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華、左*、王*玲詐騙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1閱讀量:(1864)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方刑初字第029號

公訴機關方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左*華,女,19**年出生,住河南省**縣。2009年4月20日因犯詐騙罪被本院判處罰金1000元。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新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審,2010年7月2日因犯詐騙罪被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2011年9月27日因犯詐騙罪被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13年2月4日宛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3)宛刑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撤銷新野縣人民法院和宛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以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左*華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2012年1月12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方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方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南陽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監(jiān)護人謝某某,系左*華丈夫。

辯護人袁娟,河南梅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左*,男,19**年出生,住河南省**縣。2010年1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唐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12年1月12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方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方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方城縣看守所。

辯護人馬千里,河南梅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玲,女,19**年出生,住河南省**縣。2012年1月12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方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方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3年2月5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次日由方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辯護人馬柯,河南梅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方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方檢刑訴(2013)3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左*華、左*、王*玲、羅*帥犯詐騙罪,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13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309號刑事判決,方城縣人民檢察院不服抗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人羅*帥被取保候審,現(xiàn)脫逃,已裁定對其中止審理。2013年5月15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二終字第322號刑事裁定書,撤銷原判,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古明先、王大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左*華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辯護人袁娟、被告人左*、王*玲及其辯護人馬千里、馬柯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一、2011年11月28日上午,被告人左*華、左*、王*玲、羅*帥預謀后,由左*駕車四人到方城縣縣城,以看病消災為名,設置圈套,騙走被害人霍某某5萬元分肥。

二、2011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左*華、羅*帥伙同他人預謀后,駕車到方城縣縣城,以看病消災為名,設置

圈套,騙走被害人劉某某13000元分肥。

三、2012年1月10日10時許,被告人左*華、左*、王*玲、羅*帥經(jīng)事先預謀后,駕車到方城縣縣城,以看病消災為名,設置圈套,欲騙取被害人袁某某一萬元錢時,被公安局干警當場抓獲。

公訴機關向法庭移送了相關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左*華、左*、王*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左*華、左*、王*玲對起訴書指控詐騙劉某某、袁某某、霍某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表示認罪,同時辯稱詐騙霍某某4萬元.被告人左*、王*玲提出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其刑訊逼供。

被告人左*華、左*、王*玲的辯護人均認為,指控三被告人詐騙霍某某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被告人左*華、左*、王*玲刑訊逼供;左*華的辯護人同時提出,左*華目前患精神病,應酌情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一、2011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左*華、羅*帥伙同他人預謀詐騙。被告人等人駕車到**縣**鎮(zhèn)***路軸承廠東邊,遇到**縣**鄉(xiāng)***村*家崗組村民劉某某后,以劉某某兒子有災需花錢找神醫(yī)看病破災為名,詐騙劉某某13000元,所得贓款分肥。案發(fā)后,被告人左*華、羅*帥將詐騙劉某某13000元予以退還,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二、2011年11月28日9時左右,**縣**鎮(zhèn)居民霍*華行至**縣**鎮(zhèn)**北路**量販南邊,被告人羅*帥上前以找老中醫(yī)為名同霍某某搭話,被告人左*華上前稱認識老中醫(yī),愿帶二人一起找老中醫(yī)。由被告人左*開車拉著三人一起去找老中醫(yī),左*華等套得霍某某家庭情況后,告知冒充老中醫(yī)孫媳的被告人王*玲,王*玲稱霍某某的家庭情況系其爺爺算出,取得霍某某信任,然后稱霍某某的兒子三日內(nèi)有血光之災,需要用錢禱告消災,霍某某信以為真,回家將蓋房款40000元拿出交給王*玲。王*玲讓霍某某下車走168步不準回頭以示心誠,四被告人趁霍某某下車之際開車逃離現(xiàn)場,所得贓款四人分肥。

2012年1月10日10時許,被告人左*華、左*、王*玲、羅*帥預謀后,駕車到方城縣縣城,以看病消災為名設置圈套,欲騙取被害人袁某某10000元錢時,被公安局干警當場抓獲。

2014年7月26日,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左*華、王*玲的家屬退賠被害人霍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40000元。被害人霍某某出具諒解書,表示諒解被告人左*華、王*玲。

