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與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田某某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6-11-30閱讀量:(1481)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東三法民二初字第1330號

原告梁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開平市。

委托代理人文偉娜,廣東華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耀和,廣東通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為:陜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夏勤湘,廣東明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某,男,土家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游成志,廣東林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汕頭市朝陽區(qū)。

被告東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為:廣東省東莞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土家族,19**年*月*日出生,住貴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該公司法務。

本院在審理原告梁某某訴被告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田某某、李某某、東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遞交了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田某某、李某某、東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本院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梁某某撤回對被告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田某某、李某某、東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案訴訟費8297元,由原告梁某某負擔。

審判員  柯金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  楊 誠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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