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與熊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8閱讀量:(1267)

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奉法民初字第04213號

原告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治平,重慶環(huán)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熊某某(曾用名熊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務農(nóng)。

原告彭某某訴被告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建平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蔣濤、人民陪審員付祖華組成合議庭,共同負責對案件的審判,并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治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熊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彭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1年6月12日登記結(jié)婚,20**年*月*日生育女兒熊某甲。婚后多年來,雙方?jīng)]有感情交流,分居兩地,無法一起生活,2014年5月原告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現(xiàn)原、被告一直分居,未有聯(lián)系,雙方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此,原告再次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熊某甲由被告撫養(yǎng),原告給付撫養(yǎng)費每月500元,無共同財產(chǎn)分割,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彭某某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如下證據(jù):1、原、被告及其子女的身份信息;2、結(jié)婚登記申請書,證實原、被告于2001年6月12日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3、奉節(jié)縣公安局新民派出所及奉節(jié)縣五馬鎮(zhèn)吊樓村委會證明1份,證實被告熊某某結(jié)婚登記時名字登記為熊某,本案被告熊某某與熊某系同一人;4、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2014)奉法民初字第02656號民事判決書1份,證實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熊某某離婚,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判決,駁回了彭某某的訴訟請求;5、證人文明、張世宜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證實原告彭某某與被告熊某某于2014年8月后沒有生活在一起,也沒有聯(lián)系,他們的孩子現(xiàn)在是被告熊某某帶起的。

被告熊某某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的答辯狀。

被告熊某某未提交證據(jù)。

對原告彭某某提供的證據(jù),被告熊某某未到庭質(zhì)證,視為其放棄質(zhì)證的權利,經(jīng)本院審查,對證據(jù)1、2、3、4、5予以采信。

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12日登記結(jié)婚,20**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熊某甲,熊某甲現(xiàn)隨被告方一起生活。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被告熊某某離婚,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奉法民初字第02656號民事判決,駁回了原告彭某某的訴訟請求,其后雙方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已1年有余?,F(xiàn)原告彭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彭某某與被告熊某某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系合法的夫妻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自2014年8月29日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彭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請后,雙方仍分居生活,期間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至今已一年有余,現(xiàn)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表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故對原告彭某某要求與被告熊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樯苣臣赚F(xiàn)隨被告方一起生活,由被告撫養(yǎng)為宜,原告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相應的子女撫養(yǎng)費。原、被告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若因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或者共同的債權、債務發(fā)生糾紛,雙方當事人可自行協(xié)商解決或在法定期間內(nèi)另行提起訴訟。被告熊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抗辯權,應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為了維護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保護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彭某某與被告熊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熊某甲隨被告熊某某一起生活,原告彭某某自2015年12月起每月給付子女撫養(yǎng)費500元至婚生女能獨立生活時止(此款定于每月20日前給付)。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告彭某某負擔(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nèi)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前,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另行結(jié)婚。

審 判 長  陳建平

審 判 員  蔣 濤

人民陪審員  付祖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宋金穗

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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