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龍某佐與許某付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3閱讀量:(1456)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岳民初字第2369號
原告龍某佐,男,漢族,湖南省某某市人。
委托代理人劉威,湘某某市某某區(qū)岳塘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黃鍶瑤,某某市某某區(qū)岳塘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許某付,男,漢族,某某省某某縣人號。
委托代理人尹智高,湖南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龍某佐與被告許某付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葛嘉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謝鳳蘭、萬小玲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李想擔任記錄。原告龍某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威、黃鍶瑤,被告許某付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智高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龍某佐訴稱:2013年9月,原、被告口頭達成供應C30商品砼的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包的工地某某市某校省某某公司代建項目樁基工程提供C30商品砼及砂漿,約定單價為每立方米300元。截至2013年12月,原告從湘潭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提貨,向被告的工地供應了C30商品砼及砂漿總量1166立方米,共計350715元。原、被告于2013年12月進行了結算,被告在結算清單上簽字確認欠貨款350715元,并同意在一個月內(nèi)結清款項。期限屆滿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貨款,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付。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及運費共計350715元;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逾期支付貨款損失30716.78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4年2月暫計算至2015年10月,后續(xù)應計算至貨款全部清償之日止);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許某付辯稱:被告作為某某市某校樁基工程的施工方僅與案外人趙某梅洽談過商品砼供應事宜,并與趙某梅簽訂了商品砼供貨合同。在簽訂合同后,某某市某校樁基工程所需的混凝土全部由趙某梅負責安排供貨。在被告與趙某梅進行商品砼貨款結算前,被告與原告并不相識,雙方之間更不存在供應C30商品砼的口頭約定。故原告所述嚴重違背客觀事實,原告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截至2015年2月18日,被告已向趙某梅付清某某市某校樁基工程的商品砼全部貨款,故被告與趙某梅之間的商品砼供貨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已經(jīng)全部履行完畢,不存在原告所述拖欠商品砼貨款的行為。原告與趙某梅存在何種關系,與被告無關。綜上,請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龍某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1、原、被告身份信息各1份,擬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適格;
2、湘潭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商品砼送貨單1組,擬證明原告于2013年9月至10月期間在湘潭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提貨,送至被告施工工地且由被告簽收使用;
3、湘潭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1份,擬證明原告已將約定的商品砼及砂漿送至被告工地并由被告簽收,該貨物的所有權由原告轉移至被告;
4、許總某校樁基商砼結算單1份,擬證明原、被告雙方已經(jīng)對賬結算,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享有對被告的債權。
被告許某付為證實其答辯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5、《某某市某校樁基工程商品砼供貨合同》1份,擬證明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與案外人趙某梅簽訂了《某某市某校樁基工程商品砼供貨合同》,合同約定某某市某校樁基工程所需商品砼由趙某梅供貨,同時要求是湘潭范圍內(nèi)正規(guī)廠家C30商品砼,且對所需商品砼數(shù)量、單價及付款方式均作了約定;
6、收據(jù)1份、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打印單7份,擬證明被告已依照《某某市某校樁基工程商品砼供貨合同》的約定及雙方結算確認的金額將商品砼貨款全部支付了供貨方趙某梅;
7、趙某梅的身份證明及《關于某校樁基工程商品砼供貨相關事宜的陳述》各1份,擬證明趙某梅于2015年11月14日就《某某市某校樁基工程商品砼供貨合同》的簽訂及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書面說明,證實《某某市某校樁基工程商品砼供貨合同》是趙某梅與被告之間簽訂,且商品砼貨款已經(jīng)全部支付完畢;同時證實趙某梅與原告之間存在合作關系,該合作關系與被告無任何關聯(lián)。
以上證據(jù)經(jīng)雙方當事人當庭質證,被告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原、被告不存在合同關系,原、被告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本案中的商品砼是在被告與趙某梅簽訂合同后,被告按照合同對送到工地的商品砼進行收貨驗收,至于供貨方趙某梅是如何從湘潭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提取商品砼及趙某梅與本案原告是何種關系均與本案無關;對證據(jù)3有異議,該證據(jù)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證據(jù)形式,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應由單位負責人簽名蓋章,該證明加蓋的不是湘潭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的公章,且出具人也不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其來源的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無結算的事實,該結算單是被告與趙某梅結算時出具的,結算單上無原告的簽名,某某市某校樁基工程的商品砼供貨均是由趙某梅與被告對接聯(lián)系,僅憑被告單方出具的結算單,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原告對證據(jù)5、6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與趙某梅之間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且原告對《某某市某校樁基工程商品砼供貨合同》自始至終不得而知,從合同形式及內(nèi)容來看趙某梅與被告之間產(chǎn)生的何種關系均與本案無關;對證據(jù)7有異議,認為證據(jù)的形式不符合證據(jù)規(guī)則,該證據(jù)不是書證,也不是證人證言,且按照證據(jù)規(guī)則的規(guī)定趙某梅應當?shù)酵ソ邮苜|詢,證據(jù)7的內(nèi)容與原、被告的買賣合同亦無關聯(lián)。
本院認為證據(jù)1、2、4均具有真實性,能夠證明本案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認定。證據(jù)3形式上雖有瑕疵,但與證據(jù)2能夠相互印證原告在湘潭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提貨供應商品砼及砂漿至被告工地的事實,本院對證據(jù)3予以認定。證據(jù)5、6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能夠相互印證被告和案外人趙某梅之間的合同約定及合同履行情況,本院予以認定。證據(jù)7系證人證言,因趙某梅未到庭,其真實性存疑,對證據(jù)7不予認定。
根據(jù)以上采信的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3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承包的某某市某校樁基工程施工,被告與案外人趙某梅于2013年9月25日簽訂了一份《某某市某校樁基工程商品砼供貨合同》。合同約定:趙某梅需向被告提供湘潭范圍內(nèi)正規(guī)廠家C30商品砼;數(shù)量約1000多立方米并按實結算;C30商品砼及砂漿單價為每立方米300元;如果工地施工期間出現(xiàn)不可預見異常情況,處理C30商品砼按C20補差價和補運費結算;付款方式與該項目總包方付款比例同步支付。合同簽訂后,從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原告從湘潭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提貨C30商品砼及砂漿共計1166立方米,送至被告工地使用。2013年12月的一天,原、被告與趙某梅三人在某某菜館會面吃飯,原告書寫了結算單,載明:C30商品砼及砂漿共計1166立方米,單價為每立方米300元,合計金額349800元;處理C30商品砼按C20補差價和補運費475元;砂漿補運費440元;總計結算金額為350715元。被告在結算單上簽名確認結算金額,但未注明結算對象是原告或趙某梅。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間,被告累計向趙某梅支付了352000元。原告因未收到貨款,向被告催要未果,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本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關系,合同主體是原、被告還是被告與案外人趙某梅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jù),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本案被告提交了與趙某梅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的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而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經(jīng)分析存在如下疑點:第一,送貨單可以確認系原告從湘潭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提貨并送至被告工地,但提貨人與買賣合同當事人并不一定等同,且結算單上未注明結算對象,導致結算對象不明確,不能直接認定提貨人即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第二,結算時趙某梅在場,結算單雖由原告書寫,但原、被告對趙某梅涉及結算情況的陳述不一致,趙某梅在結算中所處地位不排除為本案買賣合同當事人??紤]到上述疑點,結合被告提交的有效證據(jù),本院認為原告的證據(jù)不足以充分證明其訴訟主張,應由原告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答辯請求駁回原告訴請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龍某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7020元,由原告龍某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葛 嘉
人民陪審員 謝鳳蘭
人民陪審員 萬小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代理書記員 李 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