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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琿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琿民二初字第570號
原告:琿春某春農業(yè)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住所:琿春市。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敏,吉林競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琿春市英安鎮(zhèn)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住所:琿春市。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該村法律顧問。
原告琿春某春農業(yè)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琿春某春公司”)與被告琿春市英安鎮(zhèn)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村委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2015年11月18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q春某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敏,某某村委會的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委托代理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琿春某春公司訴稱:2014年10月1日,琿春某春公司與某某村委會簽訂了《蔬菜大棚承包合同書》,約定某某村委會將自己所有的位于琿春市英安鎮(zhèn)某某村琿春市高速公路入口西側面積2.1公頃(其中14棟暖棚,每棚500平方米,3棟冷棚,面積2470平方米)承包給琿春某春公司,合同期限為12年。承包費金額:2014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1日每年承包費用10萬元,2020年9月22日至2026年9月21日每年承包費用12萬元?,q春某春公司在第一年繳付當年承包費的同時向某某村委會預付承包費訂金5萬元。合同簽訂后,琿春某春公司按照約定向某某村委會支付訂金5萬元及第一年承包費10萬元,但某某村委會始終未按合同約定向琿春某春公司交付大棚。故訴至法院,要求:1.解除琿春某春公司與某某村委會之間的承包合同;2.某某村委會賠償琿春某春公司的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琿春某春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1.解除琿春某春公司與某某村委會之間的承包合同;2.某某村委會賠償琿春某春公司的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3.某某村委會返還琿春某春公司支付的訂金5萬元及第一年承包費10萬元。
某某村委會辯稱: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賠償經濟損失,也不同意返還訂金及第一年承包費。因為某某村委會沒有任何過錯,簽訂合同后,某某村委會帶領琿春某春公司查勘了現(xiàn)場,琿春某春公司表示滿意,并交納了5萬元訂金、10萬元承包費,某某村委會將14棟暖棚、3棟冷棚交付給了琿春某春公司,琿春某春公司接收后進行了施工改造,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某某村委會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5萬元訂金實際是維修保證金,但大棚現(xiàn)在塑料布已經缺失,所以5萬元訂金不同意返還。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某某村委會(甲方)與琿春某春公司(乙方)簽訂《蔬菜大棚承包合同書》,合同主要約定:“一、甲方項目大棚位置面積:琿春市英安鎮(zhèn)某某村琿春市高速公路入口西側,面積2.1公頃。其中14棟暖棚,每棚500平方米,3棟冷棚,面積為2470平方米。二、合同有效期限:12年。三、承包內容:甲方將14棟暖棚、3棟冷棚及相關附屬設施承包給乙方。四、承包費金額:2014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1日每年承包費用10萬元;2020年9月22日至2026年9月21日每年承包費用12萬元。乙方在第一年繳付當年承包費的同時向甲方預付承包訂金5萬元,用于甲方大棚和附屬設施維修保證金。本合同終止時,大棚及附屬設施完好,甲方返還乙方的承包訂金5萬元。”當日,琿春某春公司支付給某某村委會承包訂金5萬元及第一年承包費10萬元。
對14棟暖棚、3棟冷棚是否交付給琿春某春公司,雙方各執(zhí)一詞,某某村委會稱已于簽訂合同當日將全部大棚交付給琿春某春公司,琿春某春公司對此不予認可,稱大棚未達到可使用狀態(tài)(沒有供電、沒有大棚棉被),故其并未接收大棚,某某村委會至今未將可使用的大棚交付給琿春某春公司。某某村委會對大棚未達到完全使用狀態(tài)的事實予以認可。
琿春某春公司陳述,其承租他人房屋用于存儲蔬菜,并已支付一年租金3萬元,現(xiàn)與某某村委會之間的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某某村委會應當賠償其該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蔬菜大棚承包合同書》、通話錄音等。
琿春某春公司還提供了租賃合同及收據等證據,某某村委會還提交了《竣工驗收證書》復印件、照片、琿春建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踏查記錄等證據。其中,《竣工驗收證書》因系復印件,且其無法直接證明某某村委會已履行大棚交付義務,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納;其他證據,因無法證明當事人的主張,本院亦未予采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琿春某春公司與某某村委會簽訂《蔬菜大棚承包合同書》后,琿春某春公司如約向某某村委會支付了承包訂金5萬元及第一年承包費10萬元,某某村委會應當按照約定將可使用的14棟暖棚、3棟冷棚交付給琿春某春公司。某某村委會稱其已完成大棚交付義務,琿春某春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某某村委會又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且某某村委會認可大棚尚未達到完全可使用狀態(tài)的事實,故某某村委會關于已完成交付義務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琿春某春公司主張解除合同,某某村委會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對某某村委會與琿春某春公司簽訂的《蔬菜大棚承包合同書》因當事人達成一致而解除的事實予以確認?!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琿春某春公司向某某村委會支付了承包訂金5萬元及第一年承包費10萬元,但未能使用所承包的蔬菜大棚,故琿春某春公司要求某某村委會返還承包訂金5萬元及第一年承包費10萬元的主張,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q春某春公司要求某某村委會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對此,某某村委會不予認可,琿春某春公司雖然提供了租賃合同及收據等證據,但不足以證明某某村委會的行為直接造成其經濟損失,其又未能提供其他充分證據加以佐證,故其該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琿春市英安鎮(zhèn)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還給原告琿春某春農業(yè)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訂金5萬元、承包費10萬元,共計15萬元;
二、駁回原告琿春某春農業(yè)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00元,由被告琿春市英安鎮(zhèn)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負擔3300元,原告琿春某春農業(yè)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負擔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 博
審 判 員 郭麗麗
審 判 員 程 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金愛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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