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何某、馮某某與呂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01閱讀量:(1741)

四川省新津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新津民初字第1831號

原告吳某某。

原告吳昊。

原告馮某某。

法定代理人黃銀玉,馮某某之母。

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孫維莎,四川法之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呂某之母)。

法定代理人呂某甲(呂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余達君,四川博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某某、何某、馮某某訴被告呂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張穎漩獨任審判,分別于2013年11月8日、2013年1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孫維莎、被告呂某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余達君到庭參加第一次訴訟,被告呂某及委托代理人余達君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第二次訴訟,本院決定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吳某某、何某、馮某某訴稱,2013年6月7日20時30分許,馮某某駕駛川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老川藏路由成都往新津方向行駛,當行駛到老川藏路新津縣花源鎮(zhèn)長樂村4組路段時,遇呂某騎自行車由其行駛方向從左向右橫過公路,雙方避讓不及發(fā)生碰撞,造成馮某某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新津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馮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呂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F(xiàn)原告依法起訴,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及監(jiān)護人賠償原告的醫(yī)療費11090元等各項損失合計206367.4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全部承擔。

被告呂某辯稱,建議法庭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認定書;死者屬于農(nóng)村戶口,應按照農(nóng)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呂某的法定代理人沒有賠償能力。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6月7日20時30分許,馮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后駕駛川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老川藏路由成都往新津方向行駛,當行至老川藏路新津縣花源鎮(zhèn)長樂村4組路段時,遇呂某騎自行車由其行駛方向從左至右橫過公路,雙方避讓不及發(fā)生碰撞,造成馮某某受傷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馮某某血樣經(jīng)成都市公安道路交通事故物證鑒定書檢驗為血樣乙醇濃度為85.5mg/100ML,其行為屬于醉駕。馮某某在新津縣人民醫(yī)院搶救花去醫(yī)療費11090.63元。新津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新公交字(2013)第ZZ01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馮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呂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呂某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向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請復核,2013年9月22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成公交復字(2013)第131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jié)論認為:新津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新公交字(2013)第ZZ01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使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另查明,馮某某,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新津縣花源鎮(zhèn)長樂村4組;吳某某,19xx年xx月X日出生,系馮某某之母,系征地直接退休人員,每月領取養(yǎng)老金1144元,生育兩子;馮某某,20XX年X月XX日出生,系馮某某之子,就讀于新津縣華藝幼兒園,住四川省新津縣花源鎮(zhèn)長樂村4組。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新公交認字(2013)第ZZ0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成公交復字(2013)第131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jié)論、新津縣公安局花源派出所、新津縣花源鎮(zhèn)長樂村村民委員會共同出具的證明、火化證、出院病情證明書、四川省醫(yī)療衛(wèi)生單位住院費用結(jié)算票據(jù)、鑒定費票據(jù)、繳納學費收據(jù),本院以職權(quán)調(diào)取的吳某某養(yǎng)老金明細以及原、被告當庭的一致陳述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此事故中馮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jù)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shù)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shù)檢驗。……”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不得駕駛機動車。”的規(guī)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過錯,應當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呂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的規(guī)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過錯,應當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quán)責任。……”,本案中,王某甲、呂某甲系呂某的監(jiān)護人,且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呂某有財產(chǎn),故王某甲、呂某甲對呂某的侵權(quán)行為應當承擔責任。原告主張馮某某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但未向本院提交其生活、居住在城鎮(zhèn)的相關(guān)證據(jù),故本院按照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吳某某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其每月領取養(yǎng)老金1144元,每年領取13728元,但未達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5050元,應予補足。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過高部分本院將予以調(diào)整。確認其賠償費用如下:喪葬費:17936.5元、死亡賠償金140020元(7001元/年×20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3415元【馮某某32178元(5363元/年×12年÷2)、吳某某11237元((15050元/年-13728元/年)×17年÷2)】、誤工費882元(98元/天/人×3天×3人)、精神撫慰金20000元、醫(yī)藥費11090元、交通費酌情認定500元、鑒定費1500元,以上共計235343.5元?!端拇ㄊ々傊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一)機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故以上費用按照原被告主次責任8:2的比例承擔,由王某甲、呂某甲賠償原告吳某某、何某、馮某某交通事故賠償款47068.7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由被告王某甲、呂某甲賠償原告吳某某、何某、馮某某交通事故賠償款47068.7元;

二、駁回原告吳某某、何某、馮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766元,由被告王某甲、呂某甲承擔100元,由原告吳某某、何某、馮某某承擔666元,被告承擔的部分原告已墊付,被告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穎漩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東梅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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