》原件,《借款協(xié)議》上明確載明陳某母女向谷某借款150萬元,上述借款在雙方訂立本協(xié)議同時,已由谷某給付陳某母女。同時,谷某提供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了出借款項的來源。陳某、王某在認可《借款協(xié)議》上二人簽字、手印真實性的同時,否認曾與谷某達成借款協(xié)議、否認曾收到借款150萬元。就此,陳某、王某應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陳某所提供的證人武某甲陳述的情況與陳某所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鑒于陳某、王某未能舉證推翻谷某所提供的證明,且陳某作為成年人“開玩笑簽訂《借款協(xié)議》”的主張有悖常理。故本院對陳某、王某未向谷某借款150萬元的主張不予采信,陳某、王某應向谷某償還借款150萬元。陳某、王某未依約在2012年11月16日前償還借款,應支付逾期還款給谷某造成的利息損失。谷某要求陳某、王某自2012年11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陳某、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谷某償還借款一百五十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以一百五十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九千一百五十元,由陳某、王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

如果陳某、王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 嶺

人民陪審員  張翟紅

人民陪審員  楊彥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蘇 娜

民間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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