另被告人左*華于2010年7月2日因犯詐騙罪被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2011年9月27日因犯詐騙罪被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12年12月26日宛城區(qū)人民法院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2013年2月4日,宛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3)宛刑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撤銷(2011)南宛刑初字第379號刑事判決書第二項,即原審被告人左*華犯詐騙罪,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以被告人左*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撤銷新野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新刑初字第120號刑事判決書中對原審被告人左*華宣告緩刑的處理部分,執(zhí)行原判刑罰有期徒刑三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左*華、左*、王*玲、羅*帥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霍某某、劉某某、袁某某陳述,證人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辦案人員情況說明、辨認筆錄、四被告人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取款記錄復印件、作案車輛及行駛證照片、公安機關調取手機通話基站位置查詢表及被告人左*華、左*、羅*帥通話使用基站查詢表、方城縣氣象局證明、南陽市看守所健康檢查筆錄、方城縣看守所健康檢查筆錄、在押人員入所體檢表、方城公安醫(yī)院證明、方城縣公安局刑警隊及偵查人員情況說明、宛城區(qū)法院再審決定書、收條及諒解書等。

以上證據(jù)已經(jīng)法庭當庭示證、質證,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左*華、左*、王*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結伙騙取他人錢財,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左*華詐騙數(shù)額為53000元,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左*、王*玲詐騙數(shù)額為4萬元,數(shù)額較大。另被告人左*華、左*、王*玲、羅*帥2012年1月10日在詐騙袁某某10000元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屬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左*華、左*、王*玲詐騙被害人霍某某50000元,根據(jù)提供的被害人第一次陳述,被騙數(shù)額為40000元,被告人左*華、王*玲、羅*帥均供述騙取霍某某40000元;從有利于被告人考慮,公訴機關指控數(shù)額不準確,認定詐騙霍某某犯罪數(shù)額為40000元。

被告人左*華、左*、王*玲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11月28日上午,被告人左*華、左*、王*玲、羅*帥在方城縣城關鎮(zhèn)裕州北路??吐×控湼浇_走被害人霍某某50000元指控不屬實的辯護意見,和三被告人提出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的辯解,根據(jù)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南陽市看守所、方城縣看守所入所體檢表、健康檢查表,證實被告人入所體檢基本健康,符合入所條件;三被告人亦未提供有效線索和證據(jù)證實被告人在方城縣公安局偵查期間被刑訊逼供,且三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期間亦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做過有罪的供述;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被害人霍某某的陳述,雙方對詐騙時間、地點、天氣、金額、裝錢的包裝袋描述比較一致;調取的被告人左*華、左*、羅*帥手機通話基站位置,確定案發(fā)時間段被告人在方城境內(nèi)互有聯(lián)系,其中9時20分-10時35分分別在**縣**鎮(zhèn)**大道、**鎮(zhèn)**路**號裕**門前、方城縣科技館門前、方城縣103省道高莊通話,與四被告人供述當天一起在方城縣作案,被害人霍某某陳述被四被告人詐騙的經(jīng)過能夠相互印證,證據(jù)證明方向一致,形成完整的有罪證據(jù)體系,足以證實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該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三被告人辯稱被刑訊逼供和辯護人對該部分指控的無罪辯護意見,缺乏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左*華的辯護人同時提出,左*華目前患精神病,應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根據(jù)刑事訴訟醫(yī)學鑒定結論,左*華目前雖為精神病狀態(tài),但案發(fā)時精神活動正常,故不作從輕處罰的考慮情節(jié);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左*華、左*、王*玲對詐騙劉某某、袁某某、霍某某的犯罪能夠認罪,且積極退贓,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王*玲犯罪情節(jié)、悔罪態(tài)度,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被告人左*華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新的犯罪沒有判決,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左*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又犯新罪,依法撤銷緩刑,實行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悔罪態(tài)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左*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左*華于2013年2月4日因犯詐騙罪被宛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3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罰金已繳納25000元,下余10000元自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左*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5000元;撤銷唐河縣人民法院(2010)唐刑初字第078號刑事判決書中被告人左*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緩刑部分;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七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罰金已繳納3000元,下余12000元自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王*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出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長 張杰遠

審判員 郭慶華

審判員 孟 洋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崔珊珊

詐騙罪  

熱門合同
廈門易法通法務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
可信網(wǎng)站身份認證 支付寶特約商家 網(wǎng)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關于我們 網(wǎng)站地圖 隱私申明 閩ICP備09042048號-2 版權:易法通股份
關注導師
關閉

連續(xù)5天獲取價值700元干貨

Day1贈送 法務官針對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風險提示版1份

Day2贈送 視頻課程教《勞動合同填寫指南》

Day3贈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協(xié)議范本》1份

Day4贈送 法務官微信在線專業(yè)答疑1小時

Day5贈送 視頻課程《社保入稅爭議處理》教避稅秘訣

二維碼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維碼

微信掃描二維碼

加我個人微信

法律問題,實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