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1-25閱讀量:(1626)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益法民一終字第624號
上訴人(原審申請再審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躍軍,湖南激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申請人)諶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申請人)劉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申請人)益陽市某某鎮(zhèn)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普亮,湖南公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申請人)湖南省湘平某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許安萍,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與被上訴人諶某某、劉某某、益陽市某某鎮(zhèn)某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建筑公司)、湖南省湘平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平某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作出(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130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討論決定本案進入再審,該院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4)益赫民再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躍軍,某某建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劉普亮,湘平某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許安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諶某某、劉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0年7月23日,湘平某某公司通過競標獲得益陽市S225線安化段公路改建工程施工C合同段的施工權,與業(yè)主方安化縣某某公路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化某某公司)就承包合同、安全生產、廉政建設、合理定價等事項簽訂了協議。同年8月10日,湘平某某公司與某某建筑公司簽訂聯營施工合同,雙方的基本分工是:湘平某某公司負責對工程的資金收支、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進行監(jiān)督、控制與不定期檢查,某某建筑公司負責對外簽訂勞務合作、材料采購、機械租賃等合同,并投入前期啟動資金。聯營合同簽訂當日,某某建筑公司授權諶某某、劉某某及該公司職員蔡樹標為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并在致湘平某某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中注明該三名負責人在施工過程中的所有行為均屬公司行為,其經濟責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公司負責;同年8月20日,諶某某、劉某某向湘平某某公司、安化某某公司出具承諾,表示將積極籌集資金組織施工。隨后,諶某某、劉某某即組織人員、設備、資金完成了部分施工任務。2011年9月21日,諶某某與王某某在某某建筑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諶某某將其在該工程項目中所占的股份及其股權以150萬元全部轉讓給王某某,并約定其此前該項目部或以該工程實際股東名義進行的融資或借款均與王某某無關,劉某某、某某建筑公司分別在協議上簽名、蓋章認可。同日,王某某(甲方)與倪某某(乙方)、姚某某(丙方)、諶某某(丁方)簽訂《合伙協議書》,王某某受讓的該工程50%的股權約定王某某自己占30%,倪某某占30%,姚某某、諶某某兩人共占40%,投資比例和收益分成按所占股權比例投入和分配。此后,王某某替諶某某償還了債務119萬元。2011年12月12日,某某建筑公司向王某某、劉某某發(fā)出告知函,要求二人在三日內籌備200萬元存入施工賬戶并迅速動工建設,否則視為單方解除合同。此后,王某某陸續(xù)投入了部分資金,與劉某某共同完成了該項目的部分工程。2012年6月1日,安化某某公司因故解除了其與湘平某某公司的合同,涉案工程由其他單位施工,已施工部分尚未完成結算。2012年底,王某某與姚某某、倪某某三人以投資工程被騙為由向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交通、紀檢等十個部門遞交報告,請求及時追回“被騙”的投資款項,但未能如愿。2013年9月25日,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作出了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的上述判決。王某某不服該判決,向原審法院提出了申訴,2014年9月10日,原審法院以(2014)益赫民申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由該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另查明,湘平某某公司承包該工程項目后,實際組織施工的是諶某某、劉某某。諶某某、劉某某分別向湘平某某公司交納了管理費20萬元,向某某建筑公司交納了管理費4萬元。王某某與諶某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湘平某某公司將所收取諶某某的20萬元管理費退還給了工程項目部,王某某將該款投入了工程建設。
在再審過程中,王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將原審訴訟請求明確為五項,分別是: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諶某某與王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湘平某某公司與某某建筑公司簽訂的聯營合同無效;2、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諶某某返還王某某119萬元,賠償相應損失,并由湘平某某公司、某某建筑公司、劉某某承擔共同支付責任;3、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湘平某某公司返還65萬元投資款并賠償相應損失,由某某建筑公司、劉某某、諶某某承擔共同支付責任;4、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各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5、放棄原審中的其他訴訟請求。2015年6月11日,王某某向原審法院申請撤回關于要求湘平某某公司返還65萬元投資款并賠償相應損失,由某某建筑公司、劉某某、諶某某承擔共同支付責任的訴訟,原審法院以(2014)益赫民再初字第8-1號民事裁定書,準予其撤回訴求。
原審法院認為,王某某與諶某某所簽訂的協議名為“股權轉讓協議”,實際上是王某某受讓諶某某與劉某某合伙經營益陽S225線安化段公路改造工程某某線C合同段工程建設中諶某某一方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故本案原審所定案由不妥,再審應將案由確定為債權債務概括式轉移合同糾紛。王某某與諶某某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且諶某某是善意轉讓,王某某是善意受讓,劉某某作為合伙人亦明示同意諶某某的責權利轉讓給王某某,沒有破壞原合伙關系中雙方的信賴,故王某某與諶某某簽訂的該轉讓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協議履行義務,享受權利。王某某關于轉讓協議無效的主張,理由不能成立,應不予支持。王某某關于要求諶某某返還119萬元并賠償損失的訴求,因該119萬元是王某某依《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應支付給諶某某的款項,系依合同履行義務,故不予支持。諶某某關于要求追加姚某某、倪某某為本案原告的答辯意見,因王某某、倪某某、姚某某、諶某某所簽訂的《合伙協議書》系另一合伙關系,與本案無關,亦不予支持。湘平某某公司與某某建筑公司所簽訂的聯營合同,是兩公司之間權利義務的約定,王某某不是該聯營協議的合同當事人,該聯營協議是否有效,不是本案審理的內容,故王某某關于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在本案中不予審理。劉某某、某某建筑公司、湘平某某公司不是本案涉案《股權轉讓協議》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劉某某、某某建筑公司、湘平某某公司在本案中不應擔責。綜上所述,原審雖判決結論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撤銷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1309號民事判決書;二、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15510元,由王某某負擔。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湘平某某公司在中標后應獨立完成工程的施工,但湘平某某公司自己沒有完成施工,其與某某建筑公司的《聯營施工合同》實質為工程轉包合同,且某某建筑公司不具備公路施工資質,故湘平某某公司與某某建筑公司的《聯營施工合同》明顯違法無效;原審法院應審理湘平某某公司與某某建筑公司簽訂的《聯營施工合同》的效力;2、諶某某與劉某某作為自然人承攬重大工程建設是違法的,故雙方之間的合伙協議也是無效的,諶某某與王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判決:1、諶某某與王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湘平某某公司與某某建筑公司的《聯營施工合同》無效;2、諶某某返還王某某119萬元,賠償相應損失,并由湘平某某公司、某某建筑公司、劉某某承擔共同支付責任;3、諶某某、劉某某、湘平某某公司、某某建筑公司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諶某某、劉某某未到庭未予答辯。
某某建筑公司答辯稱:1、王某某的請求涉及到多個訴,違反了民訴法221條之規(guī)定,遺漏了王某某的合伙人等另三人;2、本案工程尚未完結、尚未結算,王某某提損失過早;3、王某某與諶某某簽訂的實為合伙協議,只有諶某某、劉某某在本案中應承擔責任;4、王某某在承諾書及協調備忘錄中也明確表示,該工程的經濟往來由王某某、劉某某負責。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湘平某某公司答辯稱:1、原判對本案案由的認定正確,本案實際上存在多個法律關系的競合,王某某在二審中存在一訴多求的問題;2、王某某與諶某某之間實際上是合伙份額的轉讓,兩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合伙份額轉讓合同,不是工程轉包合同,該協議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原判認定該協議有效正確;3、王某某并非《聯營施工合同》的當事人,無權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4、王某某明知其作為自然人不能承包建設工程,仍與諶某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投資風險估計不足,自身存在巨大過錯,應自行承擔損失。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諶某某與王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二、某某建筑公司與湘平某某公司簽訂的《聯營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三、諶某某、劉某某、湘平某某公司、某某建筑公司是否應共同返還王某某119萬元,并賠償相應損失。
一、關于諶某某與王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諶某某與王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名為股權轉讓,實為諶某某將其與劉某某合伙經營益陽S225線安化段公路改造工程某某線C合同段工程建設中諶某某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一并轉讓給王某某,劉某某作為合伙人也同意王某某入伙。該《股權轉讓協議》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故王某某上訴提出其與諶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諶某某應返還其119萬元并賠償相應損失的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某某建筑公司與湘平某某公司簽訂的《聯營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某某建筑公司與湘平某某公司簽訂的《聯營施工合同》約定的是該兩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王某某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且本案審理的是諶某某與王某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引發(fā)的糾紛,不涉及某某建筑公司與湘平某某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問題。故王某某提出某某建筑公司與湘平某某公司簽訂的《聯營施工合同》無效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劉某某、湘平某某公司、某某建筑公司是否應共同返還王某某119萬元,并賠償相應損失。如前所述,劉某某、湘平某某公司、某某建筑公司均不是《股權轉讓協議》的當事人,王某某上訴提出劉某某、湘平某某公司、某某建筑公司共同返還其119萬元,并賠償相應損失的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51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喻 寧
審 判 員 黎 娜
代理審判員 劉覓瓊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方賽蘭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