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奔與中山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598)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中一法張民五初字第334號
原告:鄭某奔,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上饒市廣豐縣。
委托代理人:吳崇岳,廣東展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山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鄧某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圖勝、黃麗灣,分別系廣東萬里海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和實習(xí)律師。
原告鄭某奔訴被告中山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某某公司不服同一裁決于同年11月27日也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依法一并審理,由審判員周逵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奔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崇岳,被告法定代表人鄧某鴻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楊圖勝、黃麗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鄭某奔訴稱:原告不服中勞仲案字(2014)3421號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認定原告的工資標準有誤,且原告認為原告在廣州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復(fù)查時所支出的交通費和伙食費應(yīng)由被告承擔(dān)。為此,請求判令:1.2014年8月22日原告與被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2.被告支付醫(yī)療費3065元、勞動能力鑒定費320元;3.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64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5200元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0800元;4.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31200元;5.被告支付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500元、護理費514.94元、交通費500元;6.被告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5200元;7.被告支付省級傷殘鑒定所支出的交通費200元及伙食費100元。
原告鄭某奔提供的主要證據(jù)有:1.仲裁裁決書、送達回證;2.勞動合同;3.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復(fù)查書、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結(jié)論;4.停工留薪期確認書;5.出院記錄、疾病證明書、病歷;6.醫(yī)療費收費票據(jù)、鑒定費票據(jù)。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原告在2013年11月25日并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其駕駛的電動車并沒有任何碰撞的痕跡,事故現(xiàn)場也沒有交通事故的痕跡,原告的傷害明顯因其自身原因摔倒受傷所導(dǎo)致,因此,其傷害并不屬于工傷范圍。被告某某公司也不服仲裁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無需向原告支付工傷待遇;2.訴訟費由原告承擔(dān)。
被告某某公司提供的主要證據(jù)有:1.勞動合同;2.報警回執(zhí);3.通話記錄;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6.仲裁裁決書及送達回證。
經(jīng)審理查明:鄭某奔于2013年9月23日入職某某公司,任設(shè)計職位。當(dāng)日,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從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10月23日;鄭某奔在工程部崗位承擔(dān)設(shè)計工種;每月工資為2000元底薪+3100元加班工資+100元房補,合共5200元;每月30日為發(fā)薪日。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某某公司未為鄭某奔參加社會保險。2013年11月25日,鄭某奔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受傷。后被送往中山火炬開發(fā)區(qū)醫(yī)院住院治療5天(住院期間需1人陪護)。2014年2月18日,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鄭某奔上述交通事故傷害為工傷。某某公司未對認定工傷決定書申請復(fù)議或進行行政訴訟。2014年8月7日,中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鄭某奔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并于同年8月5日確認鄭某奔的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同年9月22日,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鄭某奔的傷殘等級為十級。2014年8月22日,鄭某奔(申請人)向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請求同本案訴訟請求。2014年10月29日,該會出具中勞仲案字(2014)3421號仲裁裁決:“一、申、被雙方于2014年8月22日解除勞動合同;二、被申請人須于本裁決生效后即支付申請人:㈠住院醫(yī)療費3065元;㈡住院期間護理費450元;㈢住院伙食補助費175元;㈣停工留薪期工資29423.10元;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4326.95元;㈥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9615.40元;㈦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4903.85元;㈧勞動能力鑒定費320元;以上合計92279.30元;三、駁回申請人其余的仲裁請求。”鄭某奔(申請人)和某某公司(被申請人)均不服該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另查明:鄭某奔受傷后沒有再回某某公司上班。其于2014年8月22日申請勞動仲裁時,以某某公司沒有為其參加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但未能舉證證實其申請勞動仲裁前已履行告知某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的義務(wù)。鄭某奔受傷后先行墊付了醫(yī)療費3065元和勞動能力鑒定費320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本案爭議焦點有:一、某某公司應(yīng)否向鄭某奔支付工傷待遇;二、鄭某奔受傷前的工資標準問題;三、鄭某奔進行省級傷殘鑒定所產(chǎn)生的交通費和伙食費是否應(yīng)由某某公司承擔(dān)。
關(guān)于焦點一。鄭某奔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而受傷,該傷害被認定為工傷,而某某公司在收到認定工傷決定書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fù)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定工傷決定書已生效,鄭某奔依法應(yīng)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由于某某公司未為鄭某奔參加社會保險,其依法應(yīng)向鄭某奔支付工傷待遇。
關(guān)于焦點二。從鄭某奔與某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看,鄭某奔享受的是固定的月薪,即月薪為5200元,故本院以5200元/月的標準來計算鄭某奔的工傷待遇。
關(guān)于焦點三。中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鄭某奔的傷殘等級為十級之后,某某公司不服該鑒定結(jié)論,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鄭某奔有義務(wù)配合鑒定部門重新鑒定,雖然重新鑒定的傷殘等級仍為十級,但法律法規(guī)并未規(guī)定勞動者在重新鑒定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交通費及伙食費應(yīng)由用人單位承擔(dān)。由此,鄭某奔要求某某公司支付省級傷殘鑒定所支出的交通費200元及伙食費1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結(jié)合上述分析、相關(guān)的舉證和雙方對仲裁裁決部分仲裁項無異議的情形,本院確認雙方勞動關(guān)系已解除,某某公司應(yīng)向鄭某奔支付以下工傷待遇:1.醫(yī)療費3065元;2.住院期間護理費450元(90元/天×5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175元(35元/天×5天);4.停工留薪期工資31200元(5200元/月×6個月);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6400元(5200元/月×7個月);6.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0800元(5200元/月×4個月);7.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5200元(5200元/月×1個月);8.勞動能力鑒定費320元。以上合計97610元。對鄭某奔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認同仲裁裁決的認定而不予支持?;谏鲜稣J定,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依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鄭某奔與被告中山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8月22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被告中山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鄭某奔支付工傷待遇97610元;
三、駁回原告鄭某奔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中山某某印刷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中山某某印刷有限公司負擔(dān)(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 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何浚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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