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與平利縣某某煤礦、李某某、柯某某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280)

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安中民二終字第0024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平利縣某某煤礦。地址:平利縣八仙鎮(zhèn)某某村。組織機構代碼:064****-2。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礦礦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該礦副礦長。

委托代理人張剛,陜西理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輝忠,陜西秦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上訴人向某某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平利縣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02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向某某,被上訴人平利縣某某煤礦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張剛,原審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輝忠,原審第三人柯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09年12月9日,向某某與柯某某簽訂《股東協(xié)議》約定:“2005年向某某與程某、柯某某簽訂合伙開采揚塵溝煤礦,由于沒有合法手續(xù),長期無法開采,經三股東同意,現(xiàn)與八仙鎮(zhèn)某某煤礦胡某某達成合伙協(xié)議,在此前提下,柯某某又與合伙負責人向某某達成如下協(xié)議:1、占用柯某某土地以2010年起每年給付2500元(包括以前洞子口和修路所占竹園以及新開洞口油柿子樹邊);2、現(xiàn)洞內存煤16噸,由向某某變賣,向某某給柯某某現(xiàn)金2000元,工人工資歸柯某某給付,余下歸向某某所有;3、現(xiàn)由向某某在洞內開工生產,每出一噸塊子給柯長山13、5元,面子每噸5元;4、生產所分利潤由向某某給柯某某清算,作為加寬公路費用(多退少補);5、胡某某開采后,柯某某不負責所有費用,每噸給柯某某叁元(綜合價);今年柯某某土地補償為1000元;7、雙方共同遵守以上協(xié)議,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無理取鬧,否則按法律程序賠償經濟損失。向某某、柯某某。2009年12月9日。”2009年12月15日,平利縣某某煤礦與向某某簽訂《收回投資款協(xié)議書》,約定:“1991年平利縣國有煤礦同八仙鎮(zhèn)某某村六組聯(lián)合開采揚塵溝煤礦。2001年—2003年國家對小煤礦進行關停整改中,該煤礦的一切手續(xù)均已吊銷。2005年8月12日,乙方(向某某)和某某村以及六組全體村民及柯玉忠達成協(xié)議,將原煤礦100%股權(柯玉忠住房三間、修礦山公路一公里、兩口煤井掘進巷道約300米)轉讓給乙方,但無煤礦開采的任何手續(xù),無法開采,經甲(平利縣某某煤礦)、乙雙方協(xié)商,共同開發(fā)揚塵溝內煤炭……”2012年5月27日,平利縣某某煤礦與向某某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由于某某煤礦資金周轉緊張,嚴重制約了企業(yè)的生產經營發(fā)展,通過招商引資與四川省宜賓市客商李某某達成合股,共同投資某某煤礦生產經營的合作協(xié)議,按投資份額的要求,變更法人代表和處理原內部合作人一切債權債務及相關補償?shù)木唧w意見,甲方(平利縣某某煤礦)就乙方(向某某)前期投入補償達成以下各條款,望雙方共同遵守。一、經雙方協(xié)商,甲方一次性補償給乙方伍佰萬元,作為乙方前期投入,協(xié)調周邊環(huán)境和處理礦區(qū)荒山土地占用和道路用地補償及其他補償?shù)馁M用。二、乙方原與村組、村民簽訂的荒山、土地補償租賃協(xié)議在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全部移交給甲方,未與村組、村民補償?shù)轿坏挠梢曳截撠熝a償?shù)轿?。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費用后,乙方因采煤與當?shù)卮褰M、農戶簽訂的協(xié)議交由甲方某某煤礦繼續(xù)享有使用權不變,不因某某煤礦法人代表變更而受影響。乙方簽訂協(xié)議前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2012年5月29日,向某某給平利縣某某煤礦出具收條一份載明:“收到某某煤礦胡某某轉賬伍佰萬元。向某某。2012年5月29日。”后平利縣某某煤礦在開采煤礦過程中,柯某某因其股權利益問題,出面阻止平利縣某某煤礦開采,平利縣八仙鎮(zhèn)政府分管領導組織經發(fā)辦、司法所、村干部及胡某某、柯某某、向某某進行調解,向某某主動提出一次性給付柯某某50萬元人民幣解除向某某與柯某某之間的股權關系,柯某某不同意,后經做工作,柯某某同意。2012年12月4日,平利縣某某煤礦與柯某某達成《補償協(xié)議》,約定“一、由甲方(平利縣某某煤礦)原法人代表胡某某一次性墊付人民幣伍拾萬元整,解除柯某某與向某某之間的全部股權??履衬撑c向某某所簽的股份協(xié)議從此以后與煤礦無關,以此協(xié)議為準。二、在解除柯某某與向某某股份的同時柯某某作出了讓步,經過幾方協(xié)商給予柯某某每年捌萬元人民幣的補償,其中含柯某某的承包土地、荒山、墳地的占用,與周邊協(xié)調所有關系工資。……”向某某未在該協(xié)議簽字。2012年12月4日,柯某某給平利縣某某煤礦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胡某某墊付我與向某某在某某村煤礦揚塵溝采礦點的前期投資補償款伍拾萬元整。收款人:柯某某。2012年12月4日。”同日,柯某某還給平利縣某某煤礦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某某村煤礦2012年4至5月綜合補償款貳萬元整。收款人:柯某某。2012年12月4日。”為此平利縣某某煤礦、李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向某某返還其代為支付的協(xié)議義務款52萬元及從2012年12月4日起至履行完畢止的銀行利息以及差旅費用。

