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訴徐州市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7閱讀量:(2073)

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泉民初字第2924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徐州市中意汽車保修機具經(jīng)銷處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志晴,江蘇維世德(徐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子銘,江蘇維世德(徐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徐州市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負責人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黃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徐州市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法務(wù)。

委托代理人韓穎,江蘇義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徐州市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王蒙獨任審判,于2013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因?qū)徖硇枰景敢婪ㄞD(zhuǎn)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晴、劉子銘、被告徐州市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某某、韓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告自2001年開始一直租賃被告位于中山北路XXX號北門面房(總建筑面積169平方米,使用面積130平方米),年租金36000元。原告在此經(jīng)營汽車保修機具。2012年,該門面房被拆遷,雙方的租賃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原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拆遷補助費2366元、停業(yè)補助費270400元、裝飾裝修費50700元、人員拆遷安置補償費72000元、剩余貨物88758元,各項損失合計484224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徐州市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租賃合同的內(nèi)容不違反合同法等相關(guān)規(guī)范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yīng)遵守租賃合同的相關(guān)約定,根據(jù)雙方租賃合同第三條的約定,合同終止后,裝修歸屬于被告;根據(jù)合同第七條的約定,如遇拆遷,補償費用全部歸被告所有,該約定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2、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拆遷屬于市政拆遷,而非被告私自拆遷,在拆遷過程中被告不存在任何過錯。綜上,原告主張的賠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3月10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租賃合同》一份,主要內(nèi)容為:一、乙方租賃甲方座落于徐州市中山北路XXX號門面(總面積60平方米),租期兩年,即從2010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年租金36000元整。二、乙方應(yīng)于簽字時支付租賃年第一月租金3000元整,另應(yīng)于2010年5月1日前再一次性支付租賃年第二月租金計3000元整,以此類推。如逾期10天不支付租金,則視乙方為違約,甲方有權(quán)終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按應(yīng)交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滯納金,損失由乙方全部自負。三、乙方在承租期間不得轉(zhuǎn)租,否則視乙方為違約,甲方有權(quán)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損失由乙方全部自負。乙方如需對房屋拆動改造,必須經(jīng)甲方書面同意,費用自理。合同實際終止時,墻面、地面、吊頂裝修等全部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或破壞,否則,乙方賠償甲方損失。四、……。五、……。六……。七、甲乙雙方都不得擅自單方終止合同,如需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否則將賠償對方損失。如遇拆遷,合同即行終止,乙方無條件搬出,所有拆遷補償歸甲方所有。甲方出現(xiàn)改革改制、重大經(jīng)營決策變動或出售此房產(chǎn)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則本合同自行終止,乙方無條件搬出。本合同在履行期內(nèi),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lián)p壞和不可預料的后果,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設(shè)備損壞,乙方負責賠償。八、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所安裝的防盜門、防盜窗、卷簾門、鋁塑門窗等歸甲方所有,乙方不準拆除或破壞,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乙方負責向甲方經(jīng)濟賠償。九、……。十、本合同到期后,乙方有權(quán)優(yōu)先續(xù)租,租金按照市場行情另定。十一、本租賃合同甲、乙雙方簽字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xié)商解決。

2013年1月4日,被告與徐州市鼓樓區(qū)住房和建設(shè)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一份,約定根據(jù)鼓樓區(qū)人民政府鼓征字(2012)2號房屋征收決定,就被告位于徐州市中山北路173號的商辦房產(chǎn)(建筑面積4959.94平方米)采取貨幣補償?shù)姆绞竭M行安置。被征收房屋補償總額為57059322元,其中房屋價值為49304677元、附屬物為2354943元、搬遷、過渡、獎勵等費用為469234元,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為4930468元。

另查,原告已將涉案房屋2012年4月份的租金交付完畢并實際使用涉案房屋至2012年12月份。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guān)系,原告訴請為賠償損失,但綜合本案證據(jù),被告并不存在違約等依法應(yīng)賠償損失的情形,故而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所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yīng)按照該合同的約定行使權(quán)利、履行義務(wù)。根據(jù)原、被告所簽合同中關(guān)于“如遇拆遷,合同即行終止,乙方無條件搬出,所有拆遷補償歸甲方所有”、“合同實際終止時,墻面、地面、吊頂裝修等全部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或破壞”的約定,原告已在合同中放棄了涉案房屋拆遷時其作為房屋承租人所享有的權(quán)益,其再在本案中主張相關(guān)拆遷補償費用沒有依據(jù)。同時,原告對其主張的各項拆遷補償項目的具體數(shù)額也未向本院舉證證實;原告主張的剩余貨物88758元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yīng)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56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春靜

代理審判員  王 蒙

人民陪審員  李運華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見習書記員  陰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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