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與被告羅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7閱讀量:(1336)

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沙民初字第581號

原告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萬克勤,江西汝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羅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謝遠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萬克勤,被告羅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周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87年間認識后開始同居生活,19**年*月*日生育長女羅某甲,19**年*月*日生育次女羅某乙,19**年*月*日生育三女羅某丙,19**年*月*日生育四女羅某丁,19**年*月*日生育長子羅某。原、被告于2013年9月5日補辦結(jié)婚登記。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告不務正業(yè),不關心家庭,夫妻爭吵時被告會毆打原告?,F(xiàn)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被告羅某某應訴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底認識,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19**年*月*日生育長女羅某甲,19**年*月*日生育次女羅某乙,19**年*月*日生育三女羅某丙,19**年*月*日生育四女羅某丁,19**年*月*日生育長子羅某。原、被告于2013年9月5日補辦結(jié)婚登記。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告羅某某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9月27日被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4月14日被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尤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5年6月27日刑滿釋放。被告的犯罪行為影響了夫妻感情,原告遂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戶口籍,結(jié)婚證,尤溪縣人民法院(2015)尤刑初字第109號刑事判決書及原、被告的庭審陳述等證據(jù)證實。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當庭出證、認證,原、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羅某某從2005年起至今,因犯盜竊罪四次被司法機關處理,被告的犯罪行為嚴重傷害了原、被告間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周某某與被告羅某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45元,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減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周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謝遠忠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書記員  羅慧玲

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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