原審認為,平利縣某某煤礦與向某某簽訂的協(xié)議書,屬雙方平等自愿達成,雙方應照此執(zhí)行。平利縣某某煤礦與向某某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由平利縣某某煤礦一次性補償給向某某伍佰萬元,作為向某某前期投入,協(xié)調周邊環(huán)境和處理礦區(qū)荒山土地占用和道路用地補償及其他補償?shù)馁M用。向某某原與村組、村民簽訂的荒山、土地補償租賃協(xié)議在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全部移交給平利縣某某煤礦,未與村組、村民補償?shù)轿坏挠上蚰衬池撠熝a償?shù)轿?。平利縣某某煤礦一次性補償向某某費用后,向某某因采煤與當?shù)卮褰M、農戶簽訂的協(xié)議交由平利縣某某煤礦繼續(xù)享有使用權不變,不因某某煤礦法人代表變更而受影響。向某某簽訂協(xié)議前的債權、債務由向某某負責。”平利縣某某煤礦按照合同履行了義務,向某某也應按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向某某未履行合同義務,平利縣某某煤礦可以要求向某某履行義務。平利縣某某煤礦與柯某某發(fā)生糾紛后,在平利縣八仙鎮(zhèn)政府組織平利縣某某煤礦、向某某以及柯某某協(xié)調過程中,向某某主動提出一次性給付柯某某50萬元人民幣解除向某某與柯某某之間的股權關系,后來在達成協(xié)議時向某某未到場,向某某以此拒絕給付平利縣某某煤礦為其支付柯某某50萬元解除股權關系的款項,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的精神。因此,對平利縣某某主張向某某返還其代為支付的協(xié)議義務款50萬元的訴求應予支持。對平利縣某某煤礦主張2萬元綜合補償款的訴求,因平利縣某某煤礦與向某某簽訂《協(xié)議書》無此約定,向某某亦未提出給付柯某某此款項,故對該主張不予支持。對平利縣某某煤礦請求判令支付差旅費用的訴求,因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不應支持。原審判決:一、由向某某給付平利縣某某煤礦代為支付的協(xié)議義務款50000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付;二、駁回平利縣某某煤礦和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向某某不服提出上訴稱,平利縣某某煤礦、李某某與柯某某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與平利縣某某煤礦之間沒有委托合同,雙方也沒有代為支付款項的約定,故上訴人沒有義務向平利縣某某煤礦支付50萬元;上訴人與柯某某之間的合同關系必須由上訴人與柯某某自行解決,平利縣某某煤礦、李某某與柯某某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無權解除上訴人與柯某某的《股東協(xié)議》;平利縣某某煤礦僅支付上訴人375萬元轉讓款,尚欠125萬元未支付。請求二審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平利縣某某煤礦答辯稱,被上訴人代上訴人向柯某某支付了50萬元,一審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返還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原審原告李某某答辯稱,李某某是案件的利害關系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本案是平利縣某某煤礦、李某某要求向某某退還墊付款的糾紛,與向某某主張與柯某某解除股權關系沒有必然聯(lián)系;上訴人在一審法院給其所做的調查筆錄中認可參加了協(xié)調會議,承認是上訴人主動提出給柯某某50萬元并同意歸還胡某某所墊付款項的事實。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柯某某答辯稱,柯某某獲得的52萬元補償款是向某某應當支付的;平利縣某某煤礦代向某某支付了了52萬元補償款,向某某應當返還給平利縣某某煤礦。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以上事實,有《股東協(xié)議》、《收回投資款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收條、《補償協(xié)議》、平利縣八仙鎮(zhèn)人民政府情況說明、平利縣八仙鎮(zhèn)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及當事人陳述佐證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且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按照2012年5月27日平利縣某某煤礦與向某某簽訂的《協(xié)議書》約定,處理向某某與柯某某之間的股權關系,是向某某的合同義務,向某某對此亦予以認可。向某某沒有履行該義務,致使柯某某阻擋煤礦施工。在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協(xié)調過程中,向某某主動提出支付柯某某50萬元解決雙方的股權糾紛,但柯某某不同意,各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后在向某某未參加的情況下,平利縣某某煤礦與柯某某簽訂了《補償協(xié)議》,平利縣某某煤礦支付了柯某某52萬元。雖然向某某負有解決其與柯某某股權關系的合同義務,但是對于解決股權關系需要支付的款項數(shù)額,向某某與柯某某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平利縣某某煤礦與柯某某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中雖然約定由平利縣某某煤礦墊付50萬元,但向某某沒有在該協(xié)議上簽字,事后也沒有追認。故平利縣某某煤礦、李某某起訴認為其代向某某履行了支付52萬元補償款的義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有誤,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陜西省平利縣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020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平利縣某某煤礦、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92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200元,均由被上訴人平利縣某某煤礦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紅梅

審  判  員  帥文婷

代理審判員  張  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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