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某與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4閱讀量:(1000)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17號
原告: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馬鞍山市和縣。
委托代理人:賈維興,安徽天行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馬鞍山市和縣。
原告孫某某訴被告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孫某某訴稱:被告何某某因經(jīng)營所需,于2014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44000元,約定月息3分計,按月結(jié)算。經(jīng)催要,被告一直未償還借款,故訴訟至法院。
被告何某某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17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孫某某借款44000元,并出具條據(jù)給原告。約定月息3%,按月結(jié)算。后經(jīng)催要,被告未給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款協(xié)議等相關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孫某某借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雙方債權(quán)債務關系成立,現(xiàn)原告要求還本付息,依法應予支持;雙方在借款條據(jù)上約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明顯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何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孫某某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月18日計算至還款之日)。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0元,由被告何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公其
人民陪審員 李 躍
人民陪審員 李國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周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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