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煙臺市****化妝品店與姚*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0閱讀量:(1324)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芝民勞初字第113號
原告煙臺市****化妝品店,住所地煙臺市**區(qū)**路**號。
業(yè)主孫*財,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煙臺市**區(qū)。身份證號碼:2101**********0010。
委托代理人馬洪亮,山東平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姚*。
原告煙臺市****化妝品店與被告姚*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馬洪亮與被告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間被告未在我單位工作,我單位與被告在該期間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我單位職工均沒有月工資1900元的發(fā)放標準,煙芝勞仲案字(2010)第314號裁決書認定被告系我單位職工、月工資1900元是錯誤的?,F(xiàn)請求依法判決我單位不向被告支付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0900元。
被告辯稱,我在原告處工作一年,原告未與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guī)定,原告應(yīng)當支付我二倍工資,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支付我2009年2月12日至2010年3月7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2800元(1900元/月×12個月),要求原告收回我手中的工作服4套。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8月9日,被告向煙臺市**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區(qū)仲裁委)提出申訴,請求原告支付2009年3月26日至2010年3月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0000元、退還工作服款560元、支付第十三個月工資1500元。2011年11月25日,區(qū)仲裁委作出煙芝勞仲案字(2010)第314號裁決書,裁決原告支付被告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0900元、駁回被告的其他申訴請求。原告不服裁決,訴至本院。訴訟中,被告放棄關(guān)于由原告收回工作服的訴請。
庭審中,原、被告對2009年2月12日至2010年3月7日期間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guān)系存有爭議。被告主張其于2009年2月12日到原告處工作,月工資1900元,于2010年3月7日被原告無故辭退,期間一直在位于幸福中路的原告處從事銷售工作。原告對此予以否認,稱被告不是其單位職工,2009年2月12日至2010年3月7日期間雙方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被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工作牌一枚、工作服一套、員工集體合影一張、優(yōu)秀員工證書一個、與原告單位職工王*鳳的通話錄音一份。其中優(yōu)秀員工證書中記載”***路店姚*被評為**化妝精品行2009年度優(yōu)秀員工”,落款印章為”煙臺開發(fā)區(qū)**化妝精品行”,落款時間為”2009年12月30日”;錄音中姚*問”王姐要回恒美一年的工齡都能算上嗎”,王姐答”按理說是能”,姚*問”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之間工齡都能加上嗎”,王姐答”對呀”。原告對工作牌提出異議稱,工作牌上沒有標注原告的名稱,不能證實被告屬于原告單位的職工;對工作服提出異議稱,原告單位的工作服均是由員工個人訂做,單位并不保留,被告提交的工作服是否屬于被告所有以及是否是原告單位的工作服均無法認定,通過工作服不能證實被告是原告單位的職工;對員工集體合影提出異議稱,照片中照相的地點無法確定,照片中人員的身份無法確定,該照片不能證實被告是原告單位的職工;對優(yōu)秀員工證書提出異議稱,落款處的印章為煙臺開發(fā)區(qū)**化妝精品行,該證書僅能說明被告2009年某段時間屬于煙臺開發(fā)區(qū)**化妝精品行的職工,而不是原告單位的職工,對此被告解釋稱,原告及煙臺開發(fā)區(qū)**化妝精品行都屬于孫*財個人,當時頒發(fā)榮譽證書的時候是在煙臺開發(fā)區(qū)**化妝精品行頒發(fā)的,所以加蓋了煙臺開發(fā)區(qū)**化妝精品行的印章,被告實際一直在原告處上班;對錄音材料提出異議稱,對錄音的真實性有異議,對話的雙方無法確定是否是被告與王*鳳,通過錄音內(nèi)容也反映不出被告是否是在原告處工作及工作的時間,錄音中只提到”**”,具體是原告還是煙臺開發(fā)區(qū)**化妝精品行無法確認。經(jīng)本院當庭釋明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內(nèi)原告未提交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的工資表及考勤表,也未落實王*鳳是否是其單位職工。
另查明,原告系個體工商戶,業(yè)主為孫*財,經(jīng)營場所位于***路**號;煙臺開發(fā)區(qū)**化妝精品行也是個體工商戶,業(yè)主也是孫*財。仲裁過程中,原告對被告提供的員工集體合影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認可照片中有原告單位的職工,但稱不能證明被告本人是其單位職工。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工作牌、工作服、員工集體合影、優(yōu)秀員工證書、錄音材料在案為證。上述材料,均經(jīng)當庭質(zhì)證和本院審查、認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一)雖然被告提交的優(yōu)秀員工證書中落款印章為”煙臺開發(fā)區(qū)**化妝精品行”,原告據(jù)此主張被告系煙臺開發(fā)區(qū)**化妝精品行職工,但鑒于原告和煙臺開發(fā)區(qū)**化妝精品行均系孫*財個人經(jīng)營的個體工商戶,被告作為勞動者并不完全清楚兩者之間的關(guān)系,并且對于證書的發(fā)放過程也作出了合理解釋,故本院對原告該主張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優(yōu)秀員工證書中載明”幸福中路店姚*被評為**化妝精品行2009年度優(yōu)秀員工”,可以證實被告工作場所為**化妝精品行幸福中路店、工作時間為2009年,因原告的經(jīng)營場所也位于***路**號,并且也是由孫*財個人經(jīng)營,據(jù)此本院認定2009年被告在原告處工作。被告提供的員工集體合影中顯示被告與其他工作人員著裝一致,工作人員的工作服、工作牌與被告提供的工作服、工作牌一致,原告認可照片中有其單位工作人員,但對被告為什么會與其單位職工合影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故本院認為該集體合影與優(yōu)秀員工證書相結(jié)合可以更充分的證實被告系原告單位職工。原告雖對被告提供的與王美鳳的錄音材料的真實性有異議,但未提供相應(yīng)證據(jù),并且經(jīng)本院釋明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內(nèi)未落實王*鳳是否是其單位職工,故本院認定該錄音材料系被告與原告單位職工王*鳳的錄音,錄音中姚*問”王姐要回恒美一年的工齡都能算上嗎”,王*鳳答”按理說是能”,姚*問”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之間工齡都能加上嗎”,王*鳳答”對呀”,上述對話可以證實被告在原告處工作時間已達一年。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內(nèi)拒不提交2009年2月12日至2010年3月7日期間的工資表及考勤表,應(yīng)由其承擔怠于舉證的不利后果,本院對被告主張其自2009年2月12日至2010年3月7日期間在原告處工作、月工資1900元這一事實予以認定。原、被告符合勞動法律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原告未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原告應(yīng)當支付被告2009年3月12日到2010年2月1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0900元(1900元/月×11個月)。(二)被告自愿放棄其他訴請,于法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照準。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一、限原告煙臺市****化妝品店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被告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0900元。
二、駁回被告姚*的其他申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煙臺市****化妝品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 建 華
審判員 修 洪 梅
審判員 柳 程 遠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 趙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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