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訴刁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5閱讀量:(1332)

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薌民初字第5739號

原告余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漳州市薌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福建簪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巧妹,福建簪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刁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漳州市薌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肖世貴,福建南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余某訴被告刁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鄭麗容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陳巧妹,被告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世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余某訴稱,原、被告系經(jīng)人介紹認識,雙方于2000年10月20日登記結(jié)婚。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jié)婚。婚后雙方雖生育兒子刁某乙、刁某丙,但夫妻感情一直不和?;楹螅桓娼?jīng)常在酒后對原告實施毆打等家暴行為,且常常徹夜不歸,在外面與其他女子有婚外情。經(jīng)原告多次苦心規(guī)勸,但被告未有悔改之意。被告的行為對家庭極不負責任,嚴重傷害原、被告的感情,加之雙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原、被告在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有閩ET0***號小型轎車(現(xiàn)掛靠在漳州市客運出租汽車公司)、閩EFC***號小型轎車及座落于漳州市薌城區(qū)天隆名府房屋(因辦理按揭貸款,截止至起訴時尚欠銀行貸款人民幣389449.76元)等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由于被告存在實施家庭暴力以及婚外情等過錯,加上原告撫育兩個孩子,付出較多,根據(jù)《婚姻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原告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以作為損害賠償。原告請求法院判令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子刁某乙、刁某丙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人民幣2000元至婚生子年滿18周歲止;閩ET0***號小型轎車使用權(quán)、收益權(quán)歸原告所有,閩EFC***號小型轎車歸被告所有;漳州市薌城區(qū)天隆名府房屋70%的產(chǎn)權(quán)歸原告所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刁某甲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一、原告在起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事實上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雖然出現(xiàn)了一點裂痕,但遠沒有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婚姻基礎牢固,婚后感情和睦,原告所述“雙方性格不合”不屬實。原、被告是在經(jīng)過充分了解以后,自愿登記結(jié)婚的,婚后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出的離婚理由明顯沒有事實依據(jù),原告提出被告有家庭暴力、婚外情的情況均不屬實的。實際上原告提出離婚只是因為家庭瑣事引起的矛盾。被告作為一名出租車司機,工作時間地點很不固定,早出晚歸甚至夜不能歸都是常有的事情,原告懷疑被告有婚外情而發(fā)生爭吵,在爭吵過程中可能相互之間有些拉扯和推搡行為,但被告沒有實施家庭暴力。被告為了息事寧人也寫下了一些所謂的“保證書”但內(nèi)容都是不真實的。對于家庭生活瑣事,夫妻雙方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和看法,有分歧是正常的,雙方可以通過商量、交流和溝通等方式加以解決,以離婚的方式來回避分歧不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被告希望原告珍惜十幾年的夫妻感情,珍惜家庭,珍惜雙方多年打拼來的家產(chǎn),多為孩子考慮,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分配孩子的撫養(yǎng)權(quán),也不同意分割夫妻共有的財產(chǎn)。二、被告有與原告和好的愿望,原、被告也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如果被告在引起夫妻間摩擦的事情上有錯誤,被告愿意承認錯誤并在日后加以改正。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20日登記結(jié)婚,于2001年8月16日生育婚生子刁某乙,于20**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刁某丙。在婚后共同生活中,雙方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2015月5月起,雙方開始分房而居。2015年6月11日,原告向本院起訴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的庭審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結(jié)婚證、戶口簿予以證明。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對于證據(jù)的真實性和來源的合法性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00年10月20日登記結(jié)婚至今,共同生活了近十五年,婚后又育有兩個孩子,可見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夫妻在的共同生活中因瑣事發(fā)生矛盾在所難免,只要雙方能夠珍惜夫妻感情,相互信任,加強溝通,理智處理分歧,夫妻雙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張被告有家庭暴力及婚外情,但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從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的原因和夫妻關(guān)系的現(xiàn)狀綜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余某要求與被告刁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23元,由原告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鄭麗容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阮